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论文
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论文
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间范围内,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空间之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土地空间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表,土地空间的利用立体化趋势是必然的,空中花园、空中楼阁、地下商场、地下交通等只是一个开始。因此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出现,规范空间地上权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进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对提高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率有重大意义。我国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物权法》及一些规范、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略有涉及“空间地上权”,《物权法》目前并未直接承认空间地上权的存在。
因此,本课题意在探讨我国立法体系应如何完善空间地上权,提出我国目前立法缺陷,以及提供一些立法理论的初步探讨。
二 、 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存在很多争议。首先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本身的立法体系不同,因此空间地上权作为一个新的权利,在各自法系中的定位、性质也不同。其次就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国家之间也并不统一,甚至于同一个国家内,虽然立法只有一种观点,但是理论学说却也存在很多不同派别。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看待空间地上权的区别
首先,空间地上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并未直接定义过空间地上权,而仅有空间权的概念,在谈及空间地上权时,往往都是用空间权概念予以界定,或称之为空间租赁权等。
其次,由于各法系立法的渊源侧重点不同,导致空间地上权的定位和性质也大相径庭。由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没有完整的物权法概念,因此空间地上权是空间权的一种,可视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租售等,因此是采用独立立法的形式。而大陆法系由于其有完整的物权法体系,空间地上权作为一种物权法,也不能完全独立于该体系,因此,空间地上权是基于地上权而细分出来的一种特殊地上权,以区分一般地上权。
2 大陆法系立法与理论研究
在立法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是大致一致的,认为空间地上权只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而已,并非一种新生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是土地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一般地上权客体为地上地下全部空间,因此空间地上权和一般地上权的差别只在于量上,并无本质的区别,其权利来源仍基于土地。
然而,在理论研究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中都常常同时存在很多派系及各种学说,但对于空间地上权的性质区分主要集中于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其客体是独立的土地,但是土地的利用本身就离不开空间的利用,权力来源为土地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是一种全新的用益物权,其客体是空间,这种新兴物权之所以新就新在于,它的开发利用可以是可以完全独立于土地一定范围的空间,权力来源为空间自身的所有权。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认识较晚,导致目前国内立法只是刚起步,还在初级阶段。
1国内立法现状
目前,涉及到空间地上权的有《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但并未专门提出“空间地上权”概念,涉及内容较模糊、浅层,主要还是依附于土地的管理,尤其是空间权部分未单独规定其相关权利。
2国内立法缺陷
简而言之,我国目前关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限于初级阶段,存在以下缺陷:第一,立法层次低,多为地方性法规,具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及《物权法》等)涉及的内容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第二,立法体系不完善,首先没有专门且完整规范空间权的法律法规存在,《国防法》、《物权法》和一些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不完整、统一。第三,相关的配套制度不齐全,譬如登记、取得消失、转让变更、租赁及相邻关系等不具体,几乎不专门涉及“空间地上权”概念。
3、国内学者提出的完善建议
国内学者受到国外学术研究的影响,对空间地上权已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提出了单独系统立法的建议,严格界定具体的权限范围,完善相关登记配套制度。但思路主要还是和之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学者观点雷同,有各种争论。
三、我的观点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促进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国在对“空间地上权”立法时应注意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我国的经济现状空间地上权的利用趋势,综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
我认为对于空间地上权到底是新的物权还是特殊的地上权,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来看。首先是弄清楚所谓空间地上权的对象是限于一个什么具体空间范围内,应该有一个专门而完整的法律体系,全面地协调空间权、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等几个主要权利之间的关系。至于具体权利范围细节和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可是用行政法规予以规范,政策引导,做好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社会空间资源高效率的开发利用。
四、论文提纲
1.引言
2.空间地上权概述
2.2空间地上权的概念与特征
2.3空间地上权的性质
3我国关于空间地上权的法律缺陷
3.1权利界定不明确
3.2 立法层次低
3.3 立法不成体系
3.4 立法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4.完善我国空间地上权法律规定的立法建议
4.1 将空间地上权的界定具体化
4.2 提高立法层次
4.3 立法体系化
4.3完善空间地上权相关配套制度
5.结论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44.
[2]胡兰玲.土地空间权论[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9):142.
[3]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412-413.
[4]刘漤.论空间权的三大理论问题[J].江汉论坛,2003,(12):43.
[5]王涌.所有权概念分析[J].中外法学,2005,(5):513-527.
[6]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3.
[7]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51.
[8]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5.
[9]曾育裕.中国大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改革之法经济分析[J].中兴法学.44.
[10][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37.
[11]样立新、王竹:《不动产支撑利益及法律规则》,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12]林英彦译:《空中权之理论与运用》,载《人与地》第41期。
[13](英)格林(Green,K.),(英)克斯雷(Cursley,J.).土地法(影印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4](美)伯恩哈特,(美)伯恩哈特.不动产发(影印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5]陈祥键.论空间权性质与立法例的探讨[J].中国法学,2002(5).
[16]陈祥健.论空间权的构成及其三个法律问题[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1).
[17]陈祥健.建立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