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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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位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单位合同 篇1

一、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3)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4)生产条件或工作条件。

(5)劳动纪律和政治待遇。

(6)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9)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二、劳动合同到期可以不续签吗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以领取失业保障金。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违约了,应按照约定支付你违约金(代通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公司不续约或者要降薪续约而你不续约的都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 公司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及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工作内容

第一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安排从事 地点 (职务)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条件下的工作需要调整或变更乙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_____年,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 个月。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详见岗位说明书)。

三、工作时间和作息休假

第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制。本合同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正常的分配和安排。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26天。

2.甲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3.甲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除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部分甲方给予乙方相应调休补偿。

第五条 甲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四、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六条 甲方按《武汉市工资支付规定》和有关政策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工资计算方式。

1、月度包薪制。乙方试用期的标准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的标准工资为元/月。

2、非包薪制。乙方试用期标准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的标准工资为/月。另外因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同意加班安排的,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加班费(计算标准:平时加班1.5倍,正常休息日加班2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

第七条 甲方于每月 支付上月工资。甲方因故不能在上述时间支付工资的,可以顺延5日。

第八条 甲方在上述工资待遇之外,另行自愿给予乙方下述福利待遇(包含但不限于全勤奖、福利、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加班补贴等):____。该些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范畴,其实施和发放完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详见薪资制度、入职职位申请表、薪资调整表、每月工资表及签收单)。

第九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场所和工作所需设备及工具,乙方应妥善维护和保管,丢失、损坏有关工具按使用年限折旧赔偿。

3、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5.乙方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业绩以及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纪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可以在乙方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经协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这些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虽然这些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性质严重的。

3.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内工作,否则甲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育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乙方同时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或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计算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因法律法规对于“一个月工资”的概念并不确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和中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因经营状况改变,企业停工、停产2个月以上的或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乙方非因法定理由,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达30日以上的;

5.乙方死亡;6.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同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可以中止本合同。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中止劳动合同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而甲方又未解除劳动合同的;

3.非因乙方原因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

第十八条 甲方应在解除或者中止/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中止/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好工作交接后支付。

十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按照国家和武汉市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合同、保密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及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2.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未提前30日通知的,另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1个月工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相应损失(包括财产、商誉的直接受损和期得利益的丧失)。

3.其他违约责任:合同届期未满乙方离职或与甲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乙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结清甲方代垫的各类费用及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方可离职。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其未结算的工资、提成等中予以扣除。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获悉甲方的管理制度(以培训签到为准)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依照国家规定处理。本合同未约事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双各执一份,约定事项违背国家规定或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公司颁布、公示之一切规章制度; (二)工资发放条及签收单; (三)补充协议等;

甲方: 公司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签证机关(盖章):

合同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合同 篇3

我国法律规定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毕竟剥夺了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享有的权益,此时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补偿金呢,这些问题您读读下文就会清楚了。

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当然解除

(1)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2、用人单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二、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对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并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单位合同 篇4

企业之间借款的详细解读及相关规定:

一、有关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结论

根据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规,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后果

企业之间到底借款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维护金融秩序原则: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

2.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承担。

3.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主要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

尽管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之间的借款不作为合法行为,但根据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论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1007)中,又再次强调: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利息,贷款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范围内从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合同 篇5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最好有原件。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录音

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我们办理的许多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证据具备的情况下,仲裁委还需要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来裁决。

单位合同 篇6

甲方:__公司

乙方:(员工工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__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__方支付__方经济补偿金 (违约金)__元;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合同 篇7

存根________第________号

兹有本单位职工: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本证明一式两联,此联为员工联)

送__________本人

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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