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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金:法国保险制度的补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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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金:法国保险制度的补充机制

`     在保险业比较成熟的法国,除人们所熟知的社会保险和公司保险外,作为补充机制的保障基金(fonds degarantie)发展较快,在维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日益受到法国民众的青睐。一、保障基金的服务领域及类型(一)保障基金是为适应特殊需要而建立的一种保险机制。其宗旨是弥补传统保险制度的不足,针对在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设新险种,扩大保险业的覆盖面。其服务领域,简而言之,就是传统保险制度覆盖不到的业务范围。由于社会保险和公司保险承保条件和资金的限制,一部分人、事故以及事故的某些方面得不到完全的保险或被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例如责任不明的事故、因承保人丧失支付能力而不能兑现的赔偿以及对新发事故的追溯赔偿等不属保险范畴,而这些都属于保障基金的服务领域。此外,近些年出现的污血受害者和疯牛病受害者,还有未投保者,也是保障基金的服务对象。法国近几个月出现的新一代保障基金涉及银行储蓄、人身保险和受损保险等许多新领域。(二)目前法国的保障基金主要有:1、交通与狩猎事故保障基金(1951年建立);2、全国农业灾害保障基金(1964年建立);3、建筑保险保障基金(1982年建立);4、重大自然灾害预防基金(1985年建立);5、恐怖行动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害者保障基金(1990年建立);6、污血受害者赔偿基金(1991年建立);7、储蓄保障基金(1999年建立);8、人身保险保障基金(1999年建立);9、石棉受害者保障基金(2000年建立);10、受损保障基金,即将建立。各种保障基金各司其职,如农业灾害保障基金负责受理农业遭受的某些不能投保的损害;储蓄保障基金负责在信贷机构或承保人丧失偿付能力时保护储户和投保人的利益;计划建立的受损保障基金负责受理中小企业和个人因承保人丧失支付能力而受的损害。二、保障基金的性质及经济来源(一)法国的保障基金有公立和私立两种,受国家托管。国家对建立保障基金控制得比较严格,必须确认其确实有某种特殊需要方能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国民议会讨论批准。比如政府很早就有意建立意外医疗事故保障基金,但反复研究了近30年,至今尚未问世。这是因为,保障基金的无度发展会削弱传统保险结构,影响改善现存体制的积极性。(二)保障基金的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补贴、投保人缴纳的分摊金、社会保险金及保险收益的提留、事故或刑事责任人的罚金等。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有些保障基金明确属于政府机构。如2000年依据社会保险经费法建立的石棉受害者保障基金,其2000年预算为20亿法郎。其中5亿法郎由国家补贴,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工伤事故基金承担。2、有些保障基金虽不是官方机构,但由国民议会依法设立。受国家托管,政府在其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如交通与狩猎事故保障基金、恐怖行动及其他违法行动受害者保障基金、污血受害者保障基金、储蓄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等,担负着公共服务的职责。比如交通与狩猎事故保障基金,约有职员200人,其中法律工作者约占一半,年受理约24000个案例,财务收支状况不错。3、有些保障基金只是国家为受理巨额损失而设立的一种核算与财政机制,其具体业务由中央再保险金库管理,不具有法人地位。如农业灾害保障基金、建筑保险保障基金和重大自然灾害预防基金等。在自然灾害方面,法国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基金,只有辅以国家保障的再保险机制。三、保障基金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趋势法国的保障基金近些年虽有较快发展,但发展不够平衡,还不甚完善和健全。比如一些在人身或财产方面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故无人受理,受害人得不到全部的赔偿等。另外,国家补贴和社会资金趋于紧张,保障基金的经费常常是捉襟见肘。关于保障基金未来的发展方向,有人建议建立统一的保障基金,统一受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恐怖行动及其他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以及其他由第三者负责的事故或自然灾害等的受害者赔偿事宜。其中负责某专职的部门保留自己的董事会,保持财务独立,统一基金则负责协调各方面的业务,这有利于资金的统一管理和有效使用。但政府和许多业内人士担心建立统一的保障基金具体操作起来较复杂,仍会出现传统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问题,引起经济、政治上的不良反应。从目前情况看,今后法国保障基金的发展方向仍可能是维持现状,即各方面的事故分别由不同的保障基金受理,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建立新的保障基金。同时,进一步完善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公司保险的领域,健全预防机制,发挥各类保险机制的综合作用,进一步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来源:国家外交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