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与经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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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经济民主
反垄断与经济民主朱春燕一、垄断及反垄断的主要内容在经济学领域,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它们控制一个甚至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在法律领域,垄断是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限制和排斥或控制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险性特征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而言:(一)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这是垄断最基本的性质。所谓排斥,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垄断者使其他企业公司和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从而把他们从市场上驱逐出去的行为。所谓控制,是指垄断者对其他企业公司和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约束,剥夺他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竞争的行为。垄断的排斥和控制力量,给竞争者进入市场造成困难,所以垄断必然削弱竞争的火力和效率。从这一角度讲,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对立物,是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的否定和破坏力量。(二)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垄断者往往采取合谋性协议,形成协议垄断的垄断形式,安排和协同行动,形成联合力量,对局外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以实现其稳定的经济统治。(三)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垄断者通过滥用市场有利地位和过度集中的经济力量,以独占或操纵市场,形成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的垄断形式,获取高额利润。垄断利润的存在加深了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并且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严重影响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健康发展,削弱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垄断以市场的独占地位为标志,它的弊病显而易见,它排除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为了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反垄断势在必行。“反垄断是对市场上可能产生的垄断进行控制,以及对市场上现有的垄断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①(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针对垄断以上的三个特征和性质,反垄断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是禁止卡特尔,即禁止企业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而排除和限制其他竞争者;第二是控制企业合并,即对企业的合并和联合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某些企业通过合并来限制排斥其他竞争者;第三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量,“企业在竞争中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原则上可以与其他企业相同的方式参与经济交往。即是说,它们有权要求交易自由,特别是合同自由。然而,如果它们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反竞争的行为方式,那就是滥用了这种自由。私法自由的合法基础是竞争,如果竞争被排除了,自由就失去了其合法性。”①(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因此,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当然成为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之一,这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当然,如果行政主体滥用和超越行政权利,限制、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者,包括不适当地参与市场交易,破坏公平竞争,也包括在行使规制市场职能时不适当地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相对上述的经济性垄断,这种限制行为被称为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必然侵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也必然破坏民主统一的市场经济。为了市场经济的统一和经济民主,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也当然应该包括行政性垄断。二、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市场经济的就是竞争性经济。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机制崇尚“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即竞争会淘汰失败者,壮大优胜者,从而导致企业经济力趋于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但是,“如果少数人手中的经济实力显着集中,它便具有威胁民主社会的危险性。”②([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18页)可实行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企业经济力的集中,这就需要运用民主的方法、民主的原则来对企业的这种经济力集中加以制约。“如在经济领域内民主受到排斥,在其他领域内民主会更易于受到限制或排斥。”③(应克复:《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3页)于是,市场经济对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民主由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换言之,经济的民主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本质上市场经济就是民主经济。可是,何为经济民主?“经济民主是民主从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④(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79页)在政治领域,“少数服从多数,并保护少数”是民主的基本内涵。其中,“少数服从多数”建立在自由表达意见的基础上,“保护少数”意味着平等对待,可以说,自由和平等是民主的两大支柱。美国李普森教授也认为,民主程度就是尽可能使其人民同时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最多的平等的政治制度。自由是民主的积极方面,体现着民主化的程度。民主化程度越高,自由的享有也就愈充分;平等是民主的消极方面,它说明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在享受自由的时候不得牺牲他人的平等。同样,经济民主也以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为其主要内容,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济自由是指竞争者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不受他人强制,但是在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只顾及无限的追求自己利益时,优胜劣汰,企业经济力将会过度地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完全的自由便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经济平等的存在就顺应而出。在尊重自由竞争的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平等利益,以此来限制企业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秩序。因此,经济民主是发生在经济领域的民主,它既强调市场经济对竞争者自由竞争的保护,又对经济力过度集中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这一点上,经济民主与反垄断不谋而合。三、反垄断与经济民主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相辅相成(一)反垄断是对经济民主的有限限制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自由是经济民主的主要内容之一。经济自由是指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就业、消费等不受他人强制。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竞争者而言,就是要求能够最大限度追求利益的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日渐显露,经济力开始向少数大资本企业集中,经过一定时期的积累,便形成了典型意义上的经济垄断。如此看来,垄断似乎是经济自由发展的必然,是自由竞争的结果。“然而,垄断是竞争天敌。”①(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页)垄断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人们无法竞争,市场失灵,而且更深层次而言,它破坏和制约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届时,如果放任垄断,那么何来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和经济的民主?换言之,经济自由并不意味着经济活动不受限制,不受限制的经济自由势必导致经济自由本身的破坏,更不可能实现经济民主。因此,为了保护经济民主,利用反垄断对经济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二)经济民主的市场要求与反垄断的主要内容是统一的1.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一是反对来自政府的不适当强制,包括不适当地参与市场交易,破坏公平竞争,也包括在行使规制市场职能时不适当地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行政权力是否支配和左右经济生活,它的行使是否受到必要的控制,经济个体是否存在着自由生存空间是衡量经济生活中是否存在经济民主的要素之一。行政权力支配经济生活表现在垄断形式上就是行政性垄断,这是反垄断的重要核心之一。在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环境下,无经济民主而言。2.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二是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之间竞争主体的多元性。某一个行业、某一种产品或服务领域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同业竞争者,即竞争主体是否呈现多元化是衡量经济生活中是否存在经济民主的又一要素。经济民主的这种要求表现在反垄断上就是对于企业联合垄断形式的限制,市场竞争中垄断者往往采取协议的方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形成协议垄断的垄断形式,安排和协同行动,形成联合力量,对其他参与者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禁止限制性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即指经营者通过合同、决议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共同实施的划分市场、限制价格或产量等反竞争的行为。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和竞争的多元化,就必须依靠反垄断的力量。“没有这种竞争的多元化,就会形成规模垄断,破坏经济民主。”②(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80页)3.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三是反对经营者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尤其反对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各种限制和强制。“如果除了优胜劣汰的自然竞争法则之外,还存在着人为的市场拒斥与排挤,就表明经济生活中缺乏民主。”③(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80页)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是否能够与大企业平等竞争,是否存在着市场进退的自由是衡量经济民主的又一表现。“垄断形式是不民主的,因为它们在冲击着较小的竞争者,冲击着它们所服务的人民。”④([美]罗斯福:《罗斯福选集》,关在汉编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1页)反对经营者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一要求在反垄断中的表现就是对于某些大企业经济力过度集中的制约,防止大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三)反垄断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民主运用反垄断法来实现经济民主的设想,源于罗斯福1938年提交议会的反垄断咨文。该咨文是鉴于以30年代危机时期美国产业复兴法的违宪判决为中心的当时的经验而提出的。(www.ixbw.com)“意在对经济力过度集中置之不顾,正是对美国传统民主的破坏,而走向了法西斯道路。因而,提出了为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跃竞争的主张。”⑤([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页)这种经济民主的设想,在二战以后,成了反垄断法以国际规模广泛出现的理论基础,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的条文清楚地表明以经济民主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制定的《关于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第1条中即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地限制交易和不公平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量过分集中……促进国民经济的民主和健全的发展。”纵观各国的反垄断立法,立法者的意图都是通过限制生产和资本的过度集中,使市场向多数企业开放,并使企业在竞争中免受各种不正当的限制,实现市场经济的真正民主。反垄断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护参与经济交往的一般企业的经济行为自由,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这两方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免遭享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垄断企业和寡占企业的侵害。反垄断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维护自由公正的竞争机制,这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真正的经济民主,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月,田凤岐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李嘉廷: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2003年5月,李嘉廷以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丛福奎:原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2003年6月,丛福奎以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7)程维高: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年8月,中纪委宣布:开除程维高党籍,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 (8)王钟麓:原浙江省副省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8月,中纪委宣布:开除王钟麓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田凤山:黑龙江省原省长、国土资源部原部长。2003年10月28日,新华社发布了田凤山被免去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的消息。消息说,“田凤山因有严重违纪问题,正在调查。” (10)刘克田:辽宁省原副省长。利用职务之便,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被开除党籍。2003年11月30日,中央纪委就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出通报。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王雪冰: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开除党籍。2003年12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 (12)麦崇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开除党籍。2003年12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3)王怀忠:安徽省原副省长。2003年12月底,王怀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此前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公开报道的这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其中有3名正省部级。他们是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黑龙江省原省长、国土资源原部长田凤山。同时,这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除1人为非党干部外,其余12人中有11人已被开除党籍。 5.第一次在通报中公开表扬举报人 《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如实地举报,是一个党员的正当权利。然而,一些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特别是握有重权的领导干部,往往利用权力压制举报,对举报人疯狂打击报复。河北的郭光允,因举报省委书记程维高,竟被送进劳教所;河南的吕净一,因举报市委书记李长河几近灭门。 反腐败斗争是群众的斗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斗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深化斗争。 为了从反腐败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获取动力,为了鼓励和保证举报人正常行使自身的权利,中纪委2003年在对程维高的通报中,第一次公开并肯定了郭光允的举报行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号,内含着用法律手段消除举报风险、用法律的形式保护举报者、将举报确定为一种依法行为的要求;也是促进举报激励机制的建立,激发干部群众积极举报腐败的行为,提高反腐败的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6.第一次将临时巡视改为专门巡视 近些年来,一些省级领导班子和省级领导干部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督。 为弥补地方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不足,虽然在“块块”上,还继续沿用各级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的提法,但不再强调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同时,中央决定组建专门负责对各省巡视的中央巡视组,不再临时抽调人员组建临时性的机构。 2003年建立的5个中央巡视组,是专门的巡视机构和专职巡视队伍,在多名经验丰富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领下,已经分赴贵州、湖南、吉林、江苏、甘肃、海南、四川等省进行巡视,加强了对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7.第一次明确改革“条条”监督中的“三个不再” 如果说,2003年中央对“块块”的监督主要还表现于手段上的改进;那么,在“条条”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对“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的改革,以强化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目前对“条条”监督的进展可概括为“三个不再”:隶属关系,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领导人员,不再从所在单位产生;巡视对象,不再包括委、部这些“条条”部门。 具体来说,十六大前已经开始试点的卫生医药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随后进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新闻出版总署共7个试点单位的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纪检组长、监察局长不再从所在单位产生,而是由中纪委统一管理,直接领导。同时,由于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的这一改变,中央的5个巡视组从今年起,也不再对委、部这些“条条”进行巡视。 8.第一次把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明确为纠风的重点 2003年2月,吴官正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以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从改革入手深化纠风工作”。 在这个思路的指导下,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巩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不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初见成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利用职权摊派发行的不正之风,经过坚决治理,取得显著效果。全国纳入本次治理的党政部门报刊共1452种,其中停办677种,划转302种,实行管办分离289种,改为免费赠阅87种。 1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在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时,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 9.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满意度第一次超过半数 据中央纪委连续8年进行的随机抽样、直接入户的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结果统计,2003年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第一次超过半数,达到了51.9%,而1996年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为32.8%,几年间提高了不少。 雷声大,雨点也大 回顾2003年中国的反腐败形势,称得上“雷声大,雨点也大”。全年来看,平均每月就有一例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见诸报端,并以年底判处王怀忠死刑而画上句号。如此高的反面典型曝光率,如此大的反腐败斗争力度和雷声,没有影响安定团结的稳定大局,没有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威信,没有影响经济建设和改革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