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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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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必然会引起人格的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我国现代人格的塑造起着巨大的推进作用,有利于塑造出具有独立、开放、创新、进取特征的现代人格。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我国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引入“经济法”概念的。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法学界一直争论颇多。争论的焦点为是否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众多的主张可归为两类:一为否定说,即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为肯定说,即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否定说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有“学科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和“经济行政法论”(15)。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发展,除少数学者还支持“经济行政法论”外,绝大多数学者已摒弃这类主张。而且,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行政法论”也难说有其存在的裨益。(16)

  作为否定说的回应,支持肯定说的学者一直坚守阵地。自1992年以来,比较典型的主张有:(1)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17)。(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3)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4)新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法”。(20)(5)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

  上述诸说尽管提法不同,或“干预”或“调节”或“协调”,但并非完全对立,而是有其相通之处。择其要者述之:(1)至(3)的主张都大致括清了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但却使经济法面临“经济行政法论”的有力挑战,尤其是“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虽然在表述上略胜于“干预论”,实际上仍无法将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的调整与行政法在相似领域中的体现相区别。此外,“新纵横统一说”比较独特,其在论证经济法的地位时,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进行了修正,这种创新精神无疑值得肯定,但是仍需进一步完善,如说把“调整对象说”随“调整方法说”一并抛弃似乎欠妥。

  相比较而言,笔者还是倾向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的观点。诚如着名法学家王保树所言:“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它需要经济法予以纠正、限制乃至禁止。”(22)“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正是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经济法的协调主义本质,有力地划清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同时,有必要对“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加以界定:从语义看,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要使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配合得当;从内容看,则至少应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对单个的经济领域部门和经济单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中观、微观调节;第二,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第三,通过公共企业调节经济发展。与此相对应,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就表现为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

  至此,前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能纳入民法和行政法调整轨道的四项要求,在经济法中最终获得法律保障。

  (1)经济法与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的要求相吻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调节,虽然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并优化资源配置,但同时又会导致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产生。主要表现在:从中观、微观看,市场主体的驱利性导致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产生,使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从宏观看,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自发生和局部性,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均衡、公共物品的供给、外部不经济和社会公正等问题。为此,必须运用国家的力量加以克服。而经济法恰好满足了这一要求:一方面,通过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直接排除制约市场活力的因素,建立公平交易规则维护自由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又通过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投资法、财政法、金融法等)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2)经济法与规制政府权限的要求相适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是国家干预也并非完美无缺,也会导致信息不完备、效率低下等弊端。况且,现实生活中,国家干预实质上已异化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庸讳言,政府本身亦存在着私欲。因而,必须对国家(政府)干预进行规则,使其处于适度状态,避免重蹈计划经济体制的覆辙。对此,经济法能起到积极的调整作用:其一,经济法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活动对政府介入经济作出授权,明确政府的作用范围,监督权力的行使,从而避免由行火亘政法调整所引起的立法者即为执法者本身的尴尬局面。其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之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既能关注和尊重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又能有效遏制政府私欲,防止个人及社会利益受损。

  (3)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相呼应。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制度,必然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寻求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最佳契合点,以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而经济法基于协调主义的立法宗旨,能够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及刑事的调整手段)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一方面遵循市场内在规律,尊重市场配置资源;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干预弥补市场调节之缺陷,并同时对国家干预加以规则,从而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这与“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完全一致。

  正因为经济法满足了社会经济关系对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所以,经济法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以个人本位为基石,崇尚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为市场调节发挥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石,既确认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又使其保持适度状态,从而保障市场调节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由此可见,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偏废民法将重回计划经济体制的老路,偏废经济法将陷入自由资本主义的泥淖。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二元”基本法,民法和经济法必将携手并进,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

  (3)参见肖江平:《对“加强经济立法”命题的质疑》,《法学》1998年第5期。

  (4)转引自邓峰:《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对民法、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比较思考》,《法学家》1997年第3期。

  (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课题组:《现代市场经济的不同类型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6)参见佟柔、王利明:《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7)“基本法”一词,在法理学上是指由全国人大所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确切地说应为“基本法律”),这是从制定主体的层面加以界定的。而在本文中,笔者是从该词的语义层面加以使用的,意为在社会生活中起主要的普遍的调节作用,不可或缺并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门。

  (8)商法和民法一样,亦属于私法的范畴,奉行“政治不干预”原则,因而商法同样不能担此重任。参见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9)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仅限主体行为构成犯罪的那一部门,显然不能成为“基本法”,故笔者对此不再赘述。

  (10)〔美〕伯纳德·施瓦茨着:《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11)目前,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行政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等,参见杨建顺:《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9年第1-2期。在此,笔者赞同“控权论”的观点,因研究水平有限,论述难免肤浅,希各位同仁指正。

  (12)引自徐中起、王玄玮:《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13)参见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14)引自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15)参见《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第129-194页和第221-227页。

  (16)参见刘文华等:《1999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年第1期。

  (17)引自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18)引自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9)引自漆多俊着;《经济法基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0)引自史际春、邓峰着:《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纵横统一说”在我国经历了由粗至精的发展过程。最初的“纵横统一说”就是“大经济法学”,即无论“纵”的、“横”的经济关系均由经济法调整。史教授倡导的“纵横统一说”则是“限定的纵横统一说”,所以谓之“新纵横统一说”。

  (21)引自杨紫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22)引自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本质》,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摘要]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结合有不同的路径、不同的目标和不同的效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二者结合上最成功的范例。在此过程中,如何理解和认识市场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两者关系如何,一直是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事实上,市场社会主义对我们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与市场的关系,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具有启示作用,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是市场社会主义诸种思想和模式中的理论创新与成功实践。

  [关键词]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市场社会主义

  一、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结合——东方战线的突破

  商品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它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对称,从历史发展来看,商品经济由来已久,它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以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商品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如果撇开商品经济的社会性质,则可分为简单商品经济和发达商品经济两个阶段。市场经济则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与计划经济相对称。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发达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现代化形式和发达形态。也就是说:(1)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只有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才能成为市场经济;(2)市场经济是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只有建立了统一市场和市场体系的商品经济,才是市场经济;(3)市场经济是货币化的商品经济,只有商品经济关系货币化,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全面介入经济运行,才能形成市场经济体制;

  (4)市场经济是开放化的商品经济,当一个国家的商品经济全面对外开放,参与世界市场,融汇于世界经济之中,才能形成市场经济。总之,市场经济必定是商品经济,而商品经济未必就是市场经济。

  既然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商品经济又首先是在私有制社会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传统的观点都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私有制独有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制度特有的范畴。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寻找对应的词句,那么的的确确,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似乎把市场范畴严格限制在私有制经济关系之内,只存在资本主义和前资本主义的阶段。然而,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理论,沿着它的内在逻辑路线,便不难发现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的无法克服的基本矛盾。社会化大生产激活和提高了生产力,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生产关系却无法容纳高速发展的生产力,资本主义制度的“外壳”必然爆炸,代之而起的是新兴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者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消灭商品生产!在这里,虽然表面上看马克思恩格斯主张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后的社会形态不存在商品(市场)经济,但其深层原因“恰恰是因为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未来社会实现的条件,已经得到了充分发展并走向了消亡”。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的实现只有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以后,即它所容纳的生产力总量充分实现之后才有可能,这其中就包含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并走向消亡这一前提。他们正是因为承认商品经济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所以才把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实现的历史条件。

  十月革命胜利前后,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计划经济的思想,并以推行“战时共产主义”而步入极端。但列宁勇于面对当时经济、政治困难的现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义无反顾地实行“新经济政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承认商品货币关系,引入市场调节机制,

  利用市场关系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斯大林作为列宁的后继者,囿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自身的认识,未能坚持和发展列宁把计划和市场结合的思想,他在1928年决定抛弃新经济政策的同时,转向排斥商品生产和贸易自由,只允许在个人消费品方面存在极其有限的商品交换。然而,斯大林的这种思想也并非铁板一块,他在总结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时,在其著名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在计划经济的框架内,也肯定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发生的必然作用,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商品生产和流通。另外,我们还应关注一下布哈林的“通过市场关系走向社会主义”的思想。他在1929年4月的俄共(布)中央全会上,陈述了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关系的意义:“市场联系的形式,在我们这里还要继续许多许多年。我甚至要说,市场联系形式将长期的是经济联系的决定形式。”这是对列宁新经济政策的深层阐发。但由于种种原因他的思想并不被那个时代接纳。 作为新中国的缔造者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者的毛泽东,虽然一开始就继承了苏联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计划经济理论,但面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决心探索中国独特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之后,毛泽东根据新的形势,寻找适合中国实际的经济管理的体制。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存在,要认识价值规律的作用,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概念,并在经济体制上做过几次调整与改革。诚然,由于毛泽东的探索总体上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框架,这些可贵的思想闪念未能继续深化,甚而发生““””那样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的事件。

  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大胆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他在1979年11月26日会见美国和加拿大客人时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不能说只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邓小平这个谈话,第一次提出了市场经济是超越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由于某些历史原因,邓小平的谈话没有公开发表,因而人们常把1992年的南方谈话作为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关系的确认。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方式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把它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作出了新的概括,并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使改革在一些重大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二、市场社会主义——西方战线的求索

  在马克思主义者探讨商品(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结合问题的同时,在西方的另一条战线,左翼社会主义思想家们也在进行求索,这个求索卓有成效的成果就是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兴起。

  美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市场社会主义是这样界定的:“市场社会主义是一种经济体制的理论概念(或模式),在这种经济体制中,生产资料公有或集体所有,而资源配置则遵循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规律。”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格雷戈里和斯图尔特的表述似乎更加全面,他们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的经济体制,决策采取分权制,由市场机制加以调节,兼用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来推动参与者实现这一体制的目标。”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理论有米勒的“合作制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罗默的“证券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斯韦卡特的“经济民主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等。一个世纪以来,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大致经过三个发展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20—50年代是市场社会主义初步形成的时期。针对苏联高度的计划经济模式,奥地利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代表人物米塞斯和哈耶克进行了全面否定,认为苏联的计划社会主义不可能全面实行经济核算,不可能实现生产资料的合理配制,是一条与市场经济根本不相容的“通向奴役之路”。对此,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起而反击,他所回应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计划局可以通过确定价格(和社会主义企业的制度环境)来代替市场,然后通过重复性的„试错法‟程序来调整这些确定了的价格,用以反映供求的波动情况。因而社会主义条件下合理的经济计算是可能的。”并进而提出了市场社会主义的概念,即认为生产资料可以为社会公有,基本决策和发展方向可由中央计划决定,除此以外的经济活动则让市场力量发挥作用。

  该时期最著名的就是旅美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提出的“兰格模式”:生产资料当实行公有制,但小型工、农业可保持私有;要求建立不完全的市场体系,既存在着消费品市场、劳动服务市场,也存在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实行国家、地方、家庭参与的多重决策体系;实行双重价格定价体系,消费品和劳动力价值通过市场来定价,而生产价值由中央计划机关采取模拟市场竞争的方法来决定。该模式虽然有明显的计划特征,但标志着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

  (二)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50~80年代。主要是一些东欧、苏联经济学家主张在计划经济框架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比如南斯拉夫经济学家组成的“市场经济学派”认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只有在市场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波兰经济学家布鲁斯提出了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模式。捷克的锡克在《社会主义下商品的货币关系》中分析了宏观、微观商品经济的不平衡。其中宏观的由计划调节,微观的由市场调节。这一时期,除了理论上的探讨外,南斯拉夫、匈牙利等国家先后突破苏联计划社会主义模式,从50年代开始进行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在西方被称为某种市场社会主义形式的„实验‟”。东欧进入市场社会主义的“黄金时期”。 1 南斯拉夫“自治式”市场社会主义实践

  在东欧国家中,南斯拉夫是最早实行改革的国家。以1965年为界,南斯拉夫的改革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工人自治的市场社会主义和社会自治的市场社会主义。

  1950年6月27日,南斯拉夫议会通过了著名的《工人自治法》,规定将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把生产资料交给劳动者集体支配,在企业内部实行“工人自治”,企业可以按社会计划的基本比例,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行制定生产计划等。这“标志着从指令式经济开始转入市场经济的决定性一步”。

  1965年6月27日,南共联盟中央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它标志着从“工人自治”走向“社会自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宗旨是:市场和价格更自由地起作用,企业的权限进一步扩大,把国家掌握的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基金交给企业掌握。这次改革还宣布实行市场经济,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之间是市场关系。

  南斯拉夫的这场市场社会主义“实验”最早在实践领域突破了苏联的计划模式,尽管经济成效并不明显,但它为后来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构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2 匈牙利“调节式”市场社会主义实践 1964年9月,匈牙利成立了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同年12月匈党中央通过了《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决议》;1966年5月又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原则》。经过五六年的准备,从1968年1月起,匈牙利开始进行全面的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在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匈牙利坚持把计划管理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并作为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国家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即通过商品关系、银行信贷、价格、税收等渠道来调节企业的生产活动;从组织制度上扩大企业自主权。

  匈牙利的改革成效比较明显,国内呈现出市场繁荣,供应充足,人民消费增长速度加快的局面,对外贸易也增长迅速。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如企业虽然取消了指令性计划,但间接的行政干预强化了;政府对大多数物价实行限定,打破了市场物价问的互相依存关系;国家投资决策不仅涉及服务领域,而且涉及市场经济生产领域等等。这充分表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

  这个时期,其他东欧国家的改革也有新的进展。1960~1970年,波兰进一步削减了中央计划中的指令性指标,加强以联合公司为经济核算单位的自主权;80年代放弃了统配体制,企业实行自主、自治、自负盈亏。民主德国于1963年通过《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的新经济体制准则》,强调经济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经济规律,大力推行完整的经济杠杆体系;1979年颁布联合企业法,扩大联合企业的自主权。捷克斯洛伐克于1968年4月发布实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提出建立“适合捷条件的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模式”目标,并于1978年在12个大型经济单位进行效率和质量管理方面的综合试验。

  总的看来,东欧国家的市场社会主义“实验”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也积聚了不少矛盾和问题,潜伏着危机和不安定因素,以至于随着苏联的解体,这些国家也迅速分崩离析。在这种形势下,一些主张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家开始彷徨,有的甚至起来否定自己。但毋庸置疑的是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建设以许多启发、借鉴,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史料来源:首先,市场社会主义者提出的“中性机制”思想,为我国探索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提供了启示;其次,在理清计划与市场复杂关系的基础上,把市场运用到社会主义中去,为我们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供了积极的思想来源。再次,市场和计划不是地位平等的发挥作用,但市场也不排除计划,两者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起到了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主导力量。而计划就体现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上。

  (三)第三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其研究中心又回到了以西方为中心,英国经济学界掀起了一场新的市场社会主义的讨论热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联姻”论,利用市场达到社会主义的一系列政治目的;二是主张启动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主导机制”论,市场应成为交易机制的主导形式。无论是“联姻”论,还是“主导机制”论,都是对市场和计划关系的新认识,目的在于弄清如何通过市场使西方走向社会主义,是市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理论的重大突破。 苏东剧变之后,社会主义一度陷入“危机”。能否构建一种新的经济制度,它从效率、平等和民主等方面都比现代资本主义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又能避免苏联模式的弊端呢?西方左翼理论家们在沉思之后重新举起了市场社会主义的大旗。东西双方在各自领域的探索中认识到,市场经济虽然是私有制的伴生物,但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西方左翼社会主义思想家(甚至是资产阶级某些代表人物)都没有把市场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它本身是中性的,完全可以和社会主义结合。只是在“如何结合”的问题上分化出不同的思想与模式。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的扬弃——理论创新与成功实践 市场社会主义派认为,试图把公有制与市场化结合的做法,是一种幻想。然而他们没有想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是一种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成功范例。 1992年初,邓小平的南方谈话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本形成。邓小平认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党的十四大明确规定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党的十五大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又作出了新的概括,主要表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十五大《报告》指出,在今后的十多年中,“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包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完善科学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必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行为约束机制等等。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能否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问题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没有原则分歧,但在社会主义如何与市场经济结合问题上,两者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示出自己的特点:

  (一)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而资本主义市场则以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以往的国有制形式,与市场经济尚不完全适应,经过改革,在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和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后,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不同公有制形式共同出资的股份制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国有及由国家控股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将会具有更强的活力和更高的效益。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财产的私人所有必然导致私人资本的无限扩张和收入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鼓励先进、提高效率、展开合理竞争,同时又不会导致两极分化。对外经贸部副部长、中国WTO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1992年9月份结束日内瓦谈判举行记者招待会的时候,在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说,我的回答是我们是搞市场经济的,我们是赞成竞争的,因为没有竞争就没有经济发展。但是我们认为,必须兼顾在竞争过程以及竞争以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兼顾那些弱势群体,必须兼顾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分配的平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和其他国家市场经济的区别。但从经济体制上讲,我们是市场经济。中国加入WTO以后,我们的经济体制将更加市场化。一些经济学家也曾不约而同地提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怎样做到)“市场经济+更大的社会公正”这一观点。为保证社会公正,协调地区发展,政府会通过自己的调节机制和社会政策,防止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强有力的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无论从名称还是从内容方面都坚持“社会主义”对“市场经济”的统率,政府可以通过经济社会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又力避对市场“基础性作用”的人为干预。创造一个稳定的、安全的和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忽视政治制度的保障作用,热衷构建纯粹的经济模式;有的放弃社会主义的实质内容,向资产阶级妥协以换取执政条件,“社会主义”仅仅成为一具示人的“空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对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的扬弃,是对西方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理论创新。正因为如此,与其他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实验”最终走向失败的结局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呈现出勃勃生机。

  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并非十全十美,也仍然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生产盲目性导致的生产过剩现象有发展趋势;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并未得到有效调节;经济利益与环境的冲突经常发生;失业增多和贫富分化的趋势加剧;拜金主义和腐败现象成为公害,等等。这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不断的理论创新和接受实践检验。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环节中去,并使企业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灵敏的特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传统观念认为: 计划经济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邓小平打破了这一观念。1979年11月他在同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副总编吉布尼等人的谈话时指出:“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针对在这一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姓“资”姓“社”的争论,邓小平又多次指出: 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

  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要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主要是: 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它们自主地作出经济决策,独立地承担经济风险;建立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价格,保证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的作用;建立起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对市场进行导向和监控弥补市场本身的弱点和不足;建立完备的经济法规,保证经济运行的法制化;遵守国际经济交往中通行的规则和惯例。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具有特殊性。主要是: 从经济上说,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共同发展,这就还需要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政治上说,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从意识形态上说,它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联系的。这种市场经济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强化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在21世纪末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勾画了基本的框架。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