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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技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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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技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院科研活动中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学院的技术秘密是每位教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学院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和要求,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技术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科研的领导任组长,科技产业处负责人及各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为小组成员。学院科研处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负责所在单位的科研保密工作,并且必须指定一名科研管理人员兼管所在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 技术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技术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⑴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学院内项目的定密等工作,并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的涉密项目的审查及管理。

⑵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⑶对学院各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⑷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⑴组织所在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⑵贯彻执行所在单位科研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⑶对所在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⑷建立所在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和列为学院级秘密的项目、由学院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学院外所知悉的,能给学院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学院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含草图)、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四章 技术保密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 学院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学院签订包含有保护技术秘密的《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在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申请人认为所申报的项目需要保密,须填写《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合同(协议)技术秘密审查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纳入保密管理。

第九条 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的,本单位不予聘用和不予调入。

第十条 对列入上级和学院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学院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学院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学院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学院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学院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学院时,其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学院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 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学院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学院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学院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学院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学院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学院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 学院及各所属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所存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学院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学院科研处呈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第十九条 学院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学院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条 在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须经科研处呈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展,办理参展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与外商合作过程中,从事工作的人员也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透露学院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学院前必须将在学院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回学院,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涉及学院的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三条 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学院技改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对合作方和外来单位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在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技术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秘密泄漏的,除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外,还将追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无视本《规定》,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蓄意使学院的技术秘密泄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技术保密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本单位技术秘密泄漏造成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知故犯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学院技术秘密泄露,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学院技术保密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院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2015-12-15 21:29 | #2楼

第一条根据批转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我国发明或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二)国外属于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三)国外没有的或属于保密的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

(四)我国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

(五)我国独有的农、牧、畜、禽等品种和珍贵的种质资源。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发明时提出密级意见,经市科委审核报国家科委审批;有关部门在沪单位的这类项目,请报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市科委;

(二)绝密级科技项目,本市单位由市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有关部门在沪单位报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市科委;

(三)机密级科技项目,本市单位由主管局审批,报市科委备案;有关部门在沪单位报主管部门的司(局)确定,并抄送市科委;

(四)秘密级科技项目由主管局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科技项目的密级划分,一般按主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审批。为了统一掌握标准,有些跨行业系统的项目要按专业归口。归口分工如下:医疗,包括中西医,由市卫生局归口;药物,包括中西药、常用药用植物和医疗器械,由市医药局归口;农作物(包括

近缘野生植物)、水果、蔬菜、蚕桑、茶、牲畜、牧草、兽医兽药,由市农业局归口;木本植物、干果、花卉、野生动物,由市园林局归口;微生物、昆虫、野生草本植物、孢子植物的归口,由中科院*分院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商定。

各主管单位在难以确定项目密级时,可以征询归口部门作出答复。对各有关单位处理密级不当的,归口部门有权干预、批评和纠正。

第六条下达科学技术研究和试制项目任务的单位,在下达计划时要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的密级。在各该项目研究、试制任务完成后,如原定的密级不合适,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需要列为保密或提高密级的,可以及时增密或升密。各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密级清理,并办理解密、降密、增密和升密工作。这方面的审批权限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建立利用、销毁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制度。

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同该工作仅有部分关系的人员只能接触有关部分。机密级的,只限于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与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以使用。

其他单位和人员,如需要使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须经原密级批准机关同意。

第九条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展览等宣传工具,报道涉及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为防止宣传报道中发生泄密现象,涉及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稿件,要经过主管局审查,其中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稿件,要经过主管委、办审查。内部专业刊物,在审稿时也要注意科学技术保密。

向国外提供论文,如涉及尚未公开的科学技术内容,要报经主管局审查,其中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科学技术保密项目,要报经主管委、办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尚未公开发表的科学技术论文送往国外。

第十条对外科技交流、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国人提供保密的技术资料、样品、新产品等。

对外开放的单位,在接待外国人参观访问时,要拟定对外介绍的提纲,统一口径,划定外宾参观路线,确定对外开放的项目和交换资料的范围。凡列为科学技术保密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接待外国人参观,也不许外国人照相。

非对外开放的单位,一般不要安排外国人去参观,确实需要安排外国人去非开放单位参观的,要经过市级局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并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不得将保密的科技资料、样品等,带到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出国访问、考察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人员,不得将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包括笔记本)、样品、新产品携带出国。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国时,要经过市级局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并应将所携带的科学技术资料等存放在我驻外机构;在没有我驻外机构的地方,更要特别谨慎保管,严防被窃或丢失。

各单位要对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进行保密教育,归国后进行保密检查。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要向国外转让、出售或因进行国际科技合作、对外经济援助需要向国外提供时,须经市科委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

第十二条研究员、教授、高级工程师和接触机密较多的人员出国时,派出单位要提出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在沪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通过第三国或其他秘密渠道获得的技术、样品和有关资料,要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外泄露,也不准对外组织参观。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不能借口保密进行封锁垄断,妨碍国内交流科学技术。国内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一定的手续(包括技术有偿转让)均可利用必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使用保密科技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要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对一贯遵守保密制度,保守科学技术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对有失密、泄密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故意泄露、盗窃或出卖科学技术秘密的,要依法惩处。

各单位在重大节日期间,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保密教育和进行保密检查,如有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机关报告,并提出堵塞漏洞的措施。

第十六条要加强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局、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要确定负责人分管科技保密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国防专用科学技术的保密,按有关国防部门的规定执行。

蚌埠市科学技术局保密工作制度2015-12-15 12:42 | #3楼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守国家秘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第二条 属于涉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其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必须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

第三条 经分管领导批准复制、摘抄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依照保密文件的保存方法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条 在对外交往合作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经同意携带涉密文件或其它涉密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 不得向外泄露国家重点工程对外招、投标及其技术、设备、材料进口谈判的计划底数。

第七条 不得泄露国家建设工作的长远计划、规划及拟议中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

第八条 不得随意向外提供我市科技发展的整体规划、有关的图文资料等。

第九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十条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输入联网计算机。

第十二条 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载体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十三条  在宣传报道中不得泄露国家有关秘密及未经公布的有关统计数字。

第十四条 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资料,带密级的要及时送交文档管理人员登记。

第十五条 需科室承办的涉密文件,承办人要严格保管登记,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清退。

第十六条 涉密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保密教育或保密培训。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

第十八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工作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