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县级专职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会同县县级专职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会同县县级专职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同县县级专职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选配好农村护林员,按照我县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总体需要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护林员应聘条件、资格审查、张榜公布、考察确定、审核批准、签订合同、使用管理、待遇奖惩等内容。
第二章护林员应聘条件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报名应聘:
1、属辖区内农村居民,年龄在20-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
2、热爱集体、热爱林业,热爱森林管护事业、遵纪守法,且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工作踏实、责任心强、能专心致志的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4、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口语表达能力;
5、村级后备干部和复退军人、林业生产示范户可以优先应聘;
6、有破坏森林资源劣迹的及其他各类违法乱纪行为的不得应聘。
第四条报名应聘的,须出具以下材料:
1、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身体健康证明;
2、天保工程农村护林员申请审批表;
3、个人申请书,村委会推荐证明。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五条报名应聘的护林员,经过天保工程管理站、乡镇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在群众中张榜公示,张榜公布期限为三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考察确定
第七条对于通过审核公布后符合护林员条件的,由天保工程管理站组织进行逐个考察。广泛征求村组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形成考察材料,交天保工程管理站集体研究审核把关,本着择优聘用的原则,提出本乡镇护林人员管护方案,提请乡镇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林业局。
第八条对乡村林场,原有管护机制不变,原林场人员可以法人身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有条件的地方,鼓励恢复、兴办集体林场。
第九条对护林员的审核、考察、聘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任人唯贤原则,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做法。
第五章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县林业局对乡镇管理站报送的护林员考察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的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县林业局发文,报县政府备案,由乡镇天保工程管理站与其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
第十三条对签订合同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护林员证、配发护林常识读本、护林标志、巡山日志。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聘用的护林员,由乡镇天保站(林业站)负责管理,县林业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护林员工作汇报制。护林员每月应向乡镇天保站汇报工作一次。若有无法制止的毁林情况应及时向乡镇天保站汇报。
第十六条建立护林员工作检查、监督制。乡镇天保站每月应对各村护林员进行至少一次工作检查,县林业局督查人员每年至少督查各护林员一次,检查人、督查人与被检查、督查人互相签字。
第七章待遇奖惩
第十八条护林员实行一月一评比,半年一考核,一年一奖惩,奖优罚劣。
第十九条护林员工资根据管护面积和管护难度综合确定,实行上限控制,下不保底。
第二十条护林员考核按《会同县护林员考核办法》执行。凡考核成绩80分以上者发全年工资,80分以下者,每少一分扣工资总额10,低于65分的,予以解聘。并不论考核得分高低,凡管护区发生一次火警或征占林地面积2亩以下及整片砍伐的,每起(次)扣工资50元;发生一般森林火灾50亩以下或滥伐林木10m3、盗伐5m3、非法征占林地2.1亩以上的,每起扣工资100元;发生一般森林火灾51亩以上、滥伐林木10.1m3以上、盗伐5.1m3以上,整片砍伐3块以上及在省市以上单位检查中造成严重影响的,每起(次)扣发工资200元,并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