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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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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目录确定了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范围,是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政府采购审批管理和操作执行的依据,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欢迎阅览。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1

一、政府采购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并且通用类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现实中,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2、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代理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

3、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4、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政府采购的一个亮点就是引入专家评审机制。评审专家的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整个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目质量和价格的先进合理公平公正。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不熟悉,无法合理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立评审,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动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人“包装”替供应商“代言”,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5、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不当。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推进,供应商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质疑和投诉不断出现。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应对,敷衍塞责;有的屡找借口,推托责任;有的置之不理,将矛盾上交。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及参与人在审批、组织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利益驱动、责任意识淡漠。

6、政府采购欠缺节制意识。采购人缺乏控制成本的动机,也没有机制对采购效益做出规范化的评估。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参与监督的意识很强,不仅有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更关键的是这种监督得以贯彻的直接后果促成了政府的自我节制意识。作为社会公共事业,政府采购节制意识的提高,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透明,只有在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真实。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从国际立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质疑、申诉和救济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运行和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应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维权,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制定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

2、重视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目录确定了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范围,是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政府采购审批管理和操作执行的依据,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在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广泛征求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意见,凝聚大家的智慧, 科学 划分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的内容,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为因素。同时,要推行采购方式审批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行为。

3、严格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采购、注重规则,其它采购代理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要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从 现代 政府采购团队文化建设的角度,结合诚信原则,使服务变成品牌,变成展示政府采购形象的载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

4、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一是要把好“入门关”,既要大胆引进品德高尚、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才,又要慎之又慎,努力在政府采购专家的引进机制上下功夫,力争做到引进与需求一致,道德审查与专业审查并重,破格与资格并举,特别要重视对专家实践经验的审查。二是要把好“监督关”,要制定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和诚信制度,把专家的评审行为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专家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的`思想意识。三是要把好“审验关”,要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充分利用对专家资格核验复审的时机,从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水平、执业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建立起评审专家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5、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所有政府采购管理者和参与人,应注重公正道义素养、专业权威素养、信息吸纳素养和责任意识、 法律 意识、服务意识、配合意识、自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6、重视监督检查。强化职能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培育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使纳税人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来自纳税人的监督针对性强、效率高,能有效节约政府组织监督的制度成本,也是实现政府采购 经济 目标和效益目标的有力保障。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2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近期,在对本级财政预算审计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未有效运行。目前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编制笼统、粗糙,公用支出项目未细化到政府采购目标,财政部门很难把握政府采购资金额度。

二是采购的商品成本偏高。政府采购一般选择一些较高信誉的厂家和较高质量的商品,有的甚至大超出采购单位的实际需要。再者,对于分散、零星、紧急的商品采购以及一些人为的因素,也使采购商品的成本偏高。

三是公开招标采购物品比例偏低。有的单位自行采购,事后在采购办备案;有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而采取其他招标方式采购。

四是个别单位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 当前仍有一些单位以种种借口对于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在年初不编制预算,而在采购时把超出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数量、金额标准的部分,分次采购,化整为零、化批次为单项从而规避政府采购。

要解决以上问题,保证政府采购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程序和内容,强化预算编制和约束,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适时科学调整采购预算,严格按预算进行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二是加强政府采购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档案。采购中心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各地定点供应商的货物价格信息,实行追踪序列动态分类管理,解决政府采购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是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增强采购人员力量。采购办人员工作职责应与经办机构人员分开,不得直接参与采购。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办法,有效对各方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健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方式,规范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是加强采购信息发布,积极探索开展网络招标采购。要准确及时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公告、招投标、评标、询价以及投诉、监管等,全面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3

政府采购是有效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国家资产权益、推动和保障国家服务型政府正常服务的重要基础。《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多年来,随着外部环境的持续变化,互联网电子化发展推动着整个政府采购过程的动态变迁,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逐渐呈现出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监管模式跟不上电子化发展、采购电子化面临制度困境等。而这类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及服务效率的高低。因此,本文基于对政府采购及其相关法律的基础阐释,着重归纳总结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期望该结论为未来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有所启示。

据2017年4月11日中国政府采购报报道,国采中心去年共完成采购订单206.22亿元,其中工程类金额达到82.72亿元,占总额约40%,采购项目共达1684个,其中工程类项目达到686个。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随着采购电子化发展的应用,管理精细化、流程电子化、服务专业化、执行标准化要求逐渐增加,但随之许多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例如电子化监管模式跟不上电子化采购的步伐。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完善工作中出现的不足之处。

一、政府采购概述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团体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其采购对象是限额标准内的服务、工程和货物,其采购依据是采购目录。政府采购不仅仅指采购过程,而且包含了采购文件制定、采购政策制定、采购程序拟定及采购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环节。目前关于政府采购最权威的法律文献是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其它法律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其采购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及半集中半分散采购,其中集中采购主要是由单独部门负责区域政府的所有采购,分散采购主要是各自单位负责单位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主要是单独部门负责部分项目采购,而其他部分项目主要由单位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必须秉承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政府采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三方面:一是可以有效的激发市场活力,加快企业间公平竞争;二是节省产品调研成本,节省财政资金,据统计政府采购可以有效节约10%财政资金;三是推动民族企业的发展。

二、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尚待完善之处

(一)部分环节监管不到位

目前采购监管问题主要体现于采购人、采购模式及管理机构三方面。首先,采购人环节的监管问题主要有四点:一是目前政府采购已经实现电子化采购,但是监管方式仍然局限于人为监管,主要采用查账、入驻审计等方式,注重结果监管,忽略过程监管;二是采购人违反采购目录进行采购或者不按照采购预算执行屡试不爽,监管职能在采购人间弱化现象严重;三是监管效果受人的因素干扰较大,单位自己监管自己,使得由于内部人间存在利益关系,进而难以起到实效。其次,采用集中采购模式的政府单位监管呈现出了两点问题:一是采购项目评估缺乏外部监管,部分监管单位与采购单位同属一个财政部门,通常会以节省为名不雇佣外部专业监管部门进行专项监管;二是在欠发达地区经常会出现非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致使出现围标、串标现象。最后,管理机构的监管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部分政府单位管理机构与采购部门同属一个部门,“两权”难以分离;二是人为因素在管理机构监管中的作用发挥超常,例如部分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变为了单一来源项目,部分公开招标项目变为了邀请招标项目。

(二)采购电子化面临制度困境

采购电子化面临的制度困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间规定的采购方式不统一,前者只提供选择性和公开招标方式,而后者还提供了单一来源和竞争性谈判方式,但电子化发展致使采购方式发生变化,例如衍生出了框架采购方式,这在最新的《条例》中也只是做了简单介绍,而在《政府采购法》中只字未提。二是在前者中部分提及了电子采购方式,它明确要求若采用电子化招标,则必须在信息网络、杂志、报纸或相关新媒体上公布,而后者则并未涉及。三是二者的采购主体存在不一致,前者包含了政府单位及预算控制下的社会组织,例如学校、医院等,而后者仅仅指狭义的政府单位、国家机关等,这致使前者的招标程序可能超出了后者的规定,例如“购买国货”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尚待明确。此外,二者在招标、废标、定标等多处存在相互冲突现象。

三、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优化策略

(一)创新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的确立与完善需要着手于三方面:一是顺应互联网时代,创新监管模式,积极拓展和提高计算机在监管领域的应用和使用层次,搭建采购数据平台,实现监管信息系统、外部审计部门信息系统与采购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与对接,促进采购数据的共享与监测,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采购分类监管模型,通过“数据+模型分析”的数据化监管模式,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监控。二是实现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但这里的部门指操作部门与监管部门不是同属一个部门,实现跨领域单位监管,实施重大采购项目联动审计机制,在内外部、上下级之间充分实现横向、纵向的协调配合,共享监督成果,例如建立跨领域单位检查联动机制,内外部监管单位部门加强沟通,有效整合各自资源优势,形成监督合力。三是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利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中构建的风险预警功能,指导区域政府单位内部监管部门及时处置风险预警,形成即时的“采购数据监测一疑点预警一指导筛查一查处反馈”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系统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此外,政府单位可以针对采购人问题建立违规惩罚机制,落实违规责任追究,要按照谁检查谁落实问责的工作原则,切实抓好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对采购操作过程中的一般性差错和遗漏要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行为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方式严格问责,对屡查屡犯的机构、人员要加大问责力度;针对采购模式问题,要公开采购项目信息,从银行信用等级良好的供应商中选择投标企业,重新梳理采购审批流程,合理授权,重点开发网上投标、谈判、评标、管理等模块,尽量规避人为因素;针对管理机构问题,要将监管部门与采购部门分离,若采用集中采购模式,必须将单独采购部门从同属财政部门分离出去,评标专家必须随机从专家库中选取。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

针对电子化的制度困境,应该从不同方面着手于四点措施:首先,在《招標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基础上,建立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基础法律制度,或者以《条例》形式补充法律关于电子化采购的规定,将电子化技术立法充分纳入制度框架中,甚至部分区域政府单位可以效仿企业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采购规章制度。其次,围绕最新的相关采购制度,以提升单位工作效率、更好服务为核心,以电子化发展趋势为契机,以精细化管理、电子化流程、专业化服务、标准化执行为目标,深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包括“购买国货”,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落实机构、人员的信用记录,继续推进部分项目的履约评价功能,并扩展至其他项目,重点抓好重点项目采购,尤其是学校、教育部门等教科文组织的采购。最后,要统一部门法效力,例如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的文件颁布需要互通有无,否则致使下级单位难以统一采购口径,对欠发达地区、小区域单位的采购要实施集中采购,且采购程序严格按照网络程序进行公开。此外,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完善需要严格根植于GPA,顾全多边利益。

四、结语

政府采购电子化是采购发展的重要趋势,监管机制及制度机制必须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但通过笔者的案例梳理发现,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诸多尚待完善之处,尤其体现于制度与监管方面。因此,本文从这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此外,采购工作中还存在文件制定表述不准确、复核环节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后续研究可以结合电子化采购的框架模式进一步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