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监管应该做到五管齐下
社保基金监管应该做到五管齐下
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何管好用好社保基金,是全国上下十分关注和十分突出的课题。然而,社保基金监管,不是一个简单的管理性工作,而是一个系统的管理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需要全社会全方位地进行监督,才能奏效。为此,笔者认为,社保基金监管必须坚持五管齐下,做到五个强化:
一、强化社保机构的监管
社会保险机构是社保基金主管职能部门,社保基金能否管好用好,直接取决于社保部门管理工作的好坏。因此,各级社保机构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扩面征缴工作,严格抓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对参保对象要建立缴费记录,建立个人保险帐户,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对参保对象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其工资基数增减变化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和核对,严格新增离退休人员的审批,加强动态核查,严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搞好调研工作,不断创新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要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强化税务部门的监管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因此,税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应重点放在强化社保费的征收方面。这是决定社会保障工作能否正常开展的.关键环节,没有收就没有支,也就没有保。
一是要树立正确观念,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要坚决克服“代征”社保费的错误认识,树立税务机关就是社保费征收主体的正确观念,发挥税务机关的征收优势,加强社保费征收管理。要积极推动税务机关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坚持以组织社保费收入为中心,围绕“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树立正确的社保费收入观,依法征费,应收尽收,不得不征、少征、漏征,既不人为调控社保费收入,也坚决不收“过头费”;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缴费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是要加强费源管理,努力提高监控水平。要有计划地定期开展费源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社保费费源分布情况;要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逐步建立户籍档案,对缴费人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重点费源监控制度,随时掌握其费源变化情况,对重点费源实行重点管理;要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优势,不定期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着重解决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认真核实参保户数和参保人数,凡与缴费基数相关的项目,如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等,都应严格、仔细核定,确保真实和准确。
三是要明确责任,大力做好欠费管理和清理欠费工作。要开展欠费清查工作,加大监控力度;要对欠费和欠费人合理进行分类,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对欠费数额较大的重点欠费人,实施跟踪管理,定期追欠;要将清欠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
四是要狠抓规范,着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第一要狠抓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征收社保费的法制化建设,强化组织保障措施,完善岗责制度和考核制度,实行税费并举,统一考核,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第二要狠抓征管程序规范。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做到征管程序的六个规范:即规范建档管理程序,规范申报程序,规范征收程序,规范检查程序,规范催缴、处罚程序,规范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第三要狠抓缴费服务规范。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切实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拓宽服务渠道、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提高缴费服务质量。第四要推进信息化和机构人员建设,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管
财政部门是社保基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具有对社保基金征缴、支付、投资、预算、决算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责,对社保基金的安全与效益,合规与真实,规范与提高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是要切实强化社保基金预决算管理。严格抓好社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及时检查分析社保基金收支运行中的不足,促进增收节支,堵塞跑冒滴漏。
二是要加强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政专户核算管理;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一切支出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收归收,支归支,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及时下拨资金,不得截留;及时搞好跟踪监督,充分提高有限基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要加大社会保障投资力度。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对社保机构的管理经费支出,必须由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不得从社保基金中提取列支。
四是要严格管理社保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对社保基金投资运作进行严格的监管,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不得将结余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管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具有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审计机关必须转变观念,建章立制,着力强化审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一)牢固树立民本审计理念,建立社保基金每年必审制度。作为审计机关,首先要牢固树立“民本审计”思想,心中要有人民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切实抓好社保基金审计工作。其次要建立社保基金年度定审制度,并且将社保基金审计结果,纳入到每年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之中,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再次要加大审计结果公示力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转变审计工作思路,准确定位社保基金审计目标。社保基金审计总体思路应以效益审计为总揽,以社保制度运行过程为主线,以社保资金的真实、安全、规范为切入点。在关注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的同时,还需要对社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揭露社保制度的缺陷,分析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效应。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使社保资金能够安全有效运行。
(三)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提高社保基金审计效果。一是要大力推进计算机审计,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从业务数据入手,解剖数据管理系统,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加以综合分析,并有效地与财务收支审计和效益审计相结合。二是要推行系统化审计。社保基金无论是从征收或来源上,还是在支出和管理方面,涉及面广,资金量大,管理部门多。因此,针对这一特点,审计机关在实施社保基金审计时,必须将此作为系统化审计项目来对待,用系统论的观点和方法去看问题,不能就收论收、就支论支、就管论管,确保社保基金审计全面性、完整性、宏观性。
(四)突出审计工作重点,提升社保基金审计层次。一是要强化社保基金征收中的效益审计。重点审查各项社保基金征缴面有否达到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是否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审查各缴费单位有否瞒报缴费基数,有意偷漏应缴基金问题,是否确保社保基金缴费基数真实准确,做到应缴尽缴;审查征收机关征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征管力度是否到位,有否存在减缓免行为,做到应征尽征。二是要强化社保基金使用中的效益审计。重点审查社保基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真正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审查社保基金收支是否适度平衡,基金结余或赤字是否合理,是否充分发挥了基金应有的效益;审查各项社保基金分配安排是否坚持公平效益原则,既要关注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也要关注其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效益;审查各项社保基金使用是否节约,是否真正做到以较小的投入办更多更大的事。三是要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中的效益审计。重点审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工作是否有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方法是否科学,管理政策执行是否严格,有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失误和制度缺失,而造成社保基金损失和浪费以及减收增支问题;审查社保基金流动环节是否存有漏洞,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配套拨付,拨付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是否可行有效,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获取资金等问题,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成效,有无因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影响被保障对象的利益。重点审查社保基金管理是否安全,是否保值增值,有无存在基金管理风险隐患等等。
五、强化社会各界的监管
一是要加大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力度。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二是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社保基金收 支和结余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三是要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力度。对企业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时,工商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对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四是加大监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