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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世兵与募兵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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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世兵与募兵随想

——从先秦军事制度说开去

因“非典”故,大小图书馆均不开放,也无法出校门,无法阅读原始文献,遂闭门浏览今人对中国古代兵制的诸研究成果,计有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吉林文史1991版);程喜霖《汉唐烽堠制度研究》(三秦出版社,1996);王永兴《唐代前期西北军事研究》(中国社科,1994);王曾瑜《宋代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王曾瑜《金朝军制》(河北大学,1996);吴秀永等《中国元代军事史》(人民社,1994)和明代军事制度诸书等。因学力有限,加之心浮气燥,收获了了。仅就目前感兴趣之中国古代军役,以先秦军兵制度为主线,并与诸朝军兵制度略加比较,略附陋见,以请教众网友。 一

先秦最基本的军事制度特点是“兵农合一”。夏、商、周三代通行,每一个具有士兵身分的村社社员都得到一块由村社代表国家分给的足以维持自己和家属生活的份地,而他则为国家服兵役。份地是他为国家服兵役的基础,兵役是他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就这一点,恩格斯所论及的马尔克公社的军事制度与三代“兵农合一”的军事制度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据周金《散氏盘》、《卫(“禾”字下面加“皿”字)》、《卫鼎》等铭文,周代的司马还参与勘察、移交田产、订立契约等项民事事务,这是由中国古代奴隶制军制“寓兵于农”、“寓将于卿”的特点决定的。在周代,司徒、司马、司空叁有司的职司是既有分工,又互相联系的。其时,“兵农合一”,国人平时务农,归司徒管理;农闲习武,归司马管理;修筑公共工程时,归司空管理。

其实“寓兵于农”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基本军事思想,尽管不同时期的形式和内容都存在差异,但“兵”具有“农”的职能这一特征,却一直贯穿于整个中国帝国数千年,即使到新中国成立仍然。据《宋史﹒兵志一》卷187载“秦、汉而下得寓兵于农之遗意者,惟唐府卫为近之。”明初朱元璋“立民兵万户府,寓兵于农,其法最善。”(《明史﹒食货志》卷77)而明朝实行的卫所制度则尤其体现了“兵农合一”的思想。(参阅:小隐网《中国古代史》扶风:《明代耕地数字之谜》)这种“寓兵于农”的军事思想,可能与当时军队的给养和时局形势有密切的关系。如汉、唐时期的军屯制度和府兵制度。兹不赘述。 二

先秦时期的军事制度的第二个特点是:“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先秦国、野分制。“兵农合一”是由原始部落“全民武装”发展来的,而三代出现了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使军事制度发生了相应变化。国人与野人的对立,必然导致军事制度上军兵的排他性,即军队主要由统治者的同族及其异姓姻亲成员组成,反之,则不准组织军队或受到严格限制。这一制度在脱胎于氏族部落的国家政权里,尤其明显。如北朝时期、金朝、蒙元和清朝兵制中,都呈现出军队的排他性特征。而在非常成熟的汉族政权体制下,军兵的多元化来源就明显一些,如明朝皇家卫戍军是就有大量的蒙古族士兵,清朝则对满族和蒙族军兵以外的民族军兵有极其严格的限制。(参阅小隐网扶风:《明代内地卫所达官考》)

据《周礼》,周代的国人当兵,实行两级兵役制,其一曰正卒;其二曰羡卒。《周礼﹒地官﹒小司徒》说,“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羡卒作为预备役人员,在西周时一般是不参加战争的。但是,由于春秋时期战争规模不断壮大,兵源不足,所以羡卒也不断被征调到战场上来。如《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说,晋国在彭城之役前,“发命于军曰,归老幼,反孤疾,二人役,归一人。”老幼孤疾上了前线,一家之中有二人在军中服役,这当然就突破了“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的旧例,开始使用羡卒了。《国语﹒吴语》在越王勾践起兵伐吴说,“明日徇于军,曰:有兄弟四五人皆在此者,以告。”一家之中居然有四五个兄弟在军中服役,这就不仅突破了从军“毋过家一人”的旧制,而且几乎全部羡卒都走上战场了。这当然就为战国以后普遍兵役制的出现铺平了道路。

这种正、余搭配的军役制度对其后产生了重大影响。明朝卫所制度是朱元璋借鉴历代军事制度而建立,卫所军户实行世袭制,一人入伍,全家从军,正军缺额,由卫所军余替补,户下无丁,则从祖籍州县军户中递补,以保证军役。卫所旗军及军饷所需主要通过屯军及其家属屯种土地收入加以解决,即所谓“寓兵于农”和“以兵养兵”,在边地民户较少的地区尤其如此。明代的军余与前代军余竟有惊人相似的命运。由于正军军户家庭负担沉重、生活艰难,旗军逃亡日多,而清勾的效果又不甚理想,军伍缺额现象日益严重。为补足正军额数,也由于明中期以后,战争与防守形势日趋紧张,大量的军余被抽。由于军余是明中期以后从事屯田生产最主要的劳动力,军余入伍又加剧了屯田荒芜,子粒锐减,明初“以兵养兵”和“寓农于兵”的政策走向衰落已成必然。以招募为主、结合乡勇和民壮的地方防御体系占居地方防守的重要地位。 三

“兵农合一”和“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的存在,取决于井田制度和农村公社制度。早在春秋中期以后,由于晋、鲁、郑等国相继打破传统的国、野界限,征召野人当兵,已使兵役制度尚未彻底瓦解。商鞅变法后,井田制度废除,由此形成的是一套由国家直接授田给编户齐民的新制度。井田制的彻底废除,使得以它为基础的农村公社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走上了消亡的道路。同时,商鞅变法在废除井田制的过程中还曾直接改组过村社制度。秦孝公十二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史记。秦本纪》)小乡、聚,就是一种居民往往是聚而居住的农村组织的自然存在形态,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国家按地域关系来划分国民。这就使自古以来存在的国、野界限被彻底打破了,国人与野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存在的法律差别也最后消失了。农村公社组织的破坏,国野界限的最后消失,导致了“兵农合一”的兵役制度的根本变革。普遍兵役制正是常备军赖以建立的基础,七国普遍实行兵役制,说明他们都已建立了常备军。这是勿庸置疑的。

募兵是战国中期以后出现的一种新型军队。《秦律杂抄,敦表律》说“冗募归,辞曰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赀曰四月居边”。冗募,学者咸作“作募,指募集的军队”解。冗募为国家服役,国家根据他们服役期限的长短和任务的轻重,给予报酬。如果冗募违背“致”,即文卷所规定的日期,便要受到罚处。《荀子,议兵篇》说,“故近招募选,隆执诈,尚功利,是渐之也”。这就说明战国时雇佣“市中佣作之人”当兵的现象已经出现。《庄子,人间世》载,有位形体残缺不全的人,名叫支离疏,在“上徵武士”,即招募武夫时,可以“攘臂而游于其间”。这也证明了战国募兵制度已经出现,但招募的军队规模很少,在当时的兵制中不占主导地位。

自战国以后,募兵制就成为各朝在紧急时期解决兵源短缺的重要手段。如金军之动员体制是征兵和募兵兼行,按当时习惯用语,征兵谓之“签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兵民合一,寓军于民,既反映了女真族较为原始落后的情况,却也成为金朝初年军力甚强的一个重要因素。金朝在军数不足时,也兼行募兵制,如承袭辽制的射粮军,即是招募充军。(《金史》卷四二,《仪卫志》,卷四四,《兵志》)金章宗承安二年九月,“遣官分诣上京、东京、北京、咸平、临潢、西京等路招募汉军,不足则签补之”(《金史》卷十,章宗纪)又如明代的营兵制下,有不少军兵也是召募来的,如戚家军、浙兵等,都是招募而来的。(参见扶风小隐网文《军、兵、军兵------明代独特的军事制度》)然后,这种募兵一直没有成为国家最重要的军事力量。直至晚清“湘军”、“淮军”和“新军”出现为止。 四

就战斗力而言,募兵优于世兵,职业兵优于民兵是显而易见,军队职业化是军队建设的发展方向。然而,自从战国时期出现募兵制以后,募兵一直随着王朝的更替与轮回,呈现出若即若离的特点,世袭兵制一直是历代兵制的基本制度,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在下浅薄,尚无清晰的思路,仅略谈一二,以抛砖引玉。

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决定论”是可以从一个角度来解释这一现象的。如前文述,大凡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王朝,其世兵制的制度尤其突出,如猛安、谋克等六级编制,大体是金朝正规军的编制,实行此种编制者,不仅有女真军,还包括契丹、奚、渤海、汉等族等的正规军。又如元代的“怯薛”禁卫军和满清的八旗制度等。这与他们的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下的部落制度、宗族血缘制度不无关系。同样,在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百废待兴,生产力水平低下情况下,世兵制多为普遍的选择。

其次, 战国以降,中国一直是以农耕经济为主体。这种自然的农耕经济具有易熟性和脆弱性,恢复简单而崩溃太易,更谈不上更多的社会财富积累。所以,隋朝可以在短短的时间内获得到空前的繁荣,也可以在几十年内耗尽财富;明代经洪武一朝而社会祥和,而明末江南的富华,可以在明末、清初短短的数十年内倒退上百年。农业这种极差的抗风险能力决定了农耕经济下的各种制度也要随之波动。于是就出现了军事制度上的轮回与住复,世兵-----募兵----世兵------募兵,这样沿延了上千年。

第三,“崇圣三代”和“尊祖敬宗”的传统观点导致各王朝统治者普遍因循旧章。孔子称尧、舜、禹为“三王”,当时社会为“大同”之治;自东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对于夏、商、周“三代”的圣化日益严重,称之为“小康”之世,这给稍后的各朝造成根深蒂固的影响。统治者在制订政策时,因循前朝,此类史料不绝于籍。在对“三代”尊崇的大背景下,又导致对本朝开国之君所定制度的崇拜,进而造成了对革新思想和实践的禁锢与遏杀。在相对平和的政局下,恢复相对稳定的祖制(世兵制)成为一种普遍的要求。

此外,影响世兵制与募兵制的因素还有财政因素,中国古代财政体系下,世兵制的推行,较之募兵,更为便捷。在世兵制条件下,军费的相当一部分是由军兵自己负担的;而募兵制下,政府承担的直接费用要大多。这一因素涉及问题颇多,亦非此文所能尽言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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