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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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
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林珂东(大庆广播电视大学,黑龙江大庆163311)文摘编号:1005-913X( 2010)12-0060-CA摘要:我国的律师制度的发展一直以来同港澳台及外国律师制度息息相关,他们的迥异曾促进中国律师业的改革,外国律师业有着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所积累的经验、理论、运作机制等等,都值得中国律师业学习和借鉴。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作为国内律师界有必要对香港、澳门等地的律师制度有所了解。关键词:港澳台;律师制度;比较中图分类号:DF8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0)12-0060-02在实行大陆法系的中国内地和实行普通法系的香港,律师都在其司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是法律界专业人数最多的一群,两地律师制度有相同之处,更有很大不同。两地对律师的分类是不同的。香港遵从英国法制,将律师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诉讼律师)两种。他们在职责上实行分工,律师主要处理文件上的工作、商业上的法律问题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大律师则主攻诉讼,在法庭上代表诉讼人进行诉讼。另外,执业10年以上的大律师,可申请晋升为资深大律师(旧称御用大律师),他们均成就辉煌,名誉.资历也较高。中国内地没有将律师分类,统称为律师,但他们有分级制。内地的执业律师分为4级,4级为最低,l级为最高,评审的标准是按照他们的资历、经验、表现、执业的时间、科研成果等来衡量,决定他们能否晋升。虽然律师的级别不同,但都能在任何一级法院为当事人进行抗辩。在香港,无论要成为律师或大律师,都必须要完成一个法律学士课程,再通过法律学深造证书课程,加上一段的学徒阶段(实习过程),其中大律师为1年,律师为2年,才可以执业。在内地,需满足下列条件: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特殊情况,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此外,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资格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还要满足下列条件:首先,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次,考取律师资格;再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最后,品行良好。律师的工作范围广,无所不包。香港的律师进行分工,律师负责非诉讼工作,而大律师负责诉讼工作。事务律师善于处理商业文件的往来,如信件、合约等。他们会见接待客人,将诉讼有关事宜转聘至大律师。同时,律师亦能代表当事人在当庭进行诉讼,但只能在区域法院进行(高等法院以下)。大律师善于演辩,在各级法院为当事人抗辩。他们可以在任何一级法院都有发言权,完全没有限制。大律师只可由律师将客户转聘至他们,他们不可直接去找客户,而且有一条不可拒绝的原则,即不可选择客户,这都是对他们的限制。在中国内地,律师也进行分工合作,但没有明确的分工,只是一种各专所长的分工,如有的善于民事案件,有的善于刑事案件,有的善于房地产案件等。香港和内地的律师在工作职能上大致一样,但其地位、权利大不相同,这可从诉讼案件这一方面去分析。香港为了维持程序上的公正,在聆讯以前有很多的文件往来,这些工作都是由律师办理,他们可以向控方要求有关的资料,大律师在收到有关的资料文件后,便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诉讼。大律师不需要调查,但在法庭上他们有很大的主动权,可以向被告、证人等盘问,亦可以引导法庭上讨论问题的方向。在香港,诉讼主要是抗辩双方陈词的结果,法官只是结案判断,在诉讼过程中说话不多。内地的律师在聆讯案件之前要自行调查案件。但他们在法庭上的权利与地位较低,对于事实上的争论,是法官向证人发问。在法律上的讨论,也是由法官指导。判决由法官作出,法官的个人意见对案件的判决很重要,形成“判决完全掌握在法官一人之手”的情况。二、澳门与内地律师制度的异同考察澳门的律师制度,你会发现它与内地有许多不同之处。拿律师人职资格来说,它的要求更严。首要条件是要在澳门大学法学院或澳门地区认可的其它法学院取得法学士学位,其次要完成律师业实习。如果是非澳门大学法学院或澳门地区认可的其它法学院的法学士,那么就得到澳门大学法学院修读“澳门法律导论课程”,然后才可报名参加“律师业实习课程”的录取考试,获得录取,方可参加实习。说到律师实习制度,应该说澳门的规定比内地更为完整和合理。其实习课程为期18个月(内地实习期限为1年),分为“理论”和“实务”两个部分。理论部分旨在加强学员在专业方面的知识,“实务”部分则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诉讼或法律咨询等事务。在整个实习过程中的上课部分,每一门科目完成后,均要进行笔试。在实务方面,学员需旁听15宗刑事案件、30宗民事案件,并需亲自为法院指派的20宗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上述的旁听和为当事人辩护,需法官在一张实习律师出席表上签名,以作证明。学员也要为每一宗旁听过的案件写一篇报告,实习完成后,学员需提交一份由导师作出的评核报告和本人就某一法律专题而做的一篇论文。律师公会经审查上述报告与各科目考试成绩后,便安排该名实习律师接受公会委任的典试委员会的评核,合格后的实习律师方可注册为可在澳门执业的律师。澳门律师制度与内地不同之处还表现在对律师的管理上。澳门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其管理机构有两个,一个是澳门律师公会,另一个是澳门律师业高等委员会。澳门律师公会的职责主要是规范律师执行职务的准则,审批和授予律师及实习律师的职业资格。律师业高等委员会主要是监管律师职业纪律与操守。为了对律师业进行有效监管,澳葡政府曾先后核准并公布了《律师通则》、《律师职业道德守则》和《律师纪律守则》。澳门回归后,根据澳门基本法和《回归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法令及规范性文件均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在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方面,澳门律师制度也有其鲜明的特点,它规定如果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不遵守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守则》,律师业高等委员会有权对违纪律师或实习律师采取纪律处分。处分分4种:警告;谴责;最高至10万元澳门币的罚款;中止执业10日至15年。被罚中止执业6个月以上的处分需在澳门政府公报上公布以及在澳门葡文和中文报章上刊登。三、台湾与内地律师制度异同在台湾,律师属于专门职业,在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之前,要过许多关,如取得律师资格、完成律师登录、参加律师公会组织等。在从事律师工作中,则受律师惩戒制度的约束。依据台湾“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一是要经过律师资格考试,二是要经过律师资格检复。台湾的律师资格考试属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之一。参加考试者的资格为:1.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境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法律系科毕业,获有证书者;2.经高等检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者;3.经普通考试或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者。凡在法院担任书记官,连续担任审判记录或检察处书记官,连续担任侦查记录4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均可参加专为其设的普通考试。律师的考试科目,法律没有规定,通常由“考试院”征询各有关法律学校和司法机关的意见而制定。律师资格检复是指通过复核一定人员的学历、资历、证件,检测其是否已达到律师资格的水准。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以申请律师资格检复:曾任法官或检察官者;曾任公设辩护人6年以上者;曾在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专任教授2年、副教授3年、讲授主要法律科目3年以上者;曾在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毕业,或经军法官考试及格,现任相当于荐任职军法官6年以上者。“考试院”考选部设律师资格检复委员会,办理审查律师资格检复诸事项。律师登录机关为其将要从事律师工作所在地的法院检察处,每个律师必须向4个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上级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申请登录。律师应完成职前训练方可登录,但曾任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军法官不在此限。如果律师与其将要登录的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有配偶关系、五亲等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三亲等的姻亲关系时应回避,不应在该法院登录。台湾律师的业务首先包括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选任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自诉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代其出庭参加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委托律师充当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这类案件的代理人必须是律师。台湾律师的业务还包括非诉。在台湾地区,凡有关权利的创设、变更或消灭的事件,凡不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内的事件,都作为非诉事件处理,如社团、财团、各种法人的登记,遗嘱的确认及执行,抵押物的拍卖,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禁治产人监护人的选定等,权利人或义务人都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焦纲.台湾律师制度管窥[N].法制日报,2001-02-03.张富强.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色[J].学术研究,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