原告代理词
有关原告代理词(精选6篇)
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有关原告代理词,欢迎大家分享。
原告代理词 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__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的调查,现在又参加了本案的审理活动,根据法庭调查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是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的范畴。地役权中的“地”并不限于土地,也包括其他的地上建筑物等。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别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原告通过和被告成都依依制衣厂签定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生效执行,因此,原告依法取得了对成都依依制衣厂所在土地的地役权。
二、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地役权设立后,地役权人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对被告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四、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地役权,应停止侵害,并赔偿违约金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原告代理词 2
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市___律师事务所受陆建辉(以下称“原告”)之委托,指派我就原告诉__(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开庭前,本代理人根据原告主张,搜集了支持原告主张成立的证据,并依法参加了合议庭组织的庭前证据交换。本代理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构成欺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被告于__年6月15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见原告提交的证据1),约定原告向山东_____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__公司)出资1080万元,被告向原告转让其持有的__公司40%股权,双方合作开发位于309国道周村贾黄村的地产项目。协议第一条表明,被告持有__公司100%股权。但经法庭调查查明,被告所持有__公司股权已于__年10月16日全部转让,其不再是__公司股东(见原告提交的证据2)。对此被告辩称其所转让__公司股权的受让方是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所以其仍对__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而且协议中也写明“合并持有”。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不能予以认同。公司法解释一规定,合并持有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合并持有的基础是持有,而不是被告所谓的控制。被告为何要选择这样一种较为复杂的股权持有形式原告不得而知,但其在协议中的表述符合《民通意见》第68条的“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构成欺诈行为。
原被告在协议中表明,合作的项目是纺织市场的房地产开发、销售、运营管理。根据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经法庭调查查明,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时,__公司并不具有前述房地产开发资质,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此被告辩称签订合同时__公司已向潍坊市建设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正在办理过程中,并于__年7月8日办妥相关手续。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不能予以认同。被告于__年7月8日仅仅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扩大至包括房地产开发,并未从其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获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所以仍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被告明知此情况却故意隐瞒,符合《民通意见》第68条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保持沉默者)”,构成欺诈行为。
二、即使被告没有欺诈的故意,被告的行为也已经违约。
合作协议中约定,“有关该项目前期筹备发生的费用需经双方确认同意,方可计入该项目公司成本。”原告已经分期向__公司汇入款项200万元,但在__年9月25日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查明被告及__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只有2940元(见原告提交的证据3)。但是在此期间原告未对__公司任何支出成本签字确认费用。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使用投入款项,并且有骗取出资的嫌疑。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已不再具有__公司股东身份的事实,并且在明知__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构成欺诈行为。原告向__公司投入的资本没能实现预期的收益,还丧失了与他人合作的机会,其利益受到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双方合作协议,判令第三人__公司返还原告的出资,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受损失。
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代理人:北京市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
原告代理词 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西桥区修文律师事务所受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的委托,指派刘烁、王琰律师代理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诉被告__与__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陈述,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做了细致、全面的了解并进行了相关调查。我们结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__与被告__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一)被告__无权通过签订合同处分属于我方当事人的房屋。东方明珠商务小区系我方当事人开发建设,其所有权属于我方当事人。被告__原系东方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主任,未经我方当事人授权,因此没有代理权,所以不得自行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但被告__却于2004年私自仿制刻造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与被告__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被告__无权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的行为,有些已被人民法院以其无处分权为由予以撤销,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为证。
(二)被告__与被告__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款和第5款的规定,所以二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首先,被告__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目的是以我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出卖我方当事人的房屋,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故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次,被告__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行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于2008年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佐证。
二、被告__属于恶意第三人,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是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而被告__皆不满足此三要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__在订立合同是存在过失。
__私刻东方大市场合同专用章,被告作为一般公民虽无法辨别真伪,但其对__的代表身份具有审查义务,即应当确定被告__是以什么身份来与自己签订合同的,而不是仅凭一个章子便相信对方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而且作为买房人,从社会常理来说,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检查房屋的有关产权证明及相关文件。而被告__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做相关审查,所以其行为存在相当过失。
(二)被告__购买的房屋价格显然不合理。
根据我方调查,__年西安市市场平均房价为2546元每平方米,按此价计算,77.19平方米的房屋价值应该为196525.17元人民币,被告__仅以6万多元购买此房屋,显然与一般市场价格相差甚大,对此有合同为证。对此被告__辩称是因为我方当事人房屋存在设施、环境等问题,所以才会如此低价,我方不同意其观点。因为房屋主要价格在于房屋本身,至于其他方面的因素可能会对房屋价格有所影响,但不会导致如此悬殊的价格。
(三)被告__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__并未对此房屋进行依法登记,所以并未取得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既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就更不能说被告__是善意取得,所以被告__不是善意第三人。
恶意与善意在实质上都属于主观的心理状态。但在法律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加以判断。我方以上所列举的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提出的。综合原告以低价购买房屋的事实、以及其并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事实,我方认定被告__为恶意第三人且不能合法取得我方当事人的房屋。
三、我方始终坚持被告__与被告__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追不追认的问题,更不能通过追认而使本来无效的合同归于有效。对于二被告提出我方已追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并没有法律意义,我方不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__与被告__恶意侵犯了我方当事人房屋所有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我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我们请求法院秉承“依法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1万元。
__区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
原告代理词 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原告___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情概述
本案系一起因被告___违约,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合同纠纷。20__年_月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__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__年_月_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__产品,并在交付后3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然而,被告不仅未按期交付产品,且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事实与证据
违约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__合同》及其附件、交货单、验收报告等,清晰显示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产品的'交付与安装调试,已构成对合同义务的实质性违反。
产品质量问题: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双方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被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诸多设计缺陷及制造瑕疵,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使用需求。
经济损失:原告提交的财务报表、采购替代产品合同、额外聘请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的费用凭证等,详细列明了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误生产造成的利润损失、额外采购成本、维修费用等。
三、法律适用与责任承担
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被告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上述经济损失已由原告充分举证,请求法庭予以认定。
四、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分析,原告特此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立即履行《__合同》约定的交付合格产品并完成安装调试的义务;
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___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恳请法庭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原告代理词 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___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系因被告___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而引发的纠纷。具体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__年_月_日签订《___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特定服务或产品,合同对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交付期限、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
然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完成服务或产品交付,且在原告多次催促后仍无实质性改进。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第_条、第_条的约定,构成了严重违约。
二、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本案事实,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此,被告应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继续履行合同:鉴于被告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对于原告具有特定性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继续履行,直至完全符合合同要求。
赔偿损失:被告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收益损失、额外支出的费用、为解决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等。
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第Z条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以体现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和补偿性。
三、关于证据
原告已提交充分、确凿的证据,包括《___合同》、往来函件、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现场照片、财务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的违约事实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这些证据均符合法定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恳请法庭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原告代理词 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受原告__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在本案中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原告__公司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__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该请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表现为:
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有效:原告提交的《货物买卖合同》、送货单、签收记录等证据,清晰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
被告违约事实: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然而,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__万元,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损失计算: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逾期付款导致原告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告抗辩理由的不成立
据我们了解,被告可能提出如下抗辩理由:(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列举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
针对上述抗辩,我们认为:
质量问题:被告虽声称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也未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称付款条件尚未满足,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所有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建议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__万元;
被告向原告支付以__万元为基数,自应付货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