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检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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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检查论
【内容提要】请求权基础检查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顺序思 维方式和请求权思维方式是请求权基础检查的主要思维方式。请求权基础检查应当依照 一定的顺序进行,才能避免因检查顺序混乱而发生漏检或重复检查。【摘 要 题】理论探讨在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当某人欲向某人提出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时,则必须首 先查明该项请求是否存在法律基础,即是否有法律规范支持。请求权基础检查,不仅是 正确行使权利的关键,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更是正确解决民事请求权纠纷的关键 。一、请求权基础检查的思维方式研习民法的人,要想正确完成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不仅需要丰富的民法学知识的积累 ,必不可少的还有另外两个方面:一是完成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即遵循法律逻辑,以 合理的价值取向为参照目标,合理的解释、论证和适用法律。二是完成法律应用能力的 训练,即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所 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而从请求权基础检查的角度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 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顺序思维方式,也称历史思维方式,是指按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 顺序,历史地依次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二是请求权思维方式,即以请 求权为核心,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1关于顺序思维方式,本文不拟作 详细探讨,现仅就请求权方式做一些研究。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内容模式可表述如下:1.谁(诉讼程序中的原告,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2.可以向谁(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3.提出何种请求(请求权,包括请求权的种类、内容、救济方法等)?4.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即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仔细斟酌,我们可以发现,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要依据案件事实去 寻找法律依据,即请求权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又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 事实。即是一个双向互逆,互相说明的思维过程。即Engish教授所称的“上位规范与生 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或Scheurele氏所称的“事实认定行为与其法律定性之间 的相互渗透。”2这种“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互逆的穿梭思考,就是从 “具体事实”到“抽象规范”,从“抽象规范”到“具体事实”的思维过程。他是分析 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起点,也是法律解释、论证和适用的核心。请求权思维方式虽然不是法律人惟一的思维方式,但与顺序思维方式相比较,却有着 顺序思维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例如:赵某的电冰箱发生故障,赵于5月6日电话要求该冰箱专营商场派技术人员帮助 检修,商场应允,并于次日派技术工人王某前去检修。王某在检修完毕离开赵家时,发 现客厅茶几上有一只金表,便乘主人不备窃取。赵某能否要求王某和专营商场承担侵权 责任?本案如依顺序思维方式,其思维过程应当是:1.赵某于5月6日电话要求专营商场派员帮助检修电冰箱,应属要约行为,因专营商场 当即了解其内容而即时生效。32.专营商场当即应允,应属承诺,该承诺因赵某当即了解而即时生效,故赵与专营商 场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43.该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故自其成立时起即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54.专营商场于次日派王某前去检修,属法人指派其工作人员履行该法人依承揽合同应 当承担的合同义务。65.王某乘主人不备,窃取金表,属故意侵害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 责任。76.王某乘主人不备窃取金表,与其接受委派履行法人合同义务的经营活动并无适当的 牵连关系,只能视为王某在经营活动外实施的个人行为,而不能视为法人行为,故不能 由专营商场承担责任。8结论:赵某只能请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请求专营商场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如果依请求权思维方式进行分析,其思维过程就相对简单许多。因为按请求权思 维方式进行分析,上述1至4的分析均无必要,只须有5和6的分析,就可以得出与前述相 同的结论了。请求权思维方式这种从结论开始的逆向思维过程,一般可以追溯到请求基础时为止, 而不必追溯到行为开始。这往往可以大大简化思维过程,从而可以进一步避免各种主、 客观因素对思维过程的干扰,有利于保证思维结论的客观公正。当然,我们在说明请求权思维方式优点的同时,也无意贬低顺序思维方式的价值。因 为实践中也往往需要把这两种思维方式结合使用,效果才更为理想。尤其是在需要认定 行为是否有效,权利是否已经发生变动的场合,往往需要两种方式并用,效果才令人满 意。二、请求权基础检查的顺序请求权基础种类繁多,构成要件又千差万别,实践中如何正确检查请求权基础,往往 是一项十分繁杂、细致、甚至艰难的法律工作。一般地讲,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应依下列 顺序进行:1.合同上的请求权;2.与合同相关的请求权;3.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4.物权上的请求权;5.不当得利上的请求权;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7.其他请求权。请求权基础检查之所以应当依上述顺序进行,主要是基于检查目的的考虑,即迅速、 准确地取得检查结果。而要达到上述目的的基本要求有两点:一是避免因检查顺序混乱 而发生的重复检查,以达迅速之目的;二是避免因检查顺序混乱而发生的遗漏检查,以 达准确之目的。例如,某甲将古玉玩一件交乙无偿保管,在保管中因乙不慎致该玉玩灭 失。问甲是否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上例中,如果首先依《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普通侵权责任的规定检查其请 求权基础,就可能遇到这样一些必须首先弄清的前提问题:第一,如果某甲不能完成某乙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某甲是否可以依合同法请求乙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如果某甲能够完成某乙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某乙作为无偿保管人是否应对自己 的任何过错行为负责?而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则必须回到合同上的请求权基础检查。因为即使按照侵权法的 规定侵权责任不能成立,也不能排除合同责任成立的可能。另外,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 下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即如果合同法对某种情形的合同责任有特别限制的,对侵权 责任也应当适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某乙的过错推定存在,某甲无须承担某乙有 过错的举证责任(有学者主张《合同法》采严格责任,本人持保留态度)。这就是说,某 甲即使不能完成某乙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某乙的违约责任也可能成立。但依《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按此规定,无偿保管人则可以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这就是 说,某甲要想以侵权法为据,要求某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必须完成某乙有重大 过失的举证责任。问题到此还没有结束,因为合同责任的成立,还必须以合同有效成立 为前提,这样,我们又必须检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这种逆向检查的思维方式,虽 然在某些问题比较简单的场合,具有简化思维过程的优点,但在某些复杂的问题面前, 不仅可能造成思维过程的混乱,还可能遗漏检查内容。如果我们采取顺序检查的思维方 式,则不会发生这种问题。现根据请求权基础的检查顺序分别说明如下:(一)合同上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在请求权基础的检查过程中,之所以应当首先检查合 同上的请求权基础,是因为按照民法请求权构成体系的特点,如果当事人的请求权有合 同上请求权基础的支持,其他请求权基础则往往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合同上请求权基 础的不成立,往往是其他请求权基础成立的前提。可见,合同上请求权基础的存在与否 ,对其他请求权基础的成立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试说明如下:1.对无因管理请求权基础的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义 务”,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信托、雇佣、承揽、合伙等合同关系,当事人依合同 约定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请求权则不能成立。2.对返还财产请求权基础的影响。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物之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只 能请求不法占有的第三人返还财产。如果第三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借用、租 赁、承揽、质押等)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则无论该项财产的原合法占有人还是其所有人 ,均不能成立返还财产请求权。3.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如果当事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获得利益,即使使他人受到损失,不当得利 请求权也无从成立。4.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影响。如前所述,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侵权 责任成立的前提,如果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不成立,往往影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础的成立。(二)与合同相关的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与合同相关的请求权作为一种法定请求权,其 成立基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与合同相关的请求权基础的存在,往往构成其他请求权基 础成立的障碍,如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成立。也可能与其他请求权基础互相影响,如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因此,在实践中应首先确定该项请求权基础是否存在之后, 才能对其他请求权基础进行检查。(三)无因管理上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无因管理请求权基础之所以应当先于不当得利和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予以检查,是因为该项请求权基础的存在,可以构成后两项请 求权基础成立的障碍,试析如下:1.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影响。无因管理请求权基础的存在,足以构成不当得利请 求权基础成立的障碍。这是因为,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以“没有合法根据”为要件。 而无因管理的成立,足以构成本人获得利益的“合法根据”,从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基 础因缺乏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2.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影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认为以行为的违法性 为成立要件。在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若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则可以 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例如,某甲在某乙全家外出探 亲期间,将某乙果园中已成熟的水果运到集市出售。此例如果仅就外观而言,某甲的行 为显然侵害了某乙的合法权益,某乙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但若某甲是在听到大风警 报后,为避免某乙的利益受损失才实施上述行为的,其行为则可以成立无因管理,从而 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四)物权上请求权基础的检查。物权关系上的请求权,尤其是物上请求权,应当先于 不当得利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检查。这是因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 求权基础的成立与物权变动,尤其是所有权变动关系极为密切。例如,甲于5月1日将一台钢琴出售给乙,当即付款后约定5月3日取货。届期乙前往取 货时,甲要求借用一周,乙应允。一周后乙再次前往取货时得知,甲已于三日前将该钢 琴卖予善意的丙,并已交付。在上例中,乙得主张何种请求权,关键是看乙是否已取得该钢琴的所有权。若乙已经 取得该钢琴的所有权,则可以向甲主张不当得利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乙尚未取得 该钢琴的所有权,则不得向甲主张不当得利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只能请求甲承担 违约责任。就本例而言,因乙第一次取货时,双方已明确为借用关系,即甲为借用人, 乙为出借人,故乙已经取得该钢琴的所有权(传统民法称为占有改定)。(五)不当得利上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如前所述,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之所以应当在合 同上和无因管理上请求权基础之后加以检查,是因为后二者的成立,足以成为不当得利 请求权基础成立的障碍,即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必须在
后二者不成立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因此,实践中必须首先对合同上和无因管理上请求权基础进行检查,只有在确认该两 项请求权基础均不成立时,才可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进行检查。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 之所以应当在物权上请求权基础检查之后进行检查,是因为物权变动对不当得利请求权 基础的成立会发生重要影响。(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之所 以放在最后,是因为该项请求权可以与合同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上 的请求权等竞合并存,不会构成对其他请求权基础成立的障碍。(七)其他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其他请求权实践中与上述六种请求权发生冲突的情况并 不多见,关于其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限于篇幅,不一一赘述。收稿日期:2002-09-05【参考文献】[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台湾,1999.48-53.[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台湾,1999(5).44.[3][4][5][6]合同法.14、16、21、25、251、440、353条1款.[7][8]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第117条1款、第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