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之遗产税
税法知识之关于遗产税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遗产税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遗产税税法知识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近代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筹措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直到20世纪,遗产税才逐步成为一个固定的税种。主要目的也转变为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却大大的削弱了。近几十年,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遗产税都已纷纷停征。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相继停征了遗产税。
中国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该遗产税制,香港也曾使用过该税制。
2.分遗产税制
又称继承税制,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进行课征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
3.总分遗产税
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将前面两种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表现形式是是“先总税后分再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
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遗产包括房地产、货币、有价证券、保险收益、礼物、古董、珠宝首饰、车辆、家具等。有的国家对所有这些遗产征税,有的国家则只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遗产征税。遗产税的纳税人各国规定也不统一,有的规定继承人是纳税人,有的`则规定被继承人是纳税人。如果被继承人是纳税人,那就意味着死人是纳税人,所以,有的国家对遗产税的通俗叫法是"死人税"。
遗产税具体征收起点、对应税率及其计算方法如下:
1、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2、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依法归国家所有,免纳遗产税;
4、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等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5、遗产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应纳税遗产净额不超过80万的税率为0;80万-200万的征收税率为20%;200万-500万的征收税率为30%;500万-1000万的征收税率为40%;超过1000万的适用税率为50%;
按照以上计算方法,500万的遗产税净额应纳税84万,1000万、3000万的遗产净额分别应纳209万和1034万。
遗产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方法一:财产转移策略:
1、运用信托为遗产规划工具进行资产保全、财产专业管理;
2、运用保险遗产规划工具:建议规划终身保额≥预估遗产税额、养老险、年金险→作为生前赠与、退休养老考虑、避免死亡前短期内或带病投保→司法判决以“实质课税原则”否认其免税效果、指定无争议的继承人,简化继承手续(指定受益人的保单,保单传承可以门面去争议,更为简便)、避税(保险金及保险赔款不需要交税,按照国际惯例也不征收遗产税)、提供应税现金(理赔便捷可以为财产继承提供现金支撑)。
3、将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作为遗产规划工具。
方法二:遗产税避税策略:
1、生前将应税财产转为免税财产,如购买保险和寿险;
2、选择价值低估时期作为财产为身后财产;
3、设控股公司递延应课税赋;
方法三:进行移民和海外资产配置,把财富转移到免征遗产税、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免征遗产税和资本增值税;新加坡免征资本增值税、澳大利亚免征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