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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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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范文

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第五条 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㈠1、办理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2、办理部门:综合股3、办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环境保护条例》4、办理条件: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有立项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5、办理程序:申请→受理→评审→批复 6、办理时限: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㈡1、办理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办理部门:综合股3、办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4、办理条件:环保审批手续、技术资料档案齐全;环保设施落实,并具备正常运转条件,有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达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规定的要求5、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检查验收→批复 6、办理时限:30日内 二、排污费收缴1、办理事项:排污费缓缴审批 2、办理部门:财统股3、办理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4、办理条件: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5、办理程序:申请→核准→批准 6、办理时限:7日内 三、防治污染设施管理1、办理事项:停用、拆 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2、办理部门:环境 3、办理依据:《**省环境保护条例》4、办理条件: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申请→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停用15日,拆除、闲置30日四、锅炉、茶炉、窖炉管理1、办理事项:锅炉、茶炉、窖炉审核批准    2、办理部门:环境 3、办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省环境保护条例》4、办理条件:符合集中供暖规划,有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环保设施合格证5、办理程序:申请→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15日内五、排污许可证1、办理事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2、办理部门:环境 3、办理依据:《**省环境保护条例》4、办理条件:污染物申报如实,排污总量符合指标,排污口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落实5、办理程序:申请→现场检查→发证  6、办理时限:15日内以上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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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违诺责任追究(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2、效率不高,超过服务期限的;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被投诉的。三、被诉人员的处理(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局通报批评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1、因疏于职守,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2、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的;3、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4、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5、不如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7、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8、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1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3、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4、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