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经济法与儒家文化的耦合 一经济法民族性的另探索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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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经济法与儒家文化的耦合 一关于经济法民族性的另一条探索路径
论中国经济法与儒家文化的耦合 一关于经济法民族性的另一条探索路径胡光志,王福波(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44)摘要: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受着中国历史文化的洗礼,体现出“中国化”的特殊规律。中国儒家文化源远流长,其基本精神体现为“仁、义、群、和、中”,映射出中华民族文化的基调,并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文化土壤。具体而言,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所需的人文资源、伦理基础、立身之本、理念支撑及方法路径。同时,中国经济法亦在与儒家文化的互动相融中成长进步,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耦合。鉴于经济法研究的本土性和文化的延续性,我们还得出经济法的移植应当慎行和我国应当创建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经济法等两点启示。关键词:儒家文化;中国经济法;文化土壤;互动融合;启示中图分类号:D922.29/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 723X(2010)04 - 0041 - 09近期以来,法律文化学的研究日渐深入。人们从文化的角度考察法律现象使法学的视野进一步开阔,法律的解读方式也逐渐脱离单一而走向多元。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不仅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技术,而且也可以作为体现价值和目的的一种文化符号。这种解释并非只是阐发法律制度的意义,更是揭示了法律和其他社会文化现象的关联性和活动关系。我国经济法虽然也是一种泊来品,但作为一个能够在中国生根并繁荣的一种法律现象,必然与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相融合,其产生与发展受着中国历史文化的影响与接纳,体现出“中国化”的特殊规律。伴随着人们对经济法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发现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特定和有限空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差异性、地域性和民族性,我们在重视经济法研究的全球化或国际化的同时,更应该突出本土性或民族性研究,并且,构建有中华民族特色经济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儒家文化诞生在我国,几千年来,经历无数坎坷和变革后,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各个层面起到主导和支配作用,奠定了中华民族精神的基调。马克思也曾指出:“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为此,本文以儒家文化作为切人点和主要视域来解读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与未来,不仅可以揭示中国经济法的中国文化底蕴,亦可为探索经济法的民族性开辟另一条路径。一、思想精华:儒家文化内涵丰富且影响深远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全方位地影响了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与定位,即使今天我们也能深刻感受到儒家思想的气息,以致达到所用非所知的程度。经过了先秦儒学的创立期,汉至唐代儒学的扩展期,宋至清代儒学的重建与再扩展期,清末鸦片战争以降直至今天儒学的蛰伏期,儒家思想可谓博大精深,但其基本精神大体可以概括为“仁、义、群、和、中”五个方面,五种精神相互支撑,相辅相成。l、“仁”,浓厚的人文精神“仁者,义之本也,顺之体也,得之者尊”(《礼记·礼运》)。作为人的内在的道德自觉,“仁”不仅凸显了道德自主性,还是“天、地、人、物、我”之间的生命的通感,是“天下一家,中国一人”的价值理想。这种价值理想一方面强调维护人的尊严,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是有实体的,且在天地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所以,一般儒家都主张“保生命”。另一方面,探讨人生的价值和实现理想的基本原则,即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等忠恕之道和以“仁义治天下”“礼之用、和为贵”、“四海之内皆兄弟”等礼仪仁爱原则作为处世之方。“仁”是中华人文精神的内核,具有普适性的世界伦理价值。“仁者爱人”,儒家思想蕴藏着浓厚的人文精神,清楚地显示了其人本主义的实质,同时也规定了儒学的“人道”发展方向。2、“义”,突出的公正性诉求“义”,“义者宜也”(《中庸》),即应当、正当、合乎道义;“利”,即利益、功效,包括公利和私利。在义和利关系上,儒家学说提供了一种以义驭利的义利观,这是儒学中影响深远的一个重要思想。在“义”和“利”的关系问题上,儒家首先突出强调以“义”驭“利”。孔子把“义”视为善与美的标准,他认为:“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这就为获利的目的和手段划清了是与非的界限,即谋利不能违背善意与道德去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其次,提倡义利相互统一。在孔子那里,“义”作为内在的规范,需依“利”而存;“利”作为外在的实体,需依“义”而行,孔子的义利观中已经包含了义利并存,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3、“群”,高明的生存价值观儒家文化一直崇尚群体价值,注重维护整体的秩序与安全。在孔子眼里,群体生活不仅是人类社会的既定事实,而且是个体人生的客观需要,孔子日“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而谁与?”(《论语·微子》),意即要与天下人同群,离群索居则与鸟兽无异。孟子云:“王。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日何以利吾国?大夫日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日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未有仁而谴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日仁义而已矣,何必日利?”(《梁惠王上》)。孟子言仁与义虽然带有君王获利的策略考虑,但也反映他在利的问题上的群己观。个体只有着眼于仁义,保证国家整体的大利,则自我的应得的利益自然会得到。如果各个等级各为其利,贪得无厌地争夺,“上下交征利”,结果不仅国危,而且个体应有的利益也得不到。孔、孟都强调群与己之间的相互增益和一损两败,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问题上,鉴于个人是在整体和谐与秩序的前提下得以生存与发展,强调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认为人生的最大价值,就在于“以天下为务”,为社会谋福利,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4、“和”,和谐的理想境界《说文解字》释为二义:一日“相应也”,即唱和之和;一日“调也”,即多种不同的事物、成分、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关系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它倡导事物之间的和谐,包含着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民族的和谐等四层意思,把人与自然、人与人、主体与客体看成是和谐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系统,具有科学的系统论因素和原始平等观念。首先,自然的和谐。古代的思想家们把自然一般称为天或天地,看成是一和谐的整体。孔子日:“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其次,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古代哲人主张“天人合一”,孔子认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在他看来,人的努力可以使天道发扬光大,而天道并不能使人高尚完善;天道要由人道来体现,人的作用就是要使人道完完全全地体现天道,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再次,人与人的和谐。中国传统道德提倡“和而不同”,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在他看来,人与人之间可以有矛盾意见,但能够在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之下达到统一与和谐,而反对那种没有任何差别的雷同。当然,和谐还包含民族和谐之义。可以说,“和而不同”的实质乃是强调矛盾的统一和均衡,强调通过事物之度的把握,以达到和谐境界。5、“中”,协调的处世原则中即“中庸”,程子日:“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庸”是宇宙万物运动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客观规律,是恰如其分地把握事物、协调矛盾的有效手段,是一种充满科学理性的正确思想方法。儒家在政治、经济、伦理道德、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等方面所提出的贯彻中庸精神的主张和要求,对小至待人处事,协调人际关系,大至治国安邦,实现全社会的和谐,都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中庸”,主要含义有三:第一,中道。它是指中庸是一种伦理道德和君子人格。孔子提倡“过犹不及”,认为,人的品行或过或不及,皆未达到君子人格的最高道德标准。第二,适中。它是指中庸是一种待人处世坚持适中合度的原则。《中庸》提出“执两用中”即“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也就是研究和把握可能产生的过与不及两种极端,引以为戒,找出避免陷于其弊的适度办法。朱熹释中为“恰到好处”。第三,时中。它是指中庸是一个追求随时随地以处中的动态概念。《中庸》强调“君子而时中”,这里所说的时中,即随时以处中。二、独特价值: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肥沃的文化土壤文化传统是一个巨大而深厚的存量,它被特定的社会群体所选择、收纳、共享,并经过时间的积淀和净化,得以绵延、传递,因而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延续(爱学吧网 www.ixbw.com)性和群体认同性。作为一种积承、积淀和整合了数千年的中国本土文化形态,它是不会轻易灭亡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一方面经济法的成长需要特定的给养,另一方面我们要考虑中国的文化土壤里是否会提供这样的给养,提供的给养的特征又是怎样;还有就是,经济法如何与中国的文化互动互融,并在中国文化的土壤里扎根,这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根据法律文化学的原理,经济法作为一种外来文化现象,其要在中国扎根并开花成果,不会背离中华文化的精神要义另起炉灶,相反它深深地浸润于中华文化之中,经受着中国文化的洗礼和陶冶,不断在无形中接受和适应着中华文化的要求和选择,以至于形成一种独特的、反映并诠释中国文化特征和民族性格的我国经济法的民族性。儒家文化对中华民族的性格和特色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置身于儒家文化语境中,我们发现,儒家思想为对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营养,或者说中国的儒家文化土壤十分适合中国经济法的成长与发展。1、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人文资源人文主义与经济法密切相联,人本主义构成了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从经济法的目标与宗旨上看,经济法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从经济法的调整内容上看,经济法所调整的一系列关系,诸如市场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等,都在不同侧面体现着对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尊重,表现着对人的人文关怀。从经济的主要功能上讲,亦有弘扬人文精神之功效,比如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等。鉴于人文主义和经济法的关系,笔者认为,经济法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要充分汲取人文主义思想营养,并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获取人文主义思想的支持。而中国的儒家文化,具有悠久的人文主义传统,恰恰满足了经济法人文主义方向发展的需要。任何一种学说的历史使命取决于它是否反映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它的生命力来源于它内在的人文价值,来源于它对人类生存、发展和未来前途是否关心和是否提供了解决人类面临问题的智慧和基本的方法。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以人作为理论探讨的中心,把观察问题、研究问题的核心和重点放在对人和人事的关心上,在中国思想史上首次系统地论述了关于人的价值、人的理想、人的道德、人际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等问题,确定了儒家学说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即以人为本的价值诉求。儒学《周易》认为,人是宇宙中最有灵性的存在物,是宇宙的观察者、认知者,并处于宇宙的中心而与宇宙协调地发展着。《中庸》还认为,人“与天地参”,把人与天地相提并论。“惟人万物之灵”(《尚书·泰誓》),“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圣治章》),这些早已成为人们的口头禅,并渗透于中国文化的心理底层,显示着儒家文化人本主义的持久性和生命力。可以说,儒家人本主义思想资源为经济法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人文土壤。2、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伦理基础经济法具有较强的道德性,不仅源于其深厚的哲学基础,还是经济体制本身蕴涵的道德因素的法律提升。就其哲学基础而言,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是法学界始终不可回避的话题,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和外在的道德(实体自然法)。哈贝马斯明确指出,“实践理性”这种道德理性在形式合理的法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并且构成了形式合理的法的基本要素。就经济体制运行本身而言,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经济运行中的企业社会伦理、公平交易伦理等对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经济法是经济体制本身蕴涵道德因素在经济法中的再现,是经济伦理的法律提升,一定程度上,我们认为经济法的最大特征就是伦理性。在我们中国,儒家创始人孔子强调了“内圣外王”的大学之道,提出了“温、良、恭、俭、让”的具体道德规范,并得出了治国安邦的普遍原则:“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为礼不本于义,犹耕而弗种也。为义而不讲之以学,犹种而弗耨也。讲之于学而不合以仁,犹耨而弗获也。合之以仁而不安之以乐,犹获而弗食也。安之以乐而不达于顺,犹食而弗肥也。”(《礼记·礼运》),期望建立起一种君子式的社会,君子人格准则成为评判社会运动、衡量社会荣衰的标准和依据,奠定了中华民族文明古国的基石,使中国享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儒家伦理,除去把国家一切政治都简单视为亲人或亲属间事务并主张“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过分扬尊抑卑乃至“以理杀人”、“礼教吃人”等封建糟粕,它是合理的,优越的,并具有永恒的意义。陈顾远先生也提出,儒家极少直接讨论律令刑罚等问题,更多地关注人生与法律、自然与法律、社会与法律,有些像古代西方的自然法学理论,并把儒家称为“世界最古老的自然法学派”。文化传统具有历史延续性,现代化的起点亦源自中国的传统,中国具有历史悠久的自然法根基,而经济法与中华文化相融合,长于斯,成于斯,也必然会打上儒家文化的烙印。同时,市场经济不仅要有物质基础,而且必须以本国的民族文化为根基,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的植入,而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诸多因素交互作用的错综复杂的漫长历程。蔺子荣先生在其文“中国传统文化与东方伦理型市场经济”中深刻论述了现代市场经济与传统文化的内在关系,将中国传统文化的合理内核、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现代市场经济三者融为一体,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与伦理基础;并认为传统文化的精华与合理内核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合理文化成分发生互动作用,相辅相成,相互形塑对方,形成了具有东方伦理色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东方伦理色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本身有着与西方市场经济以及日本、韩国经济等不同的内涵和特征,而市场经济本身内含的儒家伦理道德反映到中国经济法上来,或者说提升到法律层面上来看,必然使得中国经济法表现出独特的、鲜明的儒家伦理特征。3、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立身之本西方发展历史证明,人们对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曾在相当长历史阶段内既利己,又利他,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在高度现代化的条件下,由于个人能力的增强和人类趋利的本性,如果对他们的行为不加以一定的限制,势必危害社会并最终殃及自身。19世纪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在给社会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弊害,如垄断问题、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即被人们称为“工业社会病态”,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对个体权利加以必要和合理的限制,引导人们按照最经济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妥善处理个体效益与整体效益、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重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新格局,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优化和相互和谐发展,因而,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立身之本。中国经济法亦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本位,其产生与发展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与西方的个体本位不同,儒家文化历来强调贵群尚和,个体融于群体之中,个人的存在和价值是从群体中得以肯定、认可和体现的。千百年来,中华文化的群己观一直强调个人在为国家、为社会的服务中体现自我价值,这形成了中华民族强烈的集体主义精神,铸就了中华民族强大的力量,也使得中华民族在推行国民经济与发展规划、应对国家金融危机等方面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秩序与安全。从这一方面来讲,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它来源于中国历史文化的深处,较之西方近代才出现的社会本位历史跨度更长、影响力度更大、生命力更强,这也预示着中国经济法会取得比西方经济法更大的成就。当然,在历史的长河中,儒家文化的群己观也出现不同程度的改造,延至宋明,由于统治阶级的需要,儒家群己观表现出群体至上的取向,实际上,是一种君王至上论,突出表现群己关系调节中王权至上的价值观,个体的人格精神逐渐被压制。直至近代,康有为、梁启超、梁漱溟,则在群己关系上强调以个体自觉为基础,以提倡民主平等自由为特征。鉴于政府作为群的代表,其权力行使的恣意,有时会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也会对个体利益造成一定程度上伤害,中国经济法需要对国家干预加以规制,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采取适当的调和与促进措施,以进一步促进个体与群体互利共长。从一定程度上讲,这种儒家“群”的“二元并存性”也是中国经济法必须面对的问题,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群体本位的优势,同时也要纠正群体本位的不足,当然也会体现出中国经济法的构建格局与构建特色。4、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理念支撑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关于经济法基本理念的探讨,迄今为止经济法学界提出了多种看法,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具体表现形式,概括来说,多数表述包括了公平、正义、效益、安全等价值内容。笔者认为,和谐是经济法的最核心的理念,和谐是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安全、效率的升华。人们认为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及效益、安全都是经济法的具体价值,它们与经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及经济法的原则、实现目标紧密相关。如果从更高更抽象的层而来谈,它们所透析出来的一个共性就是和谐。这种和谐是利益的和谐、人际的和谐、区际和谐、城市与农村的和谐、代际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使对经济法各种价值的追求得到升华。在这种理论指引下,我们能够透过形形色色的经济法律行为和纷繁复(爱学吧网 www.ixbw.com)杂的经济法律关系,领悟到经济法的一种精神实质,即和谐。而和谐,和合,一直是儒家独特的核心价值追求。“所谓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相互冲突、融合的动态过程中各种元素、要素和合为新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简要地说,和合是指不同因素、不同矛盾之间的和谐与统一。儒家文化与中国经济法在价值追求上达到了高度契合,两者在追求目的的过程中既有宏观的整体社会要求,也有微观的个体利益保护,是在整体中求和谐,在肯定并注重个体利益中求均衡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儒家对“天人合一”基本命题的认识对于形成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观具有直接的源头意义,儒家认为,人是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只不过是特殊的部分而已,人与自然应当和谐相处。孟子提出“知心一知性一知天”的理论,把人的心灵、本性以及自然看成一个整体。张载还说:“民吾同胞,物吾与(朋友)也”(《张载集·西铭》),万物是人类的朋友,要成己成物,儒家这种爱护自然生态的价值取向,在历史上以及在中国人民的心灵中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人们在发展现代化的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提高,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出现了诸如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物种类灭绝问题,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敲响了警钟,而充分挖掘儒家“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思想,借鉴儒家优秀的生态伦理观,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解决当代的环境危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也是中国经济法所必须充分汲取的和迫切需要的。5、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方法路径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立身之本,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经济法在调整方式和方法上要讲求“平衡性”,我们可以称之为平衡式调整方式。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要使市场主体的行为与国家干预行为保持适度的平衡,使两者的行为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作用,促进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同时,国家要有效实现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需从干预的正当性与谨慎性两个方面来把握。干预的正当性,在于强调干预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即必须受制于规则的约束,在规则的框架下进行干预,而不得超越规则随意干预;干预的谨慎性,在于强调干预的合理性,着重于将“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有机结合。事实上,也只有正确定位和运用经济法平衡式的调整方式,才能使市场经济不因过多的国家干预行为而停滞不前,或因过于放任的市场行为而导致市场紊乱。中国经济法的平衡调节方式虽应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而产生,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文化背景,即被我们称之为儒家学说思想方法的“中庸之道”。儒家中庸思想的实质和核心是要求从矛盾的两端中去把握事物的联系,从这种联系中找出它的“中道”,并且认为“中”不是绝对的,而是变化的。对于作为儒家认识方法的中庸思想,庞朴教授作了全面的而科学的分析,中庸“执两用中,用中为常道,中和可常行”,这些含义“又表现为四种常见的方式,最基本的方式,是把对立的两端直接结合起来,以此之过,济彼不及,以此所长,济彼所短,在结合中追求最佳的中正效果”。¨引毛泽东同志曾说:孔子的中庸观念是“孔子的一大发现,一大功绩,是哲学的重要范畴,值得很好地解释一番”。“过犹不及是两条战线斗争的方法,是重要的思想方法之一。一切哲学、一切思想、一切日常生活,都要作两条战线斗争。”“允执其中”,不去极端,防止“过”与“不及”的片面性,才能根据事物的“度”,恰当地处理问题。可以说,中国儒家文化亦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方法路径,而中国经济法的本身特征与自身属性也为中国儒家文化所容纳。先进的法律不是人为地制造法律,而是根据现代的需要、历史的形势和文化的积淀来选择适合自身的法律。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适合了中国的文化结构和心理基础,是先进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代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是既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又结合时代形势创造的中国的经济法。三、诸多耦合:中国经济法在与儒家文化的互动和融合中不断成长中国经济法应现代文明的需求而产生,体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同时,中国传统文化是历史的、既定的,又是现实的、发展的,中国经济法要依赖于我国的文化,并在文化框架中存在和运行。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的传承,同时基于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中国经济法一方面要对儒家文化的精华部分予以充分吸收和利用,以促进自身生命力的张扬;另一方面,要对一些所谓的弊端性因素,中国经济法则应该予以抛弃或者是改造。简言之,中国经济法于儒家文化应当是批判改造式的互动与相融,这也是我们研究历史文化必须有的基本态度。否则,一味鼓吹儒家文化,无疑也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而通过对经济法的研究,我们发现,中国经济法中蕴涵着丰富的儒家文化,辨证体现着儒家文化的风采。1、中国经济法对儒家人文资源的汲取中国经济法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提倡民主,鼓励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促进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实现,与儒家的人文精神如出一脉。首先,中国经济法尊重人权,捍卫人的人格尊严。儒家提倡人的尊严是生命中最为宝贵的,主张“保生命”;中国经济法在维护基本的人权,捍卫人的尊严方面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它尊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税人和投资者的权利,协调政府公共权力与个人基本人权,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把人文关怀落到实处。孔子说:“仁者爱人”,“惠施于民而济众”,把追求仁义作为人的最大的快乐和满足,而中国经济法具有悲天吝人的性格,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劳动合同法等扶持弱者,保护弱者的利益。从这一点上来看,中国经济法与儒家人文精神相通相联。其次,中国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提倡共存共荣共享。经济民主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平等参与、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财富、机会、权力(利)的均衡。基于民主的自由、平等和共生理念,经济民主的基本内涵至少应当包括市场主体自主、利益共享、合作参与、结构均衡等。而儒家认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提倡的就是民主地合作与平等地共享。共存共荣共享,儒家的“仁”在这里与中国经济法所贯彻的经济民主达成了一致。再次、中国经济法维护经济安全,保障实现人的价值。安全通常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免于恐俱,它是人的基本需要,“被视为一种实质性价值,亦即社会关系中的正义所必须设法增进的东西。”鉴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市场的盲目与无序,甚至会导致市场崩溃等情况,中国经济法设计了宏观调控制度,以公权的方法和私权的方法预防、克服和消除市场运行中的风险。如国家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通过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安排和引导市场的发展;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平衡社会供求关系;等等。这些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市场的健康、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在保障市场整体安全的过程中保障了私人安全。儒家认为,人的价值体现在个人按照儒道的原则去实现理想目标的奋斗过程中。我们知道,如果没有了安全保障,个人的身心就会受到伤害,这必然会影响其为实现人的理想而努力奋斗的功效,影响人的自身价值和意义的实现。因此,关注经济安全,保障人的自身价值,是中国经济法和儒家精神共同关心的命题,同时从中我们也深刻地体会到两者的人文气息。2、中国经济法对儒家伦理的辨证承接中国经济法融人中华文化,一方面对儒家伦理的精华部分予以继承、改造和转换,另一方面也对一些消极的伦理思想进行了批判和再创造。中国经济法对儒家伦理的辨证承接主要体现在对其经济伦理的吸收与改造上,不仅在中国经济法的基础价值上注重义,也不忽视利,义利结合,追求实质正义;也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方面体现伦理要义。中国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以义驭利”,“义利统一”。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正义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全部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某种不平等分配是合乎每一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实质正义,即指结果上的社会公正,追求全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从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对于关系全局的特殊领域、特别行业和经济上的弱者的具体人格予以倾斜性保护,妥善处理个人、阶层、地位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推进全社会的协作和共同富裕。孔子言,“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倡导人们谋利要“见利思义”(《论语·宪问》)“见得思义”(《论语·季氏》),而如果一个人、一个阶层、一个地区、一代人的发展是建立在其他个人、阶层:地区和其他几代人的损害基础之上,那整个社会就无“义”而言。并且,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的国度里,每个人在享受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资源方面是平等的,如果出现两极分化现象则是我们所不能容忍的。所以,中国经济法能够倡导大“义”,捍卫公平,应该是儒家道义的骄傲,是儒家先贤们的自豪。中国经济法恪尽伦理准则,充分继承儒家伦理的有益成分。孔子讲:“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义》)。儒家传统经济伦理并不是单纯地追求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是使人民追求物质财富增长的经济活动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而这在中国经济法中有诸多体现。例如,产品质量不仅标示着产品的品质,同时也体现着市场主体的德性。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则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对产品质量的优劣进行了规制,规定了诸如标准化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认证制度、农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等,利用道义克服市场经济活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引导和规范经济生产活动。儒家主张要交往有信,孔子云:“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把诚信作为人们在交往中的首要信条,反对惟利是图,见利忘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对商品市场、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市场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等表明,市场竞争伦理非但不反对追求功利;相反,鼓励生产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实现功利目标;但竞争主体的行为必须得到规范,就是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应该合乎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做到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经济法应实践需要,对儒家伦理不合时宜的因素予以批判改造。儒家伦理也不尽完美,一些消极的伦理因素我们也应该予以克服。儒家伦理强调,国民要“君子君子,何陋之有”,注重人格修养,知足而止,安贫乐道,“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为安天下,在财富的分配上,儒家提出“制礼明分”,制定一整套礼仪制度,以此来确定社会各等级财富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同时,亦主张“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以免贫富差距过大,打破社会均衡。这种传统的经济激励观在历史上曾起到过积极作用,现实中则不利于财富的积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应予以批判转换或予以否定。中国经济法在这方面表现出较强的突破与创新,主要体现在中国经济法的激励功能上。中国经济法的激励功能,可以规定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向,改变其方向,影响其选择,从而促进其有动力做出中国经济法所要求或所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经济法所设定的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系统的要求,造就理想的经济法秩序。在经济法的视阈中,它既反对按等级地位来分配和占有财富的等级分配观,也不同意绝对平均主义分配观,“制礼而分”的“礼”演变成“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要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在一次分配中,坚持以劳动贡献和经济效益为主要尺度进行分配,允许因个人勤勉程度和工作能力的差异而造成利益分配的合理差别。同时允许资本收入、风险收入、技术收入等的存在,鼓励人们各尽其能,充分创造财富。而在二次分配中,应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来调节过高收入,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的补偿,在注重效益的同时兼顾公平,体现中国经济法对儒家伦理的批判改造和创造发展,从而更加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3、中国经济法对儒家群己观的传承与开拓中国经济法对儒家文化群己观的传承一方面表现在对群体本位的弘扬,另一方面表在对政府干预不当性的矫正。具体来讲:第一,中国经济法维护其社会本位立场,“以天下为务”。中国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具有如下属性:(l)广义性。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2)整体性。这意味着中国经济法始终注重维护全局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整体利益,追求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而并不强调个别的局部的暂时利益。中国经济法正是由于其社会本位观,在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过程中,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秩序。公共安全(如产品、食品、药品、危险品的安全)、劳动安全、环境安全、卫生安全、资源保护、生态维系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终于成了中国经济法的追求目标。在这些制度下,个性的张扬受到了相对的制约,人类共生共存在的条件得以改善,“中国经济法既兼顾个体利益,又坚持全局观念,对个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从至高点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达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正所谓“人必能斡旋乾坤,利济苍生,方是圣贤”(《颜习斋言行录》),中国经济法所捍卫的社会本位立场不能不说是现代法治的进步。第二、以制约政府失灵为己任,开拓儒家群己观的新领域。儒家思考群己关系分别从群体角度和个体角度两个方面加以论述,儒家论证群体的价值、责任、群体的实现形式为中国经济法提供了丰富的社会本位思想资源。但另一方面,由于统治阶级的需要,儒家群己观在强调个体自觉、自立为君王服务以成就独立人格上,一定程度上压制着个体的个性发展。近代儒学力图以西方近代平等、自由、民主思想来改造儒学,以实现个性的解放。鉴于政府作为群的代表,以及国家一些管理部门人员手中的“管你法”,决策的自利、监管的恣意、对私权的漠视、对市场规律的践踏、管理中的腐败等,时有发生。鉴于此,中国经济法学界打出了“干预干预者”、“克服政府失灵”的旗帜,将经济领域的国家权力纳入了中国经济法的控制范围。要“干预干预者”,就必须在政治民主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合理分配权力、强化权力制约,做到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严格一致;另一方面要赋予市场主体、社会公众以广泛而有力的异议、抗辩和监督的权利。如在宏观调控中,构造国家机构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确立宏观调控机关及其个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建立过错赔偿机制,等等。可喜的是,国家职责的强化、经济民主的倡导、干预中对私权的尊重以及对监管者责任的追究,目前正在成为中国经济法界关注的重点,并逐渐被上升为法律制度。4、中国经济法对儒家和谐观的弘扬经济法追求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追求经济和谐,是儒家和谐精神的重要体现。中国经济法追求可持续发展,彰显和谐基本要义。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追求的是经济、环境、人口、科技协调发展,同时要对人类活动加以规范。而经济法正是鉴于其应有的社会协调本质,始终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应有的高度,综合考虑诸如人口增长的失控,资源和能源的无节制消耗,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技术的落后以及企业和政府的短期经济行为等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从而有意识地通过相应的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危害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加以遏制,达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可持续发展从本文的角度来谈,这也体现了儒家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民族的和谐。就自然的和谐而言,可持续发展充分尊重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并将生态环境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以促进大自然的自然运行,这正是孔子所说的“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的真义。就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言,可持续发展要避免人口无限制的增长,资源和能源的无节制消耗,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也是儒家“天人合一”境界的一种写照。就人与人的和谐而言,可持续发展包含经济行为、环境治理、人口控制、发展科技等多个行为,各行为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具有共同的宗旨,但同时亦有各自独特的运行规律和方式方法,是“和而不同”的一种体现。就民族的和谐而言,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它的实现与否不只关系一国一地,更关系整个世界。当前,地球升温、海洋的共同治理、南极北极的合作开发等问题已经使全世界的有识之士们走在了一起。所以,可持续发展也是民族和谐、世界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中国经济法追求经济和谐,发扬创新和谐精神。中国经济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法的规范作用,倡导并确立一种符合整体社会要求的,能均衡社会各方利益的,使各社会主体都能“人尽其才”,各种社会资源及财富都能“物尽其用”的理想秩序,并以此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换言之,经济法追求的是一种经济和谐。和谐是市场和国家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社会效率最大化是和谐的必然结果;没有和谐的效率,也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效率。儒家倡导的和谐,是把多种不同的事物、成分、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关系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具有科学的系统论因素。而经济和谐是比较现实的系统工程,要实现经济和谐必须充分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国家的合理干预,使两者和谐地系统地运用在一起,不断追求社会效率的最大化,从这一点上来看,经济和谐无疑是儒家和谐精神的一种发扬和创新。5、中国经济法对儒家中庸观的运用中国经济法在实现其追求目的的过程中,平衡着各方面的利益,“执两用中”,从各种利益的对立面的把握中去寻找它们的统一与平衡。首先,中国经济法崇尚平衡协调,与儒家“中道”真义相通。平衡协调是中国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它要求其立法和执法都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平衡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目标的统一。孔子认为中庸是一种伦理道德和君子人格,提倡“过犹不及”,要求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论语·尧日》)。“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中国经济法虽不是真实之人,但是作为物化之人,它同样具有其自身的属性,而其中重要的属性就是指平衡性,从这一点上看,中国经济法则与儒家“中道”真义相通。同时,中国经济法交融私法与公法,与儒家“适中”思想相近。公法和私法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划分,但是,在现代法社会中,又确实存在公、私权利互相渗透和互相作用这一法律事实。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把经济法归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部门。它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避免在“干预”与“自治”这两个目标中走向极端,捕捉到二者互补、互动、互长的客观规律,充分利用两者的长处,并对二者的良性互动做出了良好回应。《中庸》提出“执两用中”,“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研究和把握可能产生的过与不及两种极端,引以为戒,找出避免陷于其弊的适度办法;同时要量度以取中、用中,做到“恰如其分”。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交融私法与公法,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避免了各执一端的效应,用中于民,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与儒家中庸思想颇为相近。此外,经济法表现出较强的回应性,与儒家“时中”要义契合。《中庸》强调“君子而时中”,希望人们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灵活对待,合乎中道。在中国传统文化土壤成长和发展的经济法较之民商法等部门对现实的经济关系的反应速度更为敏捷。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大到国家整体经济体制的改革,小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以及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变动都能从经济法的变化中得到反映。这时,经济法或者从立法上发生变化,或者通过司法途径体现出某种变化。其变化的速度十分敏捷,往往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同步,有时甚至超前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这种现象若发生在民商法等部门法领域简直不可思议。中国经济法以自身的回应性与儒家中庸的“时中”要义相契合,更加灵活地应对经济及其他因素的变化,促进社会整体和谐运转。四、两点启示启示之一:突出经济法研究的本土性,不可盲目进行经济法的移植。吴经熊先生指出,“所有的法律,均在一定的领域,或一定的人民(如游牧民族)发生效力,没有一种法律,其效力范围是普天下的,它的管辖权是毫无限制的”。受特定和有限空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经济法呈现出差异性和地域性特色,也体现了“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论断”。一般而言,不同国家的民法之间基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体制统辖下不同模式中具有大致相同的性质,因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借鉴或移植,由此形成各国民法研究基本框架的趋同。而不同国家的经济法,缘于不同空间范围内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手段的差异性,缘于不同空间范围内的文化传统的差异,经济法制度各具特色,从而凸显出不同的经济法研究图式。为此,我们必须对经济法的移植相当慎重。当然,我们并不是一味否定移植外国的经济法,而是反对盲目移植,立法者需要在移植西方经济法律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法的空间性、本土性,必须充分考虑一定民族的生活历史场景和文化心态。启示之二:突出经济法的民族性,创建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经济法。文化传统具有高度的历史延承性,儒家文化奠定了中华民族精神的基本基调,其中的许多价值理想一直是中国人安身立命、中华文化可大可久的根据。面对全球化和现代化的选择,我们要对儒家文化传统进行不断清理、发现、开掘,对于一些由于历史发展失去了存在理由的因素予以抛弃,对另一些普世性的因素则要从民族精神的角度加以创造性转换,以便古为今用。我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中国的传统文化的浸染与熏陶,在现实的表现中体现出与儒家文化的互动互融。加之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市场经济,为此,我们可以提出构建东方文化背景经济法的构想。东方文化背景经济法在基本理念、基本原则、调整方式与领域、具体制度等方面表现出与西方经济法的特殊性与差异性,更贴近中华民族历史的本来面目、社会制度的演进进程以及人的真实情感,更加紧扣中国经济法发展的真实主题和内在规律,从而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加富有生命力。伴随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的中国儒学还要以一种更加积极的态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从中国儒学出发对经济法进行研究无疑可以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一个崭新的思路,儒家思想或者文化的光辉必将有利于中国经济法研究的深入推进。[参考文献][1]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2]李其瑞.法律与文化:法学研究的双向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周桂钿,论儒家精神[J].理论学刊,2002.(6).[5]郭齐勇.中国儒学之精神[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6]韩丽莎,田浩新,儒家义利观辩[J].河北学刊,2006,(2).[7]许亚非.传统中和思想及其现代价值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8).[8]田广清,中庸:实现社会和谐的正确思想方法[J].iL子研究,2000,(3).[9]李永成.经济法的人本主义论,西南政法大学2006届博士论文.[10]黄茂钦,论经济法的道德性[J].现代法学,2007.(1).[11]陈顾远,陈顾远法律论文集(上册)[M].台湾: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12]史际春,李春山,论经济法的理念[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13]袁竹青.和谐与发展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J].长沙大学学报,2008,(4).[14]张立文,和合学概论[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15]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庞朴.儒家辨证法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1984.[17]毛泽东,致张闻天.毛泽东书信选集(第1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8]毛泽东,致张闻天,毛泽东书信选集(第1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9]王全兴,管斌.经济法与经济民主[J].中外法学,2002.(6).[20][美]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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