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机构依法发放。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办理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工作职责
受理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审申请;审核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组织实地抽查;签署审查结论并发放副本。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质检食监函[2017]5号)。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
五、办理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年审申请。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企业可到市质监局领取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
2、申请人向市质监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相关年审材料:
(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2份原件(在必要位置加盖企业公章、负责人和自查人都必须签名)
(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1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3)企业有效期内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有效期内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
(6)检验结论合格的带“x”号项目的检验报告2份复印件(委托检验报告或省级专项监督抽查报告)
(7)企业年审年度内产品原始记录2份原件
(8)企业年审年度内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份原件(与产品原始记录一一对应)
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获证企业必须报告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或者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
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等情况。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质量保证水平,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和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3、原材料进厂验收和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特别是如何保证出厂产品逐批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受控。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提供原材料进厂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生产企业有不同申证单元产品和不同类别产品,应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抽样方法规定分别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出厂检验项目中带“x”号项目,即企业没有“x”号项目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需提供两份带“x”号项目的检验报告;
4、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如果有委托加工的,注明备案情况,并附上备案表复印件和标签;
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备案情况;
6、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不合格整改情况;
8、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
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二)受理
企业按要求递交相关年审材料,办理部门自收到材料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
1、办理部门应在做出受理决定后5日内确定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实地抽查按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验。实地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日。
2、仅进行书面审查的,办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查;进行实地抽查的,办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整改
在实地抽查和实地审查中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不符合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五)审查结论
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分为三种。
1、符合
企业生产经营全部符合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合格。
2、复查符合
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合格。
3、复查不符合
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者经实地抽查企业的必备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年度报告审
查结论为复查不合格。
(六)发放副本
完成审查工作后5日内通知企业领取副本。
七、期限
(一)受理期限
企业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办理部门自收到材料起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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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审查方式期限
办理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5日内确定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抽查。
(三)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
书面审查期限:
办理部门自收到材料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实地抽查期限:
办理部门自收到材料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实地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日。
(四)整改期限
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五)发放副本期限
完成审查工作后5日内通知企业领取副本。
办证工作日须知
一、申请阶段
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审查阶段
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10个工作日
(1)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0个工作日
(2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10个工作日
(3)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三、发证阶段
15个工作日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许可证相关时间
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换证: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年审: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变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简介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机构依法发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的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