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的弱势群体保护
经济法视角下的弱势群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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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社会转型和经济转制时期,贫富差距日益增大,弱势群体问题愈发严重,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其解决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本文拟从弱势群体的概念出发,在了解经济法视角下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经济法;保护对策;弱势群体
经济法作为法律社会化的最具代表性的产物,突破了传统的法律概念、体系与范畴,使得法律相关部门间的严格界线逐渐淡化,使得法律朝着由法律分离再到诸法统一的趋势发展。经济法因其独特的法律角度,尤其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所包含的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从根本上确定了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本文就是以此为基础,选择从经济法视角下探讨对弱势群体的具体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概念
(1)弱势群体的含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关弱势群体的含义也得到了基本的统一,即指在一个国家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主要表现在其力量、权力和社会财富等方面的弱势。
(2)弱势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方面的特征:一是贫穷化。按照恩格尔系数的理论,食品消费在总收入中占的比例越高,其贫困程度越高。而弱势群体的恩格尔系数在80-100%,可见,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都处于贫穷化的程度。二是脆弱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于弱势群体的经济条件较差,因此,其在上层建筑和社会层面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具体表现在:就业没有保障、缺乏可靠的物质基础、内心消极脆弱。三是边缘化。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长期处于较低的地位,没有任何职业、教育和家庭方面的有利因素,因此,弱势群体很难融入主流社会生活方式,一直处于社会发展的边缘层面。四是低职化。弱势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因此,从事的职业一般地位较低、待遇较差,有的甚至连工作都没有,大部分都是从事体力劳动,导致收入过低。
(3)弱势群体的分类
弱势群体主要分为两类,即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其中,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人、妇女、残疾人;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指下岗、失业等社会原因造成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工、失业人员以及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产生的拆迁户。
二、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存在的问题
(1)社会竞争的不公正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转制的过渡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权力和社会财富上的劣势,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环境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比如,关于农民工的问题,农民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其社会地位较低,一方面其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较差,另一方面很难得到与自身劳动成正比的待遇,城建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普遍存在;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的转型,造成大量国企单位职工下岗,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比较严重;城市建设离不开房屋拆迁,而普通老百姓多半不愿意离开自己长期居住的生活环境,因此,政府的强拆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些社会不公正现象使得弱势群体缺乏一个自由、公正、平等的社会竞争环境。
(2)国家宏观调的不到位
国家宏观调控在弱势群体保护上存在很大的不足,没有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健全的税收政策。一是表现在个人所得税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断提高,但是较高的物价水平使得其依然无法发挥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违背了公平赋税的原则,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二是表现在就业问题上。税收在扶持对象上存在不公现象,优惠政策有限。不同形式的下岗工人享受的优惠政策不一,正规企业的下岗工人在创业上可以享受优惠,而非正规企业下岗员工无法享受优惠。另一方面是在财政支出上存在严重的不合理现象。一是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支出都偏重于工业和商业,对于农业的资金投入远远不够,使得农业一直处于较低的地位,农业发展严重落后于其他产业,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导致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过大,致使国民经济发展处于不均衡状态;二是我国财政政策在社会保障制度上的支出较少,并且主要保障对象是广大城市居民,而我国农民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其社会保障水平过于低下,普及范围小,缺乏对低收入贫困者的援助。
(3)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
目前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不力,不单单是不公平的社会竞争制度和不健全的国家宏观调控法的原因,也是全社会范围内许多非法现象的后果。社会转型时期,人们虚荣心膨胀,盲目追求社会财富和政治权力,导致一系列非法行为出现,滋生出许多腐`问题和偷窃、走s贩毒等诸多不负责任的社会现象,剥夺了弱势群体应有的社会资源,因此,全社会各界应该从自身做起,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于不公正的现象加以制止。
三、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具体对策
(1)完善税收政策,缩小贫富差距
完善税收政策是缩小我国贫富差距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具体实施时,应该依据每个行业自身的特点进行改革,减少垄断行业中的不合理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竞争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收政策,加强所得税在总税收中的比例,注重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控作用,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其次,注重改善税收的种类,对弱势群体减免部分不必要的税种,对于福利过高的人群加强征收力度,建立健全与行业特点和个人实际收入相符合的税收种类。
(2)加强国家调控功能,实现网络管理
一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对就业信息的管理。就业问题是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基础,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对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扩大就业中介机构的普及,有效管理弱势群体的就业信息,促进市场经济的顺利开展。二是建立健全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保障制度。弱势群体在城市建设中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用自己的双手从事体力劳动,然而其工作、生活环境和工资待遇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加上目前老龄化问题严重,给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和援助工作。三是运用网络技术,加强弱势群体网络化管理。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的运用已经扩展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弱势群体也是一样,应该加强弱势群体电子档案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现行社会存在的户籍限制,另一方面也能合理解决对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提高弱势群体自身保护意识。
(3)完善与教育相关的法律制度,提高弱势群体的受教育程度
弱势群体在社会财富、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上都处于弱势,使得其受教育程度偏低;而较低的受教育程度也不利于其社会财富的获得,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要改变弱势群体的贫困现象,就必须从法律上为受教育者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和培训。虽然,希望工程已经实施了多年,但是依然没有完全解决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另一方面,虽然贫困地区的孩子接受了高等教育,但是在毕业后却很少有人愿意回到自己的家乡,不愿意为自己家乡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这些都不利于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问题。因此,国家应该建立健全与教育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地方性法规的建立特别重要,增加教育和文化资金投入,从根本上促进弱势群体的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国家、政府、社会以及市场等的共同关注、努力与支持。由于市场自身的竞争性、追强追富性、淘汰弱者性等自然特性,决定其不会积极、主动、自觉的对弱势群体加以保护,所以,对弱势群体的具体保护主要还要依靠国家与政府的力量。虽然如此,但我们依然不能完全忽视市场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的作用与意义,因为,要真正的、彻底的扶贫扶弱,必须采取“造血式”的方法与途径,而这一对策的实现必须要靠市场。国家与政府保护弱势群体,消除歧视是首要任务,之后要大力实施倾斜政策的保护。当前,我国部分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存在着明显的歧视状况,还有部分虽然在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层面上不存在歧视,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显著的歧视状况。所以,从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层面彻底消除歧视,在根源部位就要保证一切社会主体的公平与公正,同时,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更要注重执法的平等性,确保弱势群体的权利与利益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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