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
最新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价值和经济效益,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切实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共同利益,促进富民强村,实现共同富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某某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 地址:某某县某某村。
第四条 本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社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接受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社是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从事土地流转、整理与出租。
第三章 社员(股东)和股权设置
第七条 承认本章程,并按本章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户,即为本社社员(股东)。
第八条 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土地折算一股。具体名单和承包土地面积由各村民小组负责提供,然后本社发给入股农户由理事长签字的股权证书。
农户入股自愿、不得退股,股权可以继承、馈赠,经本社同意可以转让。
今后中央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社共设有股份__股。名单另附。
今后视发展需要,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可吸收其他村民小组入股。
第十条 村委会注入集体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社注册及投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章 社员(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社员(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社员(股东)大会或者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社员(股东)大会、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入股;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支持本社土地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三条 建立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制度。社员(股东)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照每十户推荐一人的办法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推荐五名村干部作为股东代表。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出席人数应当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员(股东)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股东)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股东)代表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的规定,村委会作为出资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其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为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七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通过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9人组成,理事由社员(股东)代表推荐,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选举产生。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2.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专职、兼职负责人;
3.负责召集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4.制定本社发展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分配方案,并实施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方案;
5.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决议、决定须经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九条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股东)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人员不得由理事和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社社务、财务,并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上公布结果;
2.当理事会损害本社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3.派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社长(经理)负责制,社长(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章 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租赁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社的开支主要包括土地整理费用、管理费用。为了节省管理费用,理事会、监事会等所有管理人员均为兼职制,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可给予适当补贴。综合管理费用率控制在合作社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内。具体比例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目前初定5%。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保底分红办法。保底分红额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今后可适当调整。
每年年终进行盈余分配时,首先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保底分红”引起的透支。
第二十六条 本社分红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兑现,社员(股东)凭《股权证》领取。
第二十七条 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社农业用地在同等价格下优先出租给本村农业公司、家庭农场、种田大户;建设用地租给本村置业股份合作社,用于发展新型股份合作经济。
第二十九条 本社土地一旦被政府征收,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社员(股东)代表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