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培养主体的角度看德国“双元制”模式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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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培养主体的角度看德国“双元制”模式的启示
从培养主体的角度看德国“双元制”模式的启示文 孔新舟 汪胜祥摘 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建立中国特色、国际水平的职业教育体系,可以借鉴他国的经验。在分析德国“双元制”内涵、特点、双元行为的基础上,对“双元制”本土化提出了相关建议。关键词:培养主体;双元制;本土化德国的“双元制”(以下简称双元制)职业教育早已成为世界职业教育的典范,促进了德国经济的腾飞。如何培养服务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需要我们有国际的视野、开放的情怀,积极借鉴。一、双元制的内涵与特点(一)双元制的内涵双元制又称双轨制,是一种源于学徒制的职业教育模式,是一种工读交替的学习培训制度,是按照“在工作中学习”的理念,以培养应用技术人才为目标,将学生在教育企业(经过法律资质认定具有开展职业教育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学习实际操作和在职业学校学习理论知识交叉结合进行。双元制中的一元是国办的职业学校、一元是私人的企业。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双元制大学)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学生每周在企业学习3到4天,在职业学校学习1到2天,以学徒和学生的身份分别学习“怎么做”和“为什么这么做”的问题。其特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两个教育主体——企业和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和企业是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两个基本场所和实施主体。2.受训者双重身份——学生与学徒在双元制培训体系中受训的青少年首先需同企业签订职业教育合同,成为企业的学徒,之后自然成为职业学校的学生。3.两种法律依据——职业教育法与学校法企业的培训遵守联邦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属联邦管辖。职业学校的教学遵守各州制定的学校法规,各州负责。4.两大主管单位——联邦政府与州文教部企业的职业培训由联邦政府主管。它按照联邦政府颁布的《职业培训条例》(实习大纲)进行,该条例是由联邦教育与科学部制定。职业学校的教学由各州文教部分管,它以各州文教部部长联席会议制定的《理论教学大纲》为指导性文件。5.两类课程——理论课与实训课实训课主要在企业内进行,理论课主要在职业学校进行。但这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有一定程度的交叉。(二)双元制的特点1.注重实践,突出技能培训双元制模式,在培训的过程中特别注重学生实践、技能、技巧的培训。理论与实践学时之比约为3∶7或2∶8。同时理论教育注重实用性,并紧密与实践联系,服从实践需要。2.培训的实施方案合理、有效,并有法律作保障无论理论教学、实训、实验,还是企业培训,均有严密而完整的教学目标、计划、教材、师资配置等。并且无论是企业还是学校,其办学都有法律保障。3.考试制度严格接受双元制的学生必须经过企业协会或手工业协会主持下的由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由长达十几小时的实践技能考试与5至6小时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组成,考试合格才能获得技术工人或技术员的资格。4.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组织和管理职业培训和教学企业承担从招生到毕业以及具体培训各环节的主要任务,学校配合企业、服务企业与企业教学合作。二、双元制中“双元”行为分析双元制模式中,受训者的学习时间安排有两种:大多数工业技术类的培训以一周为单元。在职业学校学习1至2天,在工业企业内培训3至4天;商业、银行管理及部分冶金专业,知识性很强,为保持学习连续性,多以学期为单元,在职业学校集中学习数周,再到企业培训数周。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两个阶段。第一年为基础培训阶段,重点掌握某行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二阶段是学习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整个培训中,不仅训练操作技能,也注重发展徒工的设计、制作和检验等独立工作能力。(一)企业的行为1.招收学徒企业通过刊登广告招收学徒。然后举行能力测试,了解申请者的技术理解及动手能力,以遴选合适的学徒,或根据其职业能力将其推荐到别的职业工种中去。2.签订职业教育合同企业招收学徒后必须与之签订职业教育合同,方可建立培训关系,该合同规定了学习的目的、性质、内容、时间、期限、欲达标准、企业内部培训以外的补充培训措施、试行培训期的津贴、假期、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培训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培训合同签订之后,企业需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否则合同无效。3.培训场所企业的培训场所是多样的,具体可分为实训工厂、工作岗位、企业内部教学课堂、跨企业的训练工场。(1)工作岗位。在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小企业中,学徒训练最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在工作岗位上跟班劳动与模拟操作。在工作岗位上,学徒在训练有素的企业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际生产操作,听理论讲解,同时定期轮换工种。(2)实训工厂。由于大企业分工较细,专业化程度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程序控制程度比较高,因而在工作岗位上很难学到全面、扎实、熟练的操作技能。因此,有些大企业建立自己专门的学徒实训工厂作为岗位的培训补充。实训工厂的任务就是把那些劳动岗位上无法传授或训练的技能及相应的知识传授给学徒。在这里传授的主要是对职业实践来说十分重要的、打基础的、全面而扎实的操作技能。(3)企业内部教学课堂。有些规模较大、拥有大量学徒的企业,除了采用上述两种训练场所以外,还采用企业内部课堂作为培训场所。这里的教学是从实际训练中分离出来的,它超越具体的培训内容,传授更综合、更复杂的知识和技能。(4)跨企业的培训工场。由于生产的专门化,职业工种之间差别较大。另外,小型企业,特别是手工业企业,因其规模小、招收学徒少等原因,无能力按培训条例的要求提供全面和多样化的职业培训项目。他们可以建立跨企业的培训工场,或通过学校工场里的补充训练班及在其他企业里的培训,传授基本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以补充企业里劳动岗位上的培训,跨企业的培训工场一般由小企业同业工会、企业界非盈利机构或职业学校在国家的资助下联合举办和维持。4.企业培训的依据企业培训必须依据全国统一的培训条例进行,它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培训的职业工种、期限、训练的技巧和知识、训练内容和时间的安排及说明、考试要求及对象。训练条例由联邦政府颁布,由于职业和劳动条件发生变化,职业培训的内容和要求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不断地进行修改。(二)职业学校的行为在双元制中,各州学校法规定在企业接受培训的学徒必须同时上指定的学校。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授从事相应职业所需的基本和实用的专业理论知识及普通知识,从专业理论方面来促进和补充企业的培训,并且加深和补足普通教育。其培训重点大约66%是专业课程。职业学校的教学场地主要是课堂,此外在许多职业学校还有教学车间。其功能主要是:培训职业理论,进行职业实践;补充企业里无法完成的培训;为理论教学提供直观和演示手段。实验室也是职业学校的一个教学场所。在这里,学生可以学会使用各类测量仪器、仪表设备和测量手段。培训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德国职业学校实验室中的设备、仪器、仪表及辅助材料等规格齐全,款式先进,现代化程度接近甚至超过企业现有水平。同时,为使学生适应企业生产的需要,各学期均有2至3周的实验时间,有些职业学校还有模仿商场经营的培训办公室,其目的是综合学习商业管理知识和本领。职业学校内的教学根据文化教育部长会议的总纲教学计划。在该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各州文化教育部长根据本州实际情况颁布本州的总纲教学计划。这样既照顾到联邦范围内职业学校教育一定的统一性,同时又照顾到各州的差异。文化教育部长会议的总纲教学计划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该训练职业的一般目的说明;与企业训练章程包含的训练总纲计划在时间上的协调办法;职业学校的专业教育内容。此外,该总纲教学计划都会有一个关于教育的基本目的和该计划结构的原则性说明。文化教育部长会议的总纲教学计划、州总纲教学计划,加上这个说明,三者构成了职业学校训练的全部内容,对于教师来说,州的总纲教学计划是最详细、最重要的。三、双元制本土化的几点建议“双元制”作为一个由联邦与州两级立法与管理的正规的职业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将企业的功利性与学校的公益性加以跨界整合,用学校教育的公益性调整企业培训的功利性的一种极富哲学思辨色彩的“教育调节的企业中心模式”。所以“双元制”在德国能取得巨大成功,使之成为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成功模式被许多国家竞相仿效。但是,我们要认识德国职业教育的成果与经验是在其自身的历史、文化和经济等诸多背景下取得的,我们不可简单照搬模仿。在对照学习德国“双元制”先进经验的过程中,会发现我国校企合作人才培养面临着企业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够;政府相应领域立法相对空白;行业协会发展不成熟、机制不完善等主体难题。为此,就双元制本土化提出如下建议。(一)逐步完善法律,明确企业责任,保障校企合作有法可依德国双元制的实施是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的,这个法律就是《联邦职业教育法》及各州的学校法,而且相关的法律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在完善。如,德国2005年4月1日颁布并实施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是将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并加以修订而成,并且2007年4月1日,德国对这部法律又做了部分修订。我国要将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主体、企业参与”的运行机制,就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同时要细化《职业教育法》。建议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1)接受顶岗实习的责任以及顶岗实习过程中企业、学生、家长、学校的三方责任;(2)职业院校的主管部门的责任,不仅要保证办学的公益性,而且要保证按国家规定足额拨入经费;(3)共建教学团队的责任,向职业院校选派兼职教师、接受职业院校教师的实践活动。在明确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的同时,应明确企业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二)充分发挥行业作用,促进校企合作健康发展德国的行业协会起步较早,发展也较成熟,能够独立于政府开展工作,在校企合作中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作用。但在中国,虽然也成立了不少行业协会,但多数行业协会未能明确自身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为企业服务的行会作用。现有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不够规范,在制度管理等方面与政府部门有着过多的关联,甚至于在某些方面完全依赖于政府,导致行业协会无法在市场的自由竞争作用下不断成熟完善。理清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将行业协会推向市场,实现行业协会民间化,是中国行业协会的必由之路,也是行业协会承担起校企合作第三方责任的前提。必须将理应由行业协会承担的工作从政府部门中脱离出来。如我国行业组织可作为校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如下作用:(1)向职业院校推荐愿意承担职业教育的企业;(2)发布和预测本行业技能人才的用人信息;(3)经常性地开展调查和研究,提出本行业企业对技能人才的能力要求;(4)在参与职教教学标准制定的过程中,与院校合作,研究制定与学校教学相协调的实践教学(实习)标准和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标准。(三)实施校企合作示范基地建设,探索双主体人才培养机制在充分认识德国双元制模式的优点时,也应该认识到德国双元制中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协调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不够等问题。为此在探索双主体人才培养过程中,要以校企共建专业为载体,共建校企合作的示范基地,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明确利益相关方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保证校企协调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探索双主体人才培养的机制。当前建议选择一批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建立企业实践教学示范基地。在政府支持下,在企业里由企业与学校联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实践教学标准,加强学生在企业实践的计划性和目的性,使职业学校的教学和企业的实践教学相互协调,构成职业教育的教学系统。参考文献:[1]姜大源。当代世界职业教育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06.[2]石伟平。比较职业技术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03.[3]吴全全。德国、瑞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特色及启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27)。[4]夏成满。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及其启示[J]。江苏高教,2005(01)。[5]马宇。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发展特点新论[J]。教育评论,2012(06)。作者简介:孔新舟(1964-),男,湖北孝昌人,副教授,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管理研究。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指导性项目:高等职业教育“双主体”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项目编号:2011jyte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单位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