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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堂未必入室——司法实务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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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堂未必入室——司法实务随笔三则

登堂未必入室——司法实务随笔三则

原创: 拉萨二少

一、发誓在诉讼中有作用么

中国人大多不看重誓言,因为缺乏宗教基础的约束。大家觉得发誓如同出气,经常在出,却不能太当一回事。有时发誓反而会起到负面效果,让人觉得此地无银三百两,没事赌咒藏鬼胎。形式相逼不得不发了,就有心思机巧之人研究出一套发活誓的办法来变通。

所谓发活誓,就是或将一些必然发生却无伤大雅的事情作为违誓的后果,或想出一些看似严重实则概率极小的事件作为违誓的惩罚。前者比如违誓就会死,然而人都有死,八十岁无疾而终又能伤什么大雅;后者比如违誓被雷劈,雷劈是小概率事件,有时候就是雷公想劈了,却也往往很少瞄得准,说了跟没说一个样。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在诉讼过程中,誓言到底有没有什么用呢?为此作者特意采访了长期在民事诉讼一线办案的拉萨二小同志,该同志是这样回答的:诉讼的核心在于证据,虽然当事人的陈述和誓言也算是言辞证据,但被采信的程度极低,大家多相信白纸黑字,"证据百样,书证为王",这就是现实。

当然事情也不是绝对的,有时也会考虑发誓人的宗教背景及誓言内容,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案情或者是进行进一步调查,加强自由心证,以期能够作出更加实际的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公正取决于心情?

一如其他文化概念,公正这个词,很难对其内涵和外延做出精确的界定,并进行精确的描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并且这些见解多以自己的利益立场角度出发,即使抛弃了利益的立场,也无法隔离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实务中操作公正,也只能达到一种动态平衡的非理想境界,这种略显残缺的公正,常让人心存遗憾而无奈长叹。

一则案例中,员工与老板交恶,将老板诉之法院,以其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为由,依法索要赔偿。呈堂证据为私自录音一份、辞职报告一份。抱着同情的心态审阅员工为证明劳动关系而私自制作的录音,却发现这份糟糕的录音与老板当庭对员工的指责相印证,坐实了老板所指责的员工与老板的竞争对手相互勾结坑害老板、坑害不成不惜借助辞职诉讼,企图内部整垮企业的动机。违反劳动法律固然需要法律制裁,然制裁的结果却也很难让人高兴起来。

程序公正是否意味着能够掩盖目的和手段的不公正呢,这样得到的公正是否又能被称作为公正呢?维权取证困难能够理解,然而在不出恶言也能够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又何必通篇诱供设套、污人反自污呢?

在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对弱者的同情、对道德方和不道德方的感情衡量、对通篇公正的考虑、对社会影响的思考,甚至是当时的心情和昨天吃的晚饭的好坏都会影响甚至决定最终的结果。然而这种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做出的妥协性决策是否就是公正呢,却也未必。

三、败诉也要有风度

民法根基于人的独立人格。没有独立人格,有利则取、无利则去,无法为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不仅仅是对民法的不尊重,更是对自己人格的亵渎。

所谓独立人格即是自我负责,自己能够知道自己所做事情的意义,能够享受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利益,也能够承担自己的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

事出必有因,无风不起浪。到法院诉讼,除了一些不常接触的方面,大部分的事件纠纷均与道德和做人有密切的联系,在道德上站不住脚的东西,在人格上有瑕疵的东西,在法律上也往往难以站住脚。是否可以胜诉,风险有多大,应当有自知,无论是胜诉败诉,更多的应但是是反思,而不是得意忘形或者怨天尤人,致使风度全无。

然生活中却永不缺乏那些失去风度的例子。有时失去风度是小事,人格扭曲、行为乖张、弱势有理(我弱我怕谁,我弱我拿钱,我弱我骄傲,我弱你们都得让着我)的无赖心理被加强进而使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这些才是大事。败诉的原因可能是诉讼的目的本就不纯,或者是本来就没有理由和法律依据,更或者纯粹是贪小便宜。

很多时候这样的人往往是原告,选择了司法途径,却对它没有信心和信仰,唯利是图,胜诉理所应当,败诉都是因为司法腐败。这条途径是自己选择的,侮辱这个体系那就是在侮辱自己的眼光,攻击那些能够保护自己的制度,最终受害者往往也包括自己,只不过让更多的人跟你一块遭殃罢了。

二少2018年10月16日拉萨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