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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体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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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现行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体系的研究,借鉴一些其它行业任职资格管理的做法,提出一套“综合测评、分类分级、持续监管介的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体系。关健词:金融监管 高官人员 登理  一、构建对银行业离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综合测评体系    (一)专业知识测评。在这方面,现行《金融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主要采用学历和从业经历来进行衡量,标准的任职资格条款就是:”担任何种职务,应具备何种以上学历,金融从业几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几年以上”。笔者认为,学历、专业、从业经历并不能完全代表专业知识水平,尤其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高管人员所需具备的专业知识也在不断更新。笔者建议,采用专业知识考试的方式进行衡量。在具体操作中,针对不同类别银行业机构中的不同种类高管人员,可采用”1+X"的考试科目设置办法:"1”就是一门本行业基础知识,包括经济金融基础知识、本行业基本知识、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X”就是本行业不同种类高管人员所需的专业知识,比如,对商业银行中分管信贷业务、中间业务、信息技术等高管人员应分别测试不同的专业知识。此外,还可借鉴注册金融分析师((CFA)等考试的做法,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高管人员,如具有某些方面专业学习经历或一定时间专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免考部分科目。    (二)经营管理能力测评。高管人员,顾名思义,主要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因此,对他们的测评不能停留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方面,还应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测评。有人说,能力是一种潜在的东西,很难测量,其实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点。目前,国际国内都有许多非常成熟的能力测评模型和手段,比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OSTA)早在2003年就已经推出”通用管理能力认证体系”,这是国内第一个以管理能力水平为导向的国家级认证体系,它分为基础与综合两个等级,涵盖了自我发展管理、团队建设管理、资源使用管理和运营绩效管理四个主要功能模块,共有28门课程。由此可见,对能力的测评是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它可以分项目、分层次地进行。当然,银行业高管人员除具备一些通用管理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一些专项能力,比如政策理解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因此,对银行业高管人员经营管理能力的测评可以采用,,通用+专项”的方式进行,也就是建立一个专项管理能力方面的测评模块库,对不同的高管人员可以相应选择通用和专项测评库里的相应测评模块。    (三)心理素质测评。目前,我国许多企事业和机关单位在选人用人时都引进了心理素质测评的做法,但是,金融行业还很少使用这种办法。对银行业高管人员开展心理素质测评是非常必要的。对高管人员的心理素质测评主要包括个性人格、职业偏好、情绪商数(EQ)等,这些非智力的因素,对于高管人员能否胜任某一方面高管工作至关重要,比如,商业银行中分管信贷业务和信息技术的高管人员的性格要求可能差距很大,甚至在某些方面会完全相反,可以想象,如果高管人员的性格与分管业务不相匹配,后果将会非常严重。同样,高管人员的职业偏好、情绪商数等在高管人员从业方面也会产生较大影响。在性格测试和职业偏好测试方面.目前,我国都引进或编制了较多适应中国国情的量表,而”情商”这一概念是由哈佛大学丹尼尔·戈尔曼博士提出的,目前在理论界还存在一定争议,可用的操作量表也不多,不过,长沙商业银行在去年公开选拔副行长的时候,曾经进行过情商测试,收到过较好的效果。总体上,心理素质则是一种适应性、参考性指标,衡量的是高管人员属于哪种类型的人,适合从事哪方面的高管工作,它可以作为选拔高管人员的一个重要参考。    综合来看,对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综合测评工作将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对于如何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可以借鉴证监会、保监会的做法,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功能,采用11银监会分级监管,授权银行业协会制定标准、教材和题库,开展社会化培训和考试,并适当引进电子化管理”的管理方式。 二、完善对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分类分级管理体系    (一)完善分类管理办法。我国现阶段的金融体系是一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即便是对银行业内不同类别的机构和业务,也分别由银监会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现行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也是按机构性质划分为七个类别分别制定高管人员任职标准,但其标准只是在从业经历方面略有差异。银行业内不同类别机构的业务性质、内容等有较大差异,对高管人员在任职资格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不同,因此,应主要从专业知识方面制定分类标准,比如,商业银行与资产公司高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就有很大差异,相应地其任职标准就应有所不同。今后,随着金融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在金融业、银行业内部实行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金融控股公司将逐渐增多,金融业、银行业高管人员在不同类别金融机构、银行业机构之间的横向流动必然增加,在采用这种任职资格分类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应主要通过专业知识测评的办法来衡量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在其它金融机构或银行业机构担任高管的资格。    (二)完善分级管理办法。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是:”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金融机构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可见银行业高管人员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也具有明显的层次性。我国目前采用的也是一种分级管理办法:一方面,对高管人员的任职标准基本上是按总行级、一级和二级分行级、支行级三个层级来确定,但基本也是从学历、从业经历等方面来体现标准的差异;另一方面,在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方面,也是根据监管机构的层级设置来分级管理的。笔者认为,银行业不同层级高管人员任职标准的差异,应主要体现在专业知识水平高低和经营管理能力大小方面,因此,应主要从这两方面体现任职资格的高低层次。此外,根据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机构设置情况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层级设置,建议对银行业高管人员实行总行(总公司)级、省级、地市级及以下三个层级。    三、强化对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持续监管体系    (一)建立高管人员的持续教育体系。银行业的创新与发展越来越快,对高管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后,-还应进行不定期的再教育。笔者建议,可以借鉴会计证年检的做法,将高管人员接受再教育的情况和任职资格定期认证相结合,规定高管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参加一定学时的再教育,才能获得持续的任职资格。    (二)建立高管人员的积分晋级机制。如前所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分为不同层级,相应地对高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有不同层次的要求。高管人员在取得某一级任职资格后,通过后续的再教育以及相关的工作锻炼,在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方面都会得到持续的提升,因此,可以借鉴大学修学分的做法,确定一定的积分标准,对高管人员参加再教育以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或者取得某方面业绩,可相应积分,当积分达到一定标准时,可相应晋升获取更高一个层级的任职资格。    (三)建立高管人员的不良记录数据库。此处的不良记录数据库不完全等同于常说的信用档案或诚信记录,笔者认为,它还应包括高管人员的不良业绩记录等,因为不只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不诚信表现才是高管人员的不胜任条件,高管人员的能力、业绩达不到要求也应作为不胜任条件。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对驾驶人员违章扣分的做法,建立一个扣分的”负面清单”,列出高管人员的不良记录及扣分标准,当高管人员发生不良记录时,相应扣减分数,当积分扣减到一定标准时,对高管人员采用暂停任职资格等措施进行惩罚。同时,可以采用”一票否决制,也就是当高管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时,可以直接取消任职资格。此外,可以结合高管人员数据库的建设。将高管人员的不良记录作为其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