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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县级专职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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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县级专职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会同县县级专职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会同县县级专职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选配好农村护林员,按照我县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总体需要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护林员应聘条件、资格审查、张榜公布、考察确定、审核批准、签订合同、使用管理、待遇奖惩等内容。

第二章护林员应聘条件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报名应聘:

1、属辖区内农村居民,年龄在20-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

2、热爱集体、热爱林业,热爱森林管护事业、遵纪守法,且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工作踏实、责任心强、能专心致志的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4、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口语表达能力;

5、村级后备干部和复退军人、林业生产示范户可以优先应聘;

6、有破坏森林资源劣迹的及其他各类违法乱纪行为的不得应聘。

第四条报名应聘的,须出具以下材料:

1、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身体健康证明;

2、天保工程农村护林员申请审批表;

3、个人申请书,村委会推荐证明。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五条报名应聘的护林员,经过天保工程管理站、乡镇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在群众中张榜公示,张榜公布期限为三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考察确定

第七条对于通过审核公布后符合护林员条件的,由天保工程管理站组织进行逐个考察。广泛征求村组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形成考察材料,交天保工程管理站集体研究审核把关,本着择优聘用的原则,提出本乡镇护林人员管护方案,提请乡镇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林业局。

第八条对乡村林场,原有管护机制不变,原林场人员可以法人身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有条件的地方,鼓励恢复、兴办集体林场。

第九条对护林员的审核、考察、聘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任人唯贤原则,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做法。

第五章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县林业局对乡镇管理站报送的护林员考察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的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县林业局发文,报县政府备案,由乡镇天保工程管理站与其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

第十三条对签订合同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护林员证、配发护林常识读本、护林标志、巡山日志。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聘用的护林员,由乡镇天保站(林业站)负责管理,县林业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护林员工作汇报制。护林员每月应向乡镇天保站汇报工作一次。若有无法制止的毁林情况应及时向乡镇天保站汇报。

第十六条建立护林员工作检查、监督制。乡镇天保站每月应对各村护林员进行至少一次工作检查,县林业局督查人员每年至少督查各护林员一次,检查人、督查人与被检查、督查人互相签字。

第七章待遇奖惩

第十八条护林员实行一月一评比,半年一考核,一年一奖惩,奖优罚劣。

第十九条护林员工资根据管护面积和管护难度综合确定,实行上限控制,下不保底。

第二十条护林员考核按《会同县护林员考核办法》执行。凡考核成绩80分以上者发全年工资,80分以下者,每少一分扣工资总额10,低于65分的,予以解聘。并不论考核得分高低,凡管护区发生一次火警或征占林地面积2亩以下及整片砍伐的,每起(次)扣工资50元;发生一般森林火灾50亩以下或滥伐林木10m3、盗伐5m3、非法征占林地2.1亩以上的,每起扣工资100元;发生一般森林火灾51亩以上、滥伐林木10.1m3以上、盗伐5.1m3以上,整片砍伐3块以上及在省市以上单位检查中造成严重影响的,每起(次)扣发工资200元,并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