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商铺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新嘉惠服装城 2 楼263 号商铺作为商业用途使用(以下简称“该商铺”),建筑面积约 13.87 平方米,经营品种以公司规定为准 。
第二条 租用的期限为 壹 年,租期从 2008 年 12 月 26 日至2009 年 12 月 25日止。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及租金交付期限:
该商铺的租金:月租金为人民币: 壹千贰百 元正( 1200 元/月);租金分3次交完,第一次交3个月租金为人民币:叁千陆百元正(3600 元)。第二次交半年租金为人民币:柒千贰百元正(7200元)。第三次交三个月租金人民币:叁千陆百元正(3600 元)。 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即开发票的税费),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租金交付期限:从计费之日起 5 日前交清第一次租金。以后租金交费同前(并且必须是人民币现金) 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叁千 元正( 30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该商铺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税收等有关税、费,由乙方负责缴交,与甲方无关。如由于这些税、费未交清而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公司)追讨滞纳金或罚金,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抵扣,并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该保证金的不足部分。
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租该商铺。如乙方确需转租,须经甲方协商同意。如乙方在未征求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中止该合同 ,并有权将房屋收回另租他人。而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即作为违约金),一律不予退回。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提前中止本合同,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内的土地与第三者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范围内,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且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 3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须于 2008 年12 月 16 日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以公司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2、甲方保证该商铺交付使用时电路畅通。 3、合同期满时,乙方须在租约期满之日退还房屋,同时经甲方验收该商铺无设备损坏及欠缴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十天内,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如期交纳租金。 2、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税收等,由乙方自行按时缴付。 3、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并正确使用该商铺及内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结构及用途。如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的活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可以此原因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所收的保证金,及有权追偿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的赔偿。 4、乙方不得擅自装修该商铺;如需装修,需经甲方同意,并一律不得改变该商铺的结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商铺及配套设施的毁损和故障,乙方应在退房前独自承担维修责任,否则甲方将动用乙方的保证金作为修复费用,在修理工程结束后,该保证金多退少补。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缴交保证金之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 表(签名): 代 表(签名) 联系电话:(甲方) 联系电话:(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