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国家宪法日有关内容
每年的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日,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12.4国家宪法日有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2.4国家宪法日有关内容(一)
全国人大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决定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定指出,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十一次会议作出这一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2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
上周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
宪法日的重要意义
首先,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落实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今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一点,并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落实这一系列精神,需要提高宪法宣传的实效性,积极探索宪法宣传的生动形式。
其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有助于公民通过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感受宪法的价值,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尊重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实质上就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能够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有利于不断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营造建设政治文明的良好氛围。
再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落实2011年4月全国人大会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议》第一部分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有利于落实《决议》精神,而且也有利于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发挥法制宣传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积极作用。
最后,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我国宪法的国际影响。设立专门的宪法日或者纪念日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一些国家设有固定的宪法节,还有许多国家都把自己国家通过、颁布或实施宪法的那一天确定为宪法日或宪法纪念日。
12.4国家宪法日有关内容(二)
从认识宪法到尊重宪法
“宪”之根本性是人们敬畏宪法所在
古人云:“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今天,我们若再审其义,“宪”也有“表示”与“博文多能”之意。表者,使对之省察,当畏之。博多者,如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中心藏之。所以便有“宪章文武”之言,使人有所取法。中国古人对“宪”或“宪法”的这种表述,已隐含了今天我们所言宪法的根本性。当《中庸》用“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来表达这种根本性时,其中也蕴含我们现代人使用的正当性概念。
中国古典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差异就是,中国人对人类事务的正当性判断并不是从一个超验的实体(如上帝)那里领受的。中国的正当性来源是经验的、历史的,如《孟子》所说,“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同样,像尧舜禹、文武周公这样的圣贤,不只是些过往的伟大历史人物,而且也是后世皆以取法的典范。他们不但为中华文化提供了德性之源,而且也为后世的中国提供了有关人类事务(如政治)的正当性标准。
在中国文化里,“根本性”从来都不是一种纯粹的实证性,而始终隐涉了一种德性判断。换言之,因为“宪”是由像尧舜、文武这样的伟大圣贤确立和规制的,它本身就是正当性之源,人们没有理由不敬畏与尊随。中国的“宪”与“宪法”的根本性,并不是来自于西方意义上的“规范等级”中的“最高规范”,而是由确立者或制定者的正当性决定的。也就是说,问题不在于这种体制或典章本身的品质如何,重要的是,它是圣贤的制度和典章。“宪”与“宪法”本身也涵摄了使用该词语的人所体验到的那种充满敬意的主观感受。
中国宪法是“中国共识”的结晶
中国古典的“宪”制,与我们今天的现行宪法体制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现行宪法之所以具有根本性、正当性,并不是来自于古典时代的圣贤之德。它也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宪法,中国的宪法确立者从未把宪法理解为某种契约,如,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等等。中国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与它领导的人民之间经过一系列程序所达成的一种共识。中国宪法是“中国共识”的一种结晶。中国宪法的确立过程,涉及众多因素和各种复杂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者有:中国共产党,它是宪法确立的领导者;全国人大及其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起构成了五四宪法的起草者。然后经过各个层级的讨论、征求群众意见等民主环节,最后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宪法的确立过程便是共识达成过程,宪法的颁行就是共识的凝聚。毫无疑问,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性的“中国共识”对参与共识形成的各方具有最高约束力,任何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便是对这一共识的损坏,其危害性不仅使共识无法修复,而且会导致崩塌与解体。改借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种违宪的行为的危害性十倍于侵犯人生命的犯罪,后者糟蹋的是法律的水流,前者弄脏的是整个水源。
中国宪法的“中国共识”也蕴含了中国传统智识。西方宪法在理论上首先假定了人民与政府的二元结构,而中国宪法则强调是领导者与人民的一致性。中国古人把这种一致性表达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水可载舟,也可覆舟”。这些都是中国政治法律思想有关治理者与其人民关系的最早表达。这种表述方式是一种警示,它告诫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应正视这样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治理者不能漠视人民的诉求,人民也应服从贤明治理者的治理。而能不能重视这样一种关系,是衡量治理者是否贤明的重要标志。同理,治理若只是为了治理者的利益,治理者就不会从这种特权中获益,而且会招致政权危机。“水舟关系”是双方互利的一种关系,是中国古典智慧在政治领域的运用。
现行宪法的“中国共识”无疑包含着这一古老智慧。在这种“水舟关系”中,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者便是“掌舵人”,而人民就是这条航行于现代化海洋巨轮之下的滔滔之水。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严格履行它的纲领和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它的底色;人民在现代化的航程中也需要中国共产党这个领路人。中国宪法就是这种关系的隐喻表达,是由中国革命和发展过程并通过某种程序而凝聚成的共识。这是中国宪法之为根本法的关键所在。
宪法日唤起公民对共识的信守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中国领导人的远见卓识。
宪法写在纸上只是一些字,它鲜活的生命只存于实践。宪法只有在动态的实践中,人民才能感受到这种共识的价值和意义:宪法不是悬置于高处的一纸文件,而是扎根于人民油盐米酱醋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生活之中,它相距我们不远,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它既关切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也关注我们普通百姓的细小散碎,譬如,我们的房屋应不应该拆迁?我们的土地应不应该被征用?这些就是宪法所说的公民基本权利。
令人鼓舞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制度。毫无疑问,这两个规定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或部分,其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国家宪法日针对的是我们每一个国民,可以想见,12月4日这一天,作为中国公民,无论身在何处,我们都会知道这一天的意义。如果国庆日唤起的是我们每个国民对国家的家园之感,那么,宪法日唤起的是我们每个公民对那个曾经的“约定”或共识的信守和遵从。
向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能否这样来理解,宣誓既是一种仪式,也是一种承诺。仪式能够激发人的内心深处的皈依感;而宪法宣誓仪式则能增强宪法的威严和信念,最终达成对宪法的信仰。承诺的本质是不被违背的决心和意志,犹如结婚典礼上两位新人手上各自的那枚戒指,当彼此戴在对方手上之时,就意味着誓约的完成,那枚戒指也将伴随一生,只能戴不能摘。
当然,这两个规定只是宪法实施的开始,而宪法实施概念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除了健全全国人大会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条件成熟之时还应成立专门的宪法实施机构——宪法真正成为“活的宪法”,还在于宪法文本,包括具体条文能在专门机构得以实施。宪法与普通百姓相关,说到底是宪法的具体条文与他们相通。
宪法就似毕业证,它记载了学业的结果,拿在手里若有一种沉甸甸的感觉,那这个民族就毕业了。
12.4国家宪法日有关内容(三)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倘若没有纪律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什么叫遵纪守法呢?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叫遵纪守法。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此,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
先听这样几个案例:案例一,2005年6月13日,金华某中学初三学生韦某、潘某、王某在球场上玩耍时,发现两个初一学生各骑一辆自行车,就商量“去抢一辆玩玩”。他们尾随二人到公路边将其拦下,以借自行车去拿东西为由问两人借车,在遭到对方拒绝后,3人便对其中的一人梁全进行殴打致轻微伤。由于对方的反抗及附近有人,3人不敢继续实施抢劫,便尾随梁全到另一偏僻路口,韦某和潘某将受害人梁全抓自行车把的双手掰开,韦某某将其价值120元的一辆自行车推走,并由韦某对受害人进行搜身,见其身上确实无钱,3人才匆匆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当天将3被告人抓获,并缴获被抢的自行车退给受害人。3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作案时3人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金华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了判决,分别判处3个少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
案例二、,2005年10月,兰溪市官塘初中两位初二学生,因为迷恋上网及吸烟,囊中羞涩,就窜到一老人家中行窃,被发现后将残忍地将老人杀害,2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将两人抓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他们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学们,刚才听到的几个案例,大家也许并不陌生,出现这种案件,让人扼腕叹息,中学生正处于花季,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说明了什么呢?在我们身边,有没有过类似的事情呢,如果没有,那么有没有这样的苗头呢?我记得有一位母亲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孩子,我什么都愿意给你,但生命只能给你一次。同学们,你们的父母、老师包括你自己,都希望自己的人生平安、幸福,那么,遵纪守法是我们学习,生活的基本常识,也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在此向全体师生提出一些要求:
一、要不断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
通过电视、报刊、课堂等途径,广泛涉猎各种法律,认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懂得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廉耻,什么是伦理道德,不断规范自己言行,不违纪、不违法,不当法盲,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遇事马上找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二、要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和犯罪行为。
大家知道,打开窗子,进来的不只是阳光和空气,还有灰尘,一些腐朽落后的思想垃圾经常渗入到我们的脑子里,不知不觉影响着某些同学的行为,盗窃、抢劫、伤害、敲诈勒索等本不该出现在青少年身上的犯罪行为发生了。所以,我要提醒并要求大家不要看一些场面血腥,格调粗俗的影片或书刊,这些作品,往往犯罪看成英雄,是诱导我们犯罪的罪魁祸首之一,另外,在我们周围,也有一些不三不四、游手好闲的社会败类,他们总是以我们身上的某种东西为目标,或猎取钱财、或打架取乐,希望同学们有一双“火眼金睛”,明辨是非黑白,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对社会上的闲杂青年避而远之,防止它们毒害你的心灵,使你误入歧途,终生遗憾。
三、遵纪守法,理智行事。
同学们,法律和纪律,都是一条轨道,一条能保证大家健康成长能到达预定站点的轨道,如果没有这条轨道的有效约束,我们可能都会“出轨”,后果自然不堪设想。所以,大家务必要自觉、严格遵守法律和和学校各条纪律,在一些火冒三丈或者心里极不平衡的时候,要调整心态,求助于学校、老师,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终生遗憾。春节晚会小品当中一句话大家可以记住:“冲动是魔鬼”,希望大家在遇到矛盾、头脑发热的时候,能默念这句话5遍,理智行事。同学们,有时候,你的一拳头,就是你一生的罪,就是亲人的眼泪呀。越是危险时刻,越能体现一个人的理智做事的能力。同学们,希望大家从现在开始,就争做守法公民,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四、要树立远大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专心致志学习,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竞争氛围,抛除所有杂念,在学习中寻找乐趣、创造乐趣,为实现心中远大目标而不懈努力。
作为新时期中学生的我们,在学习中、生活中,都应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牢固观念,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态度。一个真正有教养的人,是一个爱自己,爱他人,爱社会,爱国家,爱民族的人。生命像一条河,我来了,我走过,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生活才会更加地美好。让我们从现在做起, 从身边做起,一起携起手来,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明天,做一个新世纪的遵纪守法的合格的中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