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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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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志愿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志愿者服务,为上海市民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

(二)开展志愿服务项目活动;

(三)弘扬志愿公益文化;

(四)引领志愿者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凡区县委办志愿者协会,市工、青、妇、民政、教委和有关专业、行业的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各类志愿者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等服务;

(三)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了解和反映志愿者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向本会报告本团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凡热心志愿公益事业,积极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项目执行、文化宣传等,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志愿服务事业有一定贡献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等服务;

(三)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了解和反映志愿者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团体和个人会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用本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本会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选举办法;

(三)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负责人(含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对于理事会的资金使用、项目开展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对外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取得的收入除按相关规章用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社团登记核定及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财产和孳息完全属于协会,不得用于分配和他用,应继续为志愿公益事业所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不得予以分配,应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5日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5年9月23日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扩大)会议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