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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

曼雁 分享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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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

对于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公司法中证券法律规范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仅仅通过适用协调的方法处理是不充分的,还应当通过立法协调的方法处理。当前正在讨论的对公司法的修改,就是通过立法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有利契机。因此,在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任务,就是恰当处理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确保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内容的完整性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从而便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有效实施。虽然公司法颁行在前而证券法颁行在后,但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比照证券法的规定来补正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而是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作的理念和证券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各自的宗旨和实现机制,根据公司法实施的实践效果和证券市场监管的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的实质内容是否合理,其表现形式是否适当,以便重新确定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的内容与形式。

在修改公司法时,对于那些必须保留在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需要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予以修改,以实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协调性。但是,这仅仅是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实现机制,彻底而科学地处理公司法中证券法律规范,实现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的完整性与相互之间的区别性。在修改公司法时,要根据公司法中证券法律规范的内容以及规范证券市场活动的需要,或者以适当的立法技术,准确识别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以规范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活动;或者适当剥离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以利于对证券市场运行的依法调控。只有如此,才能按照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应有的实现机制,实现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的宗旨。

一、准确识别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

证券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旨在解决公司法与证券法的适用效力问题。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证券法适用范围内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在公司法与证券法都有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法没有规定而公司法有规定时,方可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是,证券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处理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其效果是极为有限的。公司法与证券法毕竟是法域有别的两个法律,作为两个并行的商事法律,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本不应存在特别适用或补充适用的关系,在性质上应由证券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证券法没有相应规定时,并不当然要适用公司法,反之亦然。所以,证券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是对证券法和公司法相互关系的内在属性的科学界定,而是对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具体相关的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技术处理。证券法第2条第1款中所谓“本法未规定的”,是指应当属于证券法规制而证券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即证券法调整范围内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

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分析

摘要:有限责任制度是当前公司以及法人制度中的重要特点之一,大多数的公司以及法人都在经营的过程中对于有限责任制度进行了应用。随着当前公司的不断发展,对于有限责任制进行滥用而损害债权人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该问题成为了当前公司法研究过程中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从而对于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针对这一问题,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从对于严格责任制建立的这一角度进行分析,从而引出严格责任制发展的历史,并且分析将公司法对于公司发展的影响,以期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公司法;严格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

引言

现代公司是有限责任制不断发展从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而公司法是对于各类公司进行建立,发展以及解散等对外关系的法律总称,从而实现对于不同形式的公司进行保护,是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主体法律之一。公司法的建立对于各种类型公司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其不仅使得投资创业得到了鼓励,还加强了对于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保护,从而进一步对于社会责任进行了强化。我国的公司按照经营的形式分为了有限责任制和股份有限制,其中有限责任制对于公司法的应用十分广泛,其余公司法之间相互配合,互相促进,从而加强了对于公司法进一步发展的推动。而随着当前时代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类型得以产生,在这一过程中就形成了公司有限责任形象被滥用的情况发生,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使得这一情况得以避免,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对于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从而建立起严格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得严格责任制度成为我国公司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今后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加强公司法中严格责任制度所起到的作用。

一、有限责任与严格责任

有限责任是对于一方的当事人进行一些法律的限制手段,从而对于其承担的责任范围进行划分,使得法人在这一过程中只对于有限的责任进行承担,这相比较于传统模式中的无限责任制度来看,有限责任制度的划分进一步明确化,并且通过法人代表对于有限的运营风险进行了承担,从而进一步的降低法人以及投资者在公司出了问题以后所要担负的责任以及损失,改变了传统过程中的风险自担原则,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将风险对于法人以及投资者可见,从而使得风险控制在一个可以进行预见的范围之内,这一做法使得风险更加透明化,并且在经营的过程中进一步公平化,以对于不法人员滥用权力从而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制止,并且保证了股东对于债权人进行部分赔偿,以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严格责任制度的确立其中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1.严格责任制度对于有限责任制度起到补充作用,使得有效责任制度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得以完善。有限责任制度对于债权人的相关债权进行了限制,从而使得公司的股东处于管理的优势地位,有利于公司今后的进一步发展。但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公司的股东对于手中的权力进行滥用,造成了债权人的较大损失,这就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于公平性的重视,不仅要通过公司法来使得股东对于相关的责任进行承担,还应该在这一过程让股东进行经济上的赔偿。由此可见,严格责任制是在股东占据控制地位情况下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即在坚持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的前提下,对于严格责任制度进行实施,从而进一步加强有限责任制度应用过程中的合理性。2.严格责任制度也是对于有限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当前公司的经营形式不断地更新并且十分多样化,但严格责任制度使得财产权与经营权有效地进行了分离,不仅使得法人的独立性得到了保证,也进一步对于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公平性进行了保证,使得有限责任制在应用的过程中得以完善,有利于公司今后的经营,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二、严格责任的发展历史和法律渊源

严格责任制这一思想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有限责任形式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那一期间,随着有限责任制的出现以及应用,严格责任制度得到了发展以及重视。在有限责任制度刚刚推出的时候,人们逐渐对于有限责任制的概念、合理性以及优势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并且通过与之前公司运营模式的对比,发现了其与无限责任制的区别之所在,在有限责任制发展的初期,由于人们受无限责任制的影响根深蒂固,因此难以对于有限责任制产生足够的信任,从而造成存在一些怀疑。但随着有限责任制在之后的过程中发展得越来越完善,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的参与较从前大幅度减少,财产权以及经营权有效地得以分离,才使得人们逐渐对于这一制度有所信任,从而使得严格责任的发生可能性有所减少。但并不是严格责任制发生有所减少就使得其存在的价值有所削弱,严格责任制不仅对于股东的权利很好地进行了限制,将其职权滥用的现象进行了良好的控制,还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的需求得以满足,例如一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得以建立,从而增多了企业形式的多样化,并且保证了这些形式的合理性,这一发展对于公司法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及影响。由此可见,严格责任制度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是十分重要并且不可或缺的。

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条件

严格责任制具备较为明显的`特殊性,其不仅需要符合公司发的发展,对于公司今后的发展起到滋润作用,还需要对于民法进行遵循,从而满足民法的要件,在严格责任制中其中的界限并不是很分明。因此,我们从总体着手进行分析,从四个方面来对于其特殊性进行探析:

1.严格责任的责任主体。股东对于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因此有个责任制的主体是公司中的股东,由于不同公司有着适合自身的不同经营形式,因此股东在不同的公司中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其中包括法人以及一些资源投资的个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股东通过一些手段可以避免对于责任的承担,责任并不能追究到股东头上,从而对于债权人造成很大程度的损失。因此在这一情况下,法律要通过一些手段来使得这一情况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从而绕过股东,来对于与公司利益直接进行挂钩的人进行问责,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免受不必要的侵害,明确责任的主体。

2.严格责任制的内容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如若不将财产权以及经营权进行分离,会使得法人在这一过程中职权滥用,造成经营的混乱,而将二者良好地进行背离,可以有效地对于法人的权利进行分离,使得其独立性在经营的过程中得以丧失。但由于当前经营过程中将财产权以及经营权进行背离存在一定程度的难度,因而需要结合不同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详细的探究以及分析。因此,本文在这一部分就不过多地进行叙述。

3.损害严格责任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或违反诚信原则的滥用行为。严格责任制度是随着当前时代公司经营不断多样化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大程度的开放性,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对于其中的原则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设置相应必须要进行履行的义务。因此,需要在今后的进一步发展中通过对于各种案例的不断总结,从而对于其中的细则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进而对于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诚信的行为进行区分,以将其进一步的完善化,使得今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化,促使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按照相应的细则来对于自身进行严格的规范。

4.严格责任的主观要件。当前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为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保护,因此存在着举证不公平的现象,这就使得股东对于职权进行滥用后可以对于一些结果进行改变。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对于这一问题进行重视。当前理论界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放弃对于主观要件的审查这一观点,从而对于股东的行为进行控制,即股东若是通过自身的职权来故意对于以及形成事实的结果进行改变,就是从主观上对于法律的违反,从而通过这一手段对于股东职权滥用的现象进行有效的限制,增强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公平性以及真实性。

四、严格责任制度对中国公司法的影响

随着当前时代的不断进步以及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严格责任制度也随之不断地得以完善和改进,从而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发展的时间较晚,尽管发展十分迅速,但仍然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并且发展得不够完善。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对于经验进行记录以及积累,并且对于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借鉴,并融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于我国所特有的有限责任制度进行制定。这不仅有助于我国公司法进一步得以完善的建立,还促进了我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完善,加强公司中的公平性以及透明性,从而促进公司的总体发展,使得我国的竞技水平在这一过程中也得以提升。

结语

本文对于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究,将严格责任制度以及有限责任制度进行了结合,分析了相互之间的作用,追溯了严格责任制发展的历史以及法律渊源,并且分析了严格责任制的使用条件,对于中国公司法的影响,以及今后应如何进一步进行发展。但本文分析的仍不够透彻,需要在今后的进一步探究中不断地对于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剖析,本文的内容望读者借鉴。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有什么关系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是由《公司法》具体授权如下:

第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第38条第(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笫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

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54条和第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第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第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

第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

第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

第16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

第16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

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

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为无效。

当章程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公司法》很多条都规定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上述条款提到的股东会议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与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可公司章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