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的违约责任设定与分析
就业协议的违约责任设定与分析
每年7月份是毕业季,毕业生们陆陆续续的踏上了工作岗位或继续深造。在择业、就业的过程中,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三方之间的一份意向性协议,是毕业生关系转移的关键一环。就业协议书原采用书面形式,近些年逐步进入“网签”时代,其作用都是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保障用人单位能够从学校找到合适的毕业生并能够顺利入职。
在就业协议备注栏,根据签约方需要可以在备注栏填写包括:违约条件、违约责任、违约金,社会保险与公积金投缴;拟签劳动合同年限以及是否已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内容。因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是应届毕业生重要关注的问题,同时又是用人单位防止被“放鸽子”风险的重要方法,现针对就业协议中违约责任与违约金的设定的做简要法律分析:
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此就业协议违约金约定引致众多质疑。就业协议是否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社会法性质的法律,其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而就业协议是法律上平等主体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受民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约束。
二、就业协议违约的表现形式原因分析
就业协议违约方主要集中在毕业生一方。常见的情形是,毕业生因就业形势严峻及信息不对称,一般选择先确定一个用人单位保底,一旦发现该用人单位不理想或是找到更理想的用人单位,则抛弃前者,构成违约。或者毕业生已经参加了公务员、研究生考试,或者正在申请出国留学等,在录取通知没下达之前,为了两手准备一般也会找一个保底单位,一旦前者志愿成功,也会构成违约。
三、就业协议违约条款约定及法律分析
1、违约条款的类型,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尤其是正规的大企业,为了降低招聘风险,除了毕业生在毕业前升学、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经告知用人单位后,不支付违约金外,一般会在就业约定违约金条款。
2、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分析
就业协议违约金数额目前没有强制性限制。在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会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动辄三四千元,甚者上万元。极大的提高毕业生的违约成本。因就业协议具有唯一性,用人单位在追讨违约金方面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导致毕业生不得不缴纳高额的违约金。部分毕业生轻视就业协议就后续档案转移,导致后期的职称、出国等多方面的麻烦。
四、用人单位招聘风险防控
1、周密设计招聘测试,尤其要重视面谈环节,通过不同的问题对毕业生就行诚信测试、职业定位测试、职业生涯规划测试,招聘负责人通过察言观色辨识筛选。不要只关注人员任职资格与岗位说明的匹配。
2、招聘人员要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通讯方式对毕业生进行入职前的回访,确保毕业生能按时到岗。
3、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要在招聘人数上留有弹性。这不仅可以降低毕业生爽约造成不便,同时可以在实习期过程中择优录取。此种情况下需要较为严格的人力资源管理操作技能。
五、毕业生的对违约金的应对
1、利用违约金合理性的保护
针对用人单位设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利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自我保护
就业协议作为预约性协议,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效力终止。转而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违约金。
律师建议:
就目前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全取消就业协议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建议:一方面在违约金数额方面做较为明确的界定,如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均可支配收入等作为标准约定标准和限额,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一方面参照火车票退票费阶梯递进的方式,给予毕业生一定的预告解除期限,根据违约预告期递增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