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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栗子 分享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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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引导语: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下面是yjbys小编为你带来的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目的是人的主观内在的心理活动,认定目的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陈述,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各种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根据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一般应注意考察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有履约诚意的,都是有履约能力的,否则就不会签订合同。而合同诈骗者则往往是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

2.行为人签订合同有无使用欺骗手段。合法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适用欺骗手段,且有履约能力,一般是可以证明其有履约诚意的。但是,对于根本无意履约的合同诈骗行为而言,是不可能没有欺骗的。这种欺骗可以在签订合同之时,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伪造票据、虚假产权等手段签订根本不可能履行的或者是使对方在发觉被骗时无法追回损失的合同,也可以是在签订形式有效的合同之时,隐瞒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在获取对方财物之后即逃匿。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有履行合同诚意者,必然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者一般是不会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的,有的即使履行部分合同,也是为了骗取对方信任,以达到骗取其财物之目的。收受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之后,即逃匿的,根本不履行合同,不论其合同形式上是否有效,其诈骗意图确定无疑,当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济合同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案件事实:

2007年2月28日,甲方(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与乙方(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于2007年3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2台机器设备,供乙方使用,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每年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回报款,半年结算一次。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将设备交付乙方使用,但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回报款。经过甲方多次催讨,乙方仍然不支付。无奈,甲方只好委托律师进行处理。

调查经过:

接受甲方委托律师到工商部门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了解案件事实。

办理结果:

律师经过发律师函,多次和乙方谈判协商,双方最终通过协商,以协议解决了纠纷。由乙方归还甲方设备。

办案心得: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可以是诉讼,也可以是协商。现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中,交易行为空前频繁,同时合同纠纷也就会很多,出现了纠纷,能够协商解决最好,不能协商解决的,最好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能够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