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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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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论文

一、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及涵义

自工业革命以来,严重的环境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生态破坏行为的思考,政府和公民呼吁立法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措施来抑制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面对如此严重的环境危机,美日学者率先提出了公民环境权的相关理论,倡导建立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

公民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对于环境法律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从环境权被提出以来,关于环境权的定义,我国学界目前还未形成一致的观点。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也有学者主张从环境权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法律与伦理的区别等角度来定义。公民环境权是指特定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环境资源所享有法定的权利。对公民个人来讲,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恢复原状、停止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二、我国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律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公民环境权”仍然是一个学术概念,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中有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而是散见于一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就包含了公民环境知情权的规定。另外,在国务院的一些政府文件中也包含着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这些法规只是为了更好的行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权,而未提及公民环境权。此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于公民环境权虽略有涉及,但大都集中于公民环境参与权、知情权和环境诉权的确认和规定,未对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规定。例如,《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2条就是对公民环境诉权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立法中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仅限于公民环境参与权、知情权和环境诉权,对于公民环境权是否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做任何的规定。从当前环境立法方面的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机关只是注重环境的行政监管,却没有充分发挥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因此,只有先确认了公民环境权,公民才能对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理解并支持,环境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序的开展。

三、行政法如何对环境权进行保护

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对环境保护、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公民的环保观念产生了巨大的挑战。要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手段不足以应付复杂的环境问题,必须切实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优化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途径主要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将公民环境权在行政立法上加以确认

目前我国还未明确将公民环境权纳入行政立法,而仅仅规定了公民环境参与权与知情权以及环境诉权。只有将公民环境权在立法上加以确立,当发生环境侵权的时候,公民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保障自身的环境权利。此外,将公民环境权纳入法制轨道,有助于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和我国法制体系的完整。

(二)确保公民环境参与权与知情权

公民参与、知情的`意义在于提升公民的环境权意识,只有确保民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才能确保所做决策是民主的,只有经过民主的决策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所需求的利益,人们切身相关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公民参与和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是行政法治的要求,同时也是行政程序合法的要求。

(三)赋予环保行政机关以独立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行双轨制,主要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为例外。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环保机关尚未被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只有赋予环保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才能使环境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四)建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救济机制

无救济则无权利,要使公民环境权得到是实现,必须在行政诉讼领域实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制止环境侵害的重要法律手段。目前我国诉讼法中有关公益诉讼范围非常狭窄,尤其在环境行政诉讼领域尚未存在公益诉讼。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对于环境权益的保护,不仅需要私益诉讼加以完善,更需要公益诉讼的救济。只有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机制,当公民环境权收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公民环境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四、小结

严峻的环境问题带来的巨大挑战,迫使我们必须加快环境治理的步伐。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一方面将公民的环境权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公民行使环境权利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将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从而是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得以构建。因此,只有在行政立法上确认了公民环境权,公民才能支持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序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