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办理流程
退休人员办理流程
一、市社保局审批退休的范围
1、市属企业参保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
2、部、省属企业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参保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退休审批的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规定年限(“中人”10年,“新人”15年)两个条件,方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三、办理正常退休的审批程序
符合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单位填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此表一式三份;《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此表一式四份;
《杭州离退休(供养)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申请表》一式两联,经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社保局审计调研室审批。
四、办理正常退休手续需携带的材料
1、职工本人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男职工则不需提供);
5、办理政策性补缴需延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需提供《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协议书》。
五、报批时间
退休人员的审批材料在到龄之月填报,经审计调研室审核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大厅养老待遇业务窗口
六、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需要移交社会化管理者
到杭州市退管中心一科办理相关手续(拱墅区湖州街158号)联系电话:88024492
需携带资料:户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档案移交名册表加盖公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盖章。另外支付管理费用(190元/年,交至满75周岁为止)企业单位缴税在各区的可领取一份说明至缴税所在区的财政局盖章免支付此费用。
办理完毕后领取《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移交通知单》及各类表格的复印件。
七、企业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转移
由企业单位开具介绍信至现单位所在组织部办理转出手续,组织部开出联系函至员工户籍地所在的区组织部加盖印章一并交到户籍所在的街道党支部
八、领取退休证之后由所在单位加盖印章后到杭州市社保大楼一号楼3号窗口加盖钢印交给职工本人即可。
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退休条件者,无需单独办理,退休手续办
理完毕之后即可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退休条件者需到杭州市医保窗口办理相关手续(中河中路248号)
退休人员办理流程 [篇2]
(一) 正常退休办理程序
基本条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满50岁、男满60岁。养老保险或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人员。
需要材料:①户口②身份证③失业证④养老保险手册⑤个人人事档案⑥一寸彩照两张⑦所辖社区填写的社会化管理人员登记卡。
办理时限:办理周期一个月。拟退休人员要在法定退休月份开始办理审批手续,在法定退休月份的下一个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二) 病退办理程序
基本条件:本人因病、因残基本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需要材料:①户口②身份证③失业证④养老保险手册⑤个人人事档案⑥一寸彩照两张⑦所辖社区填写的社会化管理人员登记卡⑧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病残鉴定表⑨本人提前退休申请书。
(三) 特岗退休办理程序
基本条件:按国家规定的特岗工种目录。如:高空、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工种。连续特岗工作年限10年以上。
需要材料:①户口②身份证③失业证④养老保险手册⑤个人人事档案⑥一寸彩照两张⑦所辖社区填写的社会化管理人员登记卡。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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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退休人员办理流程 [篇3]
在职职工如何办理退休?
(1)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实际住址的房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由社区签字盖章后交企业填写其它部分。
(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平时月份:15日至30日;黄金周:4月末至5月25日,9月末至10月25日)由企业专管员持单位公章、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五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后,也可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中“个人档案申报/网上申报企业退休核准”或“个人档案申报/网上申报事转企退休核准”进行待遇计算并打印《退休人员审批表》,然后到人社局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到人社局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退休人员审批表》到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4)持经退管部门审核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复核,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退休人员审批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区属及县属企业的正常退休职工,由企业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如何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1)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前一个月,携带户口本、实际住址的房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由社区签字盖章后交企业填写其它部分;
(2)企业专管员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档案、《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提前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准部门审核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3)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4)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复核,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
如何办理退职?
(1)职工办理退职手续前一个月,携带户口本、实际住址的房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由社区签字盖章后交企业填写其它部分;
(2)企业专管员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明细单、《因病、非因工鉴定结
论通知单》、《退职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准部门审核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3)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4)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复核,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
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1)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15-24日,持《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到居住地居民委或社区领取),到市就业管理中心培训就业综合服务大厅退休申报窗口申请办理退休;户籍是甘井子的失业人员须自带档案(到甘井子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取本人档案)。
(2)提前退休、退职,除持上述证件外,同时须持《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一式三份)。
(3)特殊工种资格认定程序:从事过特殊工种的且累计干满规定年限的失业人员,距法定(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的11-15号,持《失业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市就业管理中心培训就业综合服务大厅退休申报窗口申请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特殊工种退休资格已认定的失业人员,持有关证件,按正常退休规定办理退休。 延长退休有关问题的解释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7]274号)规定,自2012年9月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的人员不允许继续参保缴费,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延长退休时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业务经办流程
(一)每月末,市社保中心根据系统记录的身份证信息对当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职工增加系统限制,不能生成次月个人应缴账。
(二)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延长退休时间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聘书、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职工延缓退休备案表》(可通过网报系统“表格下载”下载)到当地人社局审批备案。
(三)用人单位持经当地人社局审核的《用人单位职工延缓退休备案表》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申请取消系统限制。取消系统限制业务办结后可以申请重新生成个人应缴账。
(四)不符合延长退休时间政策规定的人员应当办理退休,具体要求参照退休审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其它要求
(一)用人单位如有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延长退休时间的人员,应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办理审批备案,审批意见报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逾期办理造成补缴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滞纳金,不能减免。
(二)因身份证号录入错误而添加标识的,请用人单位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申请修改。
(三)当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需持审批意见(市内单位由退休待遇核准部负责审核,其它区县由当地人社局负责审核)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退休政策依据:
(1)1992之前,国办发[1978]104号/辽大发[1986]111号
(2)1993-1994,大劳发[1993]34号
(3)1994-1996,大政发[1993]85号
(4)1997-2001.06.30,大政办发[1997]99号
(5)2001.07.01-2017.12.31,大劳险字[2001]73号
(6)2017-今,大劳发[2017]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