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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记者,恰恰证明了媒体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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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记者,恰恰证明了媒体的力量

 据8月8日《南方周末》报道,日前,兰州市公安局将一纸“公函”送到兰州市内6家都市类报纸负责人手中,宣布对16名记者予以“封杀”。公函称:由于个别记者因采访不深入,出现了一些严重失实的报道,这些失实报道既违背了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原则,也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公安局以后将不再接待这16名记者,这些记者也“再不宜到公安机关采访”。但是据《南方周末》记者调查的结果,所谓报道“失实”,纯属“欲加之罪”。公安局有没有权力超越新闻主管部门,而单方面“封杀”记者?对此,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得好:公安局的做法是一种越权行为,新闻报道失实的判定只能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作出,公安局的行为是一种行政霸权。这种内部行政行为直接剥夺了多名记者的采访权,构成了职务侵权,是对记者职务行为的直接侵害。事情已经很显然,因为媒体据实报道了一些公安人员执法犯法、甚至为非作歹的事情,公安机关以为有损形象,所以才有了“封杀”之举。果不其然,“封杀”之后,报上就“平静了很多”。“这就是效果。”一位公安局领导这么指出。然而我却不明白了,树立和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是通过对媒体的“封杀”达到的吗?所谓“效果”,通过“封杀”与通过整肃工作作风到底哪个更有效更真实一些?事实上,“封杀”记者所昭示的,已不仅仅是一种行政霸权,在我看来,它更是一种“护短”行径。这种“护短”所表现的,首先是一种对于存在问题的视而不见。明明是据实报道,却偏偏认为是“失实”报道,如果不是一种回避,就必然是一种盲目。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兰州公安局所表现出的,正是一种拒绝监督的姿态。举例说来,比如兰州《晨报》与兰州警方之间多年来的关系:1996年《晨报》创办之初,蜜月期,公安全力配合,大篇幅地正面报道;几年后,去采访,泡热茶,递好烟,不说话,打哈哈;第三阶段,连门都难进。这种态度上的转变,随舆论监督的加大而变化。对此,当地一位报社领导说道:他们披露的都是公安系统的害群之马,他们是在向公安部门建言,如果公安部门连这点接受批评的胸襟都没有,如何保持队伍的纯洁性?不正视问题,将问题藏着捂着,反过来还要“封杀”记者,这种现象,我们也似曾相识。前些年曾闻某地喊出过“防火、防盗、防记者”的口号,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重大事故后,首先想到的就是尽一切可能对外封锁消息,“著名的”南丹矿难发生后,有记者从其他渠道风闻后前往当地采访,竟被百般阻挠,甚至野蛮干预。在我看来,此次兰州所谓的“封杀”,实质也正是“防记者”的翻版。然而防也好,封杀也好,却都是可笑的。一方面,他们真的以为可以一手遮天、防民之口吗?南丹事故,尽管当初捂着盖着,真相最终还是大白于天下。前不久的繁峙矿难,尽管死难者被人为地转移、埋葬,尽管出事矿区被做得“像没事一样”,但真相依然被媒体披露了出来。而且,如果不着眼于从根本上正视并解决问题,即便对本地媒体成功地实现了“封杀”,难道就能逃避监督?不信它有多大能耐,可以封住所有媒体的嘴。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在兰州新闻界,一些报社并没有因为一种行政霸权而放弃责任,一家报社的领导在得悉本报一位记者遭到“封杀”后,就明确表示:“这是一名优秀的记者,很称职,我不仅不处理她,还要表扬她。”应当看到,当一些被监督者对媒体“板起脸子”,封之杀之,恰恰证明媒体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同样应当看到,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公器,它的存在,乃是一种社会公义和良心的选择,而从来不会以某一个群体的意志为转移。(文章来源:《检察日报》)(完)封杀记者,恰恰证明了媒体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