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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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明书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证明吧,证明是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凭借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人的身份、经历或某件事情的真实情况时所使用的一种书面材料。证明到底怎么拟定才正确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生育证明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生育证明书1

兹有我单位职工,女,出生于1978年5月x日,身份证号:360321197805,与配偶,男,出生于1975年x月x日,身份证号:360302197509,于20xx年x月结婚,并于20xx年8月x日生有儿子(已办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号码:36032120xx08,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现前来办理单独二胎有关手续。

特此证明

xxx

X年XX月XX日

生育证明书2

姓名 王硕浩 ,男(女),出生年月: 1984.7 ,

工作单位: 祁县西六支中学 。 配偶姓名 马香草 ,男(女)出生年月: 1986.11 ,工作单位: 祁县王村中学 。

该夫妇于 20xx 年 11 月 日结婚,于 年 月 日生育(收养)一男(女)孩: ,独生子女证号: 。于 年 月 日生育(收养)第二个男(女)孩: ,再生育服务证号(准生育号): 。

夫妻二人有离婚、再婚、丧偶现象的,请在下方详细说明婚姻变更及生育情况:

其它需要说明的生育情况:

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篇四:个 人 生 育 情 况 证 明 书 - 浙江工业大学后勤管理处

兹有我校教师(员工)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与 (身份证号码: )依法登记结婚。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子(女),我校 为已婚已生育过一子(女),未收养过子女。

特此证明!

浙江工业大学***学院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兹有我校教师(员工)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与 (身份证号码: )依法登记结婚。我校 为已婚未育未收养过子女。

特此证明!

浙江工业大学***学院

经办人

兹有我校教师(员工)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我校 为未婚未育未收养过子女。

特此证明!

浙江工业大学***学院 经办人 年 月 日

生育证明书3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________,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于____年月日与________(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村(居)委会

经办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育证明书4

兹证明:

________,女,系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结婚,________(男方)为北京市西城区居民。女方为初婚,婚前无违法生育行为。或女方为再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离婚,前婚未生育子女。

特此证明。

________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章)

经办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生育证明书5

兹有我社区_____村民组村民_____,性别__,出生于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

该同志在我社区无违反计划生育记录,特此证明!

____社区

__年__月__日

生育证明书6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与 (身份证号码: )依法登记结婚。本人 系初(再)婚,未(已)生育过子女,未(已)收养过子女。

以上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

个 人 生 育 情 况 证 明 书

兹有我(村)居民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与 (身份证号码: )依法登记结婚。我村(社区) 系初(再)婚,未(已)生育过子女,未(已)收养过子女。

特此证明!

户籍所在村(社区)盖章 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科盖章

年 月 日

生育证明书7

兹有我社区户籍居民xxx,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系非农业户口。xxxx年xx月xx日与x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xxx,系计划内第一胎,该夫妇至今只生育过这一个孩子,未抱养和收养过其他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系独生子女,该夫妇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望给予批准。

特此证明

xxx

xxxx年xx月xx日

生育证明书8

一、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榕城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一票否决权制度”》和有关规定,凡办理招工、招干、入党、调动、晋升、提薪、捉职、商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年审、工程招标等手续及新生入学、入园,都必须办理、查验《揭阳市计划生育证明书》。

二、办理《揭阳市计划生育证明书)时带齐下列证件:

1、属已婚己育的需带:全家户口簿、生育证、小孩出生证、结婚证、节育手术证明。属计划外生育的(包括超生、不够间隔期生育和非婚生育),需加带处理证明材料,全省统一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农转非的需持有效证明;属生一孩的,需加带计生部门的查环查孕证(有效期三个月)。

2、属已婚末生育的,需带全家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

3、属未婚的,需带户口簿、身份证。

三、对超生对象的处理:

1、非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超生的,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分别按当地县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夫妻双方分别不予提职、晋级、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干部、职工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农业人口。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分别按当地乡(镇)、上年人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安排乡镇企业工作,户口不得“农转非”;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度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

四、对其它计划外生育对象的处理

1、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征收一至三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2、非婚生育的,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征收一至五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五、按榕城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1997年8月15日前超生的,于1997年8月15日前办理《证明书》的,不再作经济处理;1998年9月30日前超生的,于1999年7月20日前办理《证明书》的,不再作经济处理;份规定处理。1998年9月30日前超生末处理或1998年10月1日后超生的,按《条例》规定处理。

六、党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已按有关政策落实经济处理,并按榕城区监察局《关于党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的处理意见)(揭榕监[1999]3号)规定,自觉申报并接受党政纪处理的,按该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对末落实党政纪处理的`,在办理入党、提干、提薪、提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等的(揭阳市计划生育证明书》时,给予“一票否决”。 七、1999年底前,涉及市直干部职工超生的,按市有关规定处理。

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须知

一、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要求,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公民,外出时应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区、县城或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

2、女性年龄16—49周岁,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的;

3、暂住15日以上;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凡要求领取《证明》者,应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审核并签署蕉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全家户口簿和本人小一寸近照。已婚的加带结婚证及有关生育证、结扎证、上环证,缴交计划外生育收据,查环查孕证等证件、证明材料,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领证。

三、领取《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的除外),要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保证外出期间全面履行合同。 独生子女非遗传性残疾儿医学鉴定申请程序凡第一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明显残疾,年满四周岁以上,方可申请独生子女残疾儿鉴定。

一、夫妇双方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及递交残疾儿残疾情况材料。

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征集群众意见,经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出具证明材料(该证材料应写清残疾儿的基本残疾情况,不能笼统签“情况属实”),报镇(街道办)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

二、镇(街道办)计生部门对残疾儿进行目测筛查,目测者需填写目测调查记录,符合申报条件者,附上目测记录材料申报榕城区计生局。

三、区计生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者,,填写《独生子女残疾儿鉴定审批表》,表上贴残疾儿母子近期半身合影照片,加盖单位公章(此表一式三份,区计生局、女方单位各一份存档、另一份报市计生委备案)。

四、区计生局对《独生子女残疾儿审批表》登记编号,确定鉴诊时间、地点,通知被鉴定者。

生育证明书9

医保所:

姓名:,性别:女,20xx年1月出生,身份证:,系我单位职工,于20xx年1月1日在x医院正常分娩一女婴,因其初婚并年满26周岁属晚育,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定产假90天,(从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请贵单位给予办理本人生育津贴等各项手续。

特此证明

单位或者公章

20xx年1月1日

生育证明书10

兹有我单位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已婚并系初婚,未生育子女。该同志无违反计划生育记录。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育证明书11

兹有我镇居民xxx,性别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x(性别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户口所在地xxxxxxx)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蒲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生育证明书12

兹证明我单位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从未登记结婚;□离异后未再登记结婚;□丧偶后未再登记结婚。

我单位对所提供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填写人签章:

单位组织(人事、保卫科)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生育证明书13

兹有我社区户籍居民,女,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系非农业户口。x年x月x日与(男,生于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系计划内第一胎,该夫妇至今只生育过这一个孩子,未抱养和收养过其他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系独生子女,该夫妇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望给予批准。

特此证明

x年xx月xx日

生育证明书14

兹有我单位职工xx,女,出生于年月x日,身份证号:xxxx,与配偶xx,男,出生于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于年x月结婚,并于年月x日生有儿子xx(已办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号码:xxxx,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现前来办理单独二胎有关手续。

特此证明

xxx

X年XX月XX日

生育证明书15

省县镇计生办:

兹有先生: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

计生情况:

其计生在我单位管理:于20xx年4月30日与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xx年xx月xx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男。现有一个孩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该证明为办理先生户口迁移之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经办人: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