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知识点总结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宪法知识点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宪法知识点总结(一)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特征:
1、形式特征:
a.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制定要成立专门的临时制宪机关。
在我国,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中共中央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全国人大制定的普通法律只须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b.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
宪法是根本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实质特征:
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
二、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a.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b.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而不存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a.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在美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由联邦两院2/3以上议员提出修正案,或者由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召集制宪会议才能提出;修正案提出后还需要经过3/4的州议会的批准,或者由全国3/4的州组成的制宪会议批准。
b.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3、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
a.原生宪法: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根植于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如英、美、法、苏俄、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等。
b.派生宪法: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三、宪法的渊源:
1、成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
2、宪法性法律: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和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
3、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不被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能引起违宪审查。
4、宪法判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是宪法的灵魂或宪法的精神实质。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国别性与国际性。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国对内外事务的最高以及终局的决定权与处理权,具有强制性、合法性和最高性。
人民主权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制度上体现为代议制。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民主权具有阶级性。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入宪。
3、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或法律至上,中心和实质含义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法律权威至上。法治包含两个重要原则,一是依据法律约束政府,一是平等对待每一社会成员。其核心内容是: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法治的八项原则: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矛盾或避免矛盾,有遵守可能,稳定性,官方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4、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英国洛克提出分权理论,法国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三权分立理论。
资本主义为分权原则,社会主义为监督原则。
五、宪法与宪政:宪政的本质是限政,简而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作为实际存在的宪政必须以良宪为前提和标志。
西方宪政理论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分权与制衡原则,而在中国的宪法传统理论中,权利产生于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权力,并且最终服从于国家权力。
六、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1、宪法的创制: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国家机关、特定团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宪法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2、宪法的修改:宪法正式生效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特定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废止、改变、补充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的总和。
宪法修改的限制:a.修改内容上的限制
b.修改时间上的限制
c.特殊情况下修改宪法的限制
d.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七、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机关:a.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我国由全国人大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b.最高法院(美国)
c.特设机关(法国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
八、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
1、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a.司法机关模式:源于美国。法律的违宪审查权一般为最高司法机关所保留,
b.立法机关模式:源于英国。英国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立法机关一般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执行它所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因此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也都采取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c.专门机关模式:主要有法国、德国、奥地利等。
2、违宪审查制度: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1)a.事后审查:大多数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关只在议会制定的法律正式生效后,其合宪性按照特定的程序遭到主体质疑后才予以审查。
b.事先审查:法国宪法委员会只能在议会制定的法律正式生效之前予以审查。一旦法律被裁定违宪,不得颁布;法律一旦公布和生效之后,不得质疑其合宪性。
c.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美国最高法院只能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常应当事人的请求,附带地审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是否符合美国宪法。
d.宪法控诉:德国独有的制度。公民个人,无论其权力是否收到实际损害,只要认为议会制定的法律损害了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力,就可向德国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请求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
e.抽象性审查:德国宪法法院在没有案件发生的情况下,应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议院1/3议员的请求,有权直接对议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予以审查。
(2)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①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
a.全国人大对其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改变或撤销;
b.全国人大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
c.全国人大会对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有权撤销,不可改变;
d.国务院对各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既有权撤销又有权改变。
②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主体:
a.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地方省一级人大会有权提出违宪审查要求
b.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有权提出违宪审查请求
③关于地方立法机关的知识点:
a.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会,还包括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会,还有经济特区。制定后须报全国人大会备案(事后审查)。
b.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须报全国人大会批准(事先审查),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先报省、自治区人大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会备案(复合审查)。
九、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一次全票通过,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其宪法原则。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5、1982年宪法: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1)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四项;
(2)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点,同时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4)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
(5)开始注意促进国家机构的民主化和效率化
6、对1982年宪法的修正:
(1)1988年修正: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2)1993年修正:a.对我国政党制度作出简单规定;
b.确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
c.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
d.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修正:a.确认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
b.提出“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
c.对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作出规定;
d.确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和宪法保障。
(4)2004年修正:a.确立“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
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c.将“决定戒严”修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e.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统一为五年;
f.确认《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宪法知识点总结(二)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本章介绍的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在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本章的核心考点主要包括:
1.宪法的分类: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了两种分类,即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此外,还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等类型。
2.宪法的历史: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改。
3.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本章的难点是对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与中国宪法历史脉络的准确把握,特别是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历次修改的内容,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本章主要是对我国国家基本制度中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的介绍,需要对各种基本制度的内涵有总体的理解。
在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宪法地位时,需要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人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有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对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有所区别。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在限制私人财产权时,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给予补偿。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本章对国家基本制度介绍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多项单行法。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及秘密投票的原则,要认真把握各项具体的选举程序。
3.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5.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要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尤其要把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及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 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居委会,它们不是国家机关。基层政权对其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
并有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对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有所区别。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在限制私人财产权时,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给予补偿。
宪法知识点总结(三)
一、概述:
1、国家的统治者为实现统治职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的产生是国家机构的前提,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构成要素。
2、目前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特点是国家权利机关领导和监督下的行政、司法、军事等国家机关相对独立、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机制中形成的一个统一的国家机构体系。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法治。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地位: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原为4年,1979年改为5年。
2、全国人大的职权(宪法第62条):
a.制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是行使基本法律制定权和修改权的唯一主体。
c.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选举全国人大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及组成人员,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国务院、副、组成人员,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d.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e.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会要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和两高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会主席也要对全国人大负责。
f.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3、全国人大会议
(1)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集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列席人员:a.法定列席人员,包括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两高院长
b.惯例列席人员,全体全国政协委员
c.其他列席人员,即由全国人大会决定允许列席会议的其他机关、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各国驻华使节等。
(2)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
(3)工作程序: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公布法律、决议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大会的性质及地位:全国人大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组成和任期: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差额选举)
任期5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2、全国人大会的职权(宪法第67条):
a.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除应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b.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c.监督权:①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两高的工作
②有权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约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总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e.人事任免权:
①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人、审计长、秘书长人选;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②任免最高法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f.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全国人大会的工作机构: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专门工作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区基本法委员会
四、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1、性质和作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常设性内部工作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受全国人大会领导。
2、组成:常设性专门委员会与临时性委员会
五、全国人大代表:
1、产生、任期和资格终止:
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全国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停代表职务。上述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全国人大代表因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立即终止。
2、全国人大代表的职权:
a.提案权:修宪案;罢免案;法律案;批评案,建议案;质询案
质询案:质询对象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和两高
质询场合是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闭会期间只能走监督程序)
人大代表需30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质询案,会委员需10人以上联名
b.发言、表决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宪法第75条)
c.人身受特别保护: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宪法第74条)
3、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a.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b.保守国家秘密;
c.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群众意愿,真实反映社情民情,忠实地为人民服务;
d.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六、:
1、我国国家元首制度沿革: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各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共同纲领》:法律上确立的国家元首是集体形式的中央人民ZF委员会,但中央人民ZF主席处于实际首脑地位。
1954年宪法:设立,可统帅军队,协调ZF与人大关系。35岁即可当选。
1975年宪法取消的建制。
1982年宪法恢复的建制,但削减了主席职权,取消了主席的军权,取消其召开国务会议的权利。45周岁方可当选。
2、的地位、产生及任期: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经大会表决后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宪法第79条)
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3、的职权:
a.法律、命令发布权
b.人事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会的决定,任免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c.外交权: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2004年增加“进行国事活动”。
d.荣典权
七、国务院:
1、性质及地位:国务院是中央人民ZF,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第85条)
2、组成及任期:、副、国务委员、各、各委员会主人、审计长、秘书长
每届任期5年,、副、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的领导体制:负责制,国务院对其主持的国务院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承担全部责任。
a.提名组织国务院。有权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议案。
b.领导国务院工作。
c.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d.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签署。
4、国务院的职权:
a.执行宪法和法律,执行全国人大及其会的决定;
b.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c.提出议案权;
d.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管理权;
e.组织、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
f.全国人大及其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及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有权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组成和任期:主席、副主席、委员
每届任期5年
3、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及其会负责。
九、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1、性质和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会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会负责。
4、两高与地方的不同:a.两高承担着立法功能,进行司法解释;
b.两高站在司法改革的前沿。
十、地方国家机关:
1、我国地方国家机关设置的层次为四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县、自治县、市的国家机关,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关。
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的。每届任期5年。地方各级人民ZF对上以及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a.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省级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市级报省级人大会批准后施行,由省级人大会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
b.重大事务决定权
c.监督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会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对本级人大会和一府两院人员的罢免案;1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质询案;乡镇一级人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对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ZF正副职领导人的罢免案。
d.选举、罢免权
e.其他职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省级、市级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县级不设秘书长。
4、省级人民ZF可以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会备案;市级人民ZF可以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级人大会、人民ZF以及本级人大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ZF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重大问题享有依法作出决策的权力。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ZF。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会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6、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十一、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ZF和特别行政区负责;领导特别行政区ZF对立法会负责。
香港: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澳门: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国公民
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ZF任命,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2、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即特别行政区ZF,首长为特区行政长官,对特区立法会负责。
ZF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或建议并报请中央人民ZF任命或免职
ZF主要官员任职资格:
a.香港:在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在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b.澳门:在澳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第一届任期2年,以后每届均为4年
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第一届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以后每届均为4年
立法会职权:立法权;财证券;监督权;其他职权
4、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1)香港: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终审法院为最高法院,享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任免征得立法会同意后报全国人大会备案。
(2)澳门:设初级法院、终极法院和终审法院,其终审法院是行使终审权的法院。同时设立行政法院,专门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案件。
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十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a.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b.依法独立审判
c.公开审判
d.被告有权获得辩护
e.各民族公民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f.合议制
g.回避
2、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a.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b.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c.实事求是,群众路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d.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