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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规章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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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评议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代会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职代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㈡、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励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方面的重大事项。

  ㈢、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㈣、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㈤、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各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由教师、领导干部、教辅人员及其他教职员工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校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㈠、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㈢、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

  干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㈠、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㈢、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㈣、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㈤、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代会规章制度范文

  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法定基本形式。为使职代会职权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工会组织、五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学校行政提议,可以增加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次数。

  3、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届期同步,届期期满应当按时换届。幼儿园进行重大改制、改组等,职代会可以提前进行换届。

  4、职代会代表以班组或科室为选区,由职工直接产生。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大会出现缺员时由原选区及时选举递补。

  5、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6、职工代表大会就会议议程、学校工作报告等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职代会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职责是:听取学校工作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工资分配、保险福利、安全工作、休息休假、岗位责任制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规章和措施;检查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定的其他任务和职责。

  8、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处理职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9、单位领导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责。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应当主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学校应当认真落实,没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或废止。

  10、认真落实向上级工会汇报制度,即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制度。

  职代会规章制度范例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为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实“党组织保证监督、校长负责、教代会参与管理”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教代会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保护教代会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3.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4.教代会的职权:

  (1)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等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和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聘任、奖惩条例、分配改革的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财经预算、决算情况,并提出审议意见。

  (4)评议和监督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他们予以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

  5.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凡享有公民权利的在职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有参与管理的能力,均可参选教代会代表。代表名额,教职工人数在六十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人数不足六十人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大会),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教职工人数在60-199人的学校代表的名额应占教职工总数的40%;200-399人的学校,代表的名额应占教职工总数的35%;4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的名额应占教职工总数的30%。

  代表构成。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二十,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岗位,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离)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严重失职、失去群众信任,经原选区的教职工讨论,获选区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组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消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校工会讨论后作出决定。代表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经校工会同意,由原选区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批准,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6.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7.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8.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有重大事项,经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到期改选,换届改选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代表大会一次以上。每年召开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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