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细则
休假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细则7篇
休假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细则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休假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细则,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休假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细则(篇1)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六天(每周休一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单位的规定进行打卡。
第三项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四项员工应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打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每次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打卡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字证明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如科主任不在,应向院办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到人力资源部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员工工作卡编号、职务由院办统一核定,工作卡上班时间应予以佩带,一次未佩带,罚款10元;
第七项各科室主任或考勤员应在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将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报院人力资源部。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在次月2号前将《考勤表》上报办公室。
第八项院人力资源部在每星期一下午院周会上将全院一周总排班表打印下发至相关科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每周检查一次员工的打卡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考勤处罚的管理
第一项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罚款2元,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迟到与早退时间超出30分钟后,超出部分每分钟扣10元。
第二项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三项未打卡者每次扣罚3元,同一时间打上、下班卡者每次扣罚5元。
第四项旷工半天扣一天薪金;旷工1天扣2天薪金;旷工2天扣4天薪金;连续旷工达3天或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计发当月工资和奖金。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及奖金。
第五项工伤
1、工伤凭医院发票给予报销医疗费。
2、工伤凭医院出具的休息建议书,经过科室和分管院长同意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假期管理
第一项病假:凡本院员工病假,需交诊断书,诊断书必须由专科医师及专科主任签字。病假休息四天以内者,扣除相应工资,第五天起,按天扣发相应的工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连续病假超过60天者,按自动解聘处理。工伤视情况而定。扣除的工资中基本工资归院方,效益工资归科室其它人员
第二项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一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均不发放)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以上请假或旷工扣除的基本工资,扣除的效益工资部分由科室其他人员分配。
第三项休假:医院实行每星期休息一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四项婚、丧假:员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五项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每月发放生活费200元。
第四条请假手续
第一项员工使用各种假期,必须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各科室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各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两天者必须有院长批准,各分管院长请假应该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即使是因公外出,也应事先向科室主任报告,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后主动向主任作出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项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员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向相关部门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项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相关人员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员工享受婚假、丧假待遇,由科室主管签署意见,报院行政人事院长审批后生效。
第六项各科室各种请假手续必须在月底和考勤表格一起送至人事部备案审核。
休假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细则(篇2)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明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修订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
办事处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办法
1、实行每月一张“考勤表”的办法进行考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事处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勤工作。其它部门由本科室指定一位同志负责考勤工作。
2、每月最后一天由各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将“考勤表”交科室负责人校核、签名后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汇总,有扣发情况的,填写《深圳市直机关公务员扣发临时岗位津贴审核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区人事局审核后(编外人员和临聘人员由办事处审定),由财务中心按规定核发工资及津贴补助。
三、请销假规定
1、处级干部请假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并通知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备案。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
3、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两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4、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须持医院的有关证明和请假条。批准权限按上述第三项第1、2、3条规定执行。
5、请假到期的,按请假程序和权限由请假人报告销假,需要延期的,须重新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6、休年工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如果办事处已统一安排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的,应减除当年的年工假期。
7、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规定的作旷工处理。
四、发放岗位津贴和奖金具体规定
1、发放日均岗位津贴,以每月21.5个工作日计算。
2、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1个月内旷工每累计一天,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工资补助三分之一);超过3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补助),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扣发年终奖。
3、工作人员请事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实际事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工资补助60元);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贴)。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年终奖。
4、工作人员请病假,1个月内病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其当月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发工资补助25元);2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助)。每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发年终奖。因公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不扣发岗位津贴。
以上旷工、事假、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5、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符合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按60%计发。
6、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下年度岗位津贴按其应发额的75%发放,当年不发年终奖。
7、享受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的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依法审查、采取强制措施或羁押的,在此期间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停发,年终也不发奖金。经审查、审理,不构成违法、犯罪且不受处分的,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和奖金予以补发。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五、要严格考勤制度,各部门考勤人员必须负起责任,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考勤结果的,扣发考勤人的当月岗位津贴。
休假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细则(篇3)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机关单位考勤工作管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
第三条机关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班时间为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放假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市政府办公室通知执行。
第四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并采用指纹机进行打卡。领导干部要带头打卡,所有工作人员上下班均需由本人打卡。加班考勤也以打卡记录为准。
第五条各地、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监督考勤工作,定期张榜公布。集中办公的机关单位,由、市政府安排有关单位抽调专人负责。
第六条工作人员每天须先到本单位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工作办事。外出前,须向本科(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无故没有上下班打卡记录的,每次记旷工半天。因公出差、开会、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单位打卡的,需向所在科(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由考勤监督员登记。
第七条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报到打卡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10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早退处理,提前30分钟下班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八条工作人员有事要请假。请假人请假时需书面向准假人申明理由、时间,待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无故不打卡、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病假应当提前由本人或家属向分管领导请假,过后补交请假条,连续超过3天(含3天)须出具医院的诊断书。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准假领导申请续假,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因私外出,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工作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或旷工达一天者,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以上,或旷工达两天以上,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二)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或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0次,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三)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年终奖金30%。超过30天的,扣发全部年终奖金。全年病假累计超过40天扣发年终奖30%,超过60天以上(含60天)扣发全部年终奖,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全年旷工累计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年终奖30%,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扣发全部年终奖。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每年出满勤的人员,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一次性给予不高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执行,由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休假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细则(篇4)
药监局内部考勤制度为了加强机关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上班时间外出。因工作原因迟到、早退或外出者,要向局领导讲清原因。
2、作息时间及季节性变更执行市政府的统一规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执行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必要时可根据我局的具体工作需要做适当地调整。
3、请假须事先办理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因事需要请假者,要向负责人请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应事后补办。
4、办公室应认真统计考勤,将病假、事假、迟到、早退等情况记录清楚,月底公布。
5、一月内请事假三天以上者,迟到、早退、外出五次者扣发当月奖金。
6、无请假手续者;假冒请假原因,经查实弄虚作假者;无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处理办法执行局有关规定。
7、每个人的考勤情况列入年底公务员考核内容中。
二、请销假制度
1、职工休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
2、工作人员除公体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因事(病、婚、产、丧)需要休假的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
3、请假要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各类假的具体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科长批准,超过1个工作日的由主管局长批准;科长请假由主管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请假;局长请假向办公室通报。请假人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因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要在休假期满的前一天通知主管人员,得到批准方可连休,否则应立刻归岗工作。
5、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以旷工论处。旷工期间的待遇按照《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6、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休假及休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事假期间的待遇:
1、根据冀政[1985]149号文件规定,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2、事假期间不发奖金。
3、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二)病假、工伤假
1、职工因病、伤、残确需休病假或住院治疗的,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领导审核批准。
2、病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奖金。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在六个月以内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要减发,其比例按照活津贴的8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执行劳保工资,劳保工资的比例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劳保期间不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因工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三)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职工结婚,给假7天。如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奖励假15天(包括公休日)。休婚假期间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2、产假、晚育假及其它假?产假、晚育假及其它假按条例执行。
3、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准假7天,其他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姨、舅等)准假3天,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四、值班、加班管理办法
(一)节、假日值班
1、节假日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值班人员要按要求准时到岗,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3、值班完毕,办公室要及时整理记录,将值班人员名单及天数统计好。
4、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值班,其报酬按日工资的300%计发;其它公休假日值班其报酬按日工资的200%计发;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其报酬按日工资的150%计发。
(二)公休日加班
1、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争取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各科室及有关人员要合理安排工作,尽量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占用公休日加班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安排加班要严格掌握工作时间。能半天办完的事情不安排一天。一般工作2—4小时按半天计算,工作4小时以上按1天计算。
4、加班审批手续。加班人员要在加班前认真填写“加班审批单”,说明加班事由及加班时间,由科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加班人员要将“加班审批单”及时报办公室。
5、办公室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月底要核实本局人员的加班情况,做到“加班审批单”手续完备与考勤相符;真实可靠,不漏报不多报。一般不允许补报加班,也不再补发加班费。
6、财务人员月底要认真审核考勤和“加班审批单”,手续完备的按规定计发加班费。
五、劳动纪律
(一)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安排。
(三)职工应积极进取、尽职尽责。不准做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单位形象的事情。
(四)工作时间严禁打扑克、打麻将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违者扣发当月奖金。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中午不喝酒,更不许酗酒闹事;如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要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不服从分配、玩忽职守发生责任事故或对单位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有权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扣发工资30%,并扣发其当月奖金。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七)对违反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处理:
1、对无故旷工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2、无故旷工1天,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当月的奖金;无故旷工一天以上五天及以下,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半年奖金;无故旷工五天以上十五天及以下,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当年的奖金。
3、无故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除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单位予以辞退。
休假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细则(篇5)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缺勤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员工考勤统计表于每月结束后交办公室。员工的考勤情况将作为考核员工工作表现和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四条 假期时间计算:
(一)员工请假连续假期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二)员工请假连续假期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二章 迟到、早退、旷工
第五条 公司每周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工作日上班时间为9:00,下班时间为17:00。
第六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突发情况(遇特殊天气、交通瘫痪等不可抗力等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特殊处理。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按各部门每月提交的员工考勤记录进行统计汇总。对违反公司规定且缺勤情节严重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改出勤记录。
第八条 员工请假未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等行为的,均视为旷工。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无故旷工累计15日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病假
第九条 员工因病请三天以上病假的,应持市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出具的病假条和诊断证明书,经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假。因急病事先不能办理病假手续的,应自就诊之日起3日内补办手续。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员工去医院看病,每两个半天按一个工作日计。全年病假超过40天的,不参与年度奖分配。
第四章 事假
第十一条 员工凡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私事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 请事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1天(含1天,下同)以内的,由部门经理批准;请事假超过1天至3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批准;请事假3天以上的,由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全年事假超过15天的,不参与年度奖分配。
第十三条 员工请事假须由本人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事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公司请假时,应通过电话或委托家属、同事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章 探亲假
第十四条 凡是录用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因父母、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乘火车或汽车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职工享受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全额发放。
第十五条 员工探望配偶的(结婚满一年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路程假另计。
第十六条 未婚员工探望外地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路程假另计。
第十七条 已婚员工探望外地父母的,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路程假另计。
第十八条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且一年内只能休探亲假一次。
第十九条 探亲假路费报销范围及开支标准:
(一)未婚职工的探亲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的探亲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二)探亲路费开支标准: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超过标准多支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乘长途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第六章 年休假
第二十条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公司职工年休假,具体休假标准为:
员工工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连续计算)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最多不得超过3段,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特殊工作任务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年休假的,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跨年度安排。但最迟应于跨年农历年正月底之前休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申请补休年休假。员工离开公司,未休当年应休假期,视同本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一)员工来公司未满一年的;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当年享受过探亲假的,年休假减半;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超过规定的,下年度休假不再享受。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好员工的年休假。休假人员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
第七章 婚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三天婚假。员工符合晚婚条件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可享受晚婚假十五天(含三天法定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六条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二十七条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且必须自办理结婚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一次使用。
第八章 丧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时,给予三天丧假。员工的公婆、岳父母、亲兄弟姐妹去世时,给予二天丧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合理的路程假,按实际所需天数计算。
第九章 产假、哺乳假
第三十条 女员工申请产假需同时提供准生证明。顺产产假为九十八天(含产前、产后两部分);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者(女满24周岁),女方增加产假1个月,男方给予10天陪护假(难产12天)。
特殊情况,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一条 女员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产假期满后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休假至六个月。女员工不按或非婚生育时,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不享受生育待遇。
第三十二条 女员工产后哺乳期为一年,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假,具体时间安排应征得部门经理/分管副总的同意。
第十章 其它假期
第三十三条 参加子女家长会,需持学校或幼儿园开具家长会通知书,每次可享受半日公假。
第三十四条 准备参加与公司相关的专业技术资质考试的员工凭有关证明,在征得公司领导的同意后,考试日期前7日为考前集中复习时间,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可考虑给予考试假;一个专业资质的考试,最多只能享受两次,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考试假。
第十一章 假期的审批及销假
第三十五条 员工请假、休假审批流程:
公司员工请假、休假填写请假申批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送公司办公室备案。
部门经理请假、休假填写请假申批单,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送公司办公室备案。
公司副总请假、休假填写请假申批单,由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同意后,送公司办公室备案。
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及时向部门经理(或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报告,并于当日由部门经理或其代理人依以上规定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员工续假,需重新报批,否则视为旷工。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临时因私外出应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并计事假。员工离岗应告知本部门经理去向及联系办法,以备急情。
第三十八条 员工在假期结束上班后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办公室按销假日期计算实际休假天数,超出请假期限部分按旷工计算(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休假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细则(篇6)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目的: 考勤是项目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依据之一,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使员工的出勤、休息、请假、加班及考勤统计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特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维护项目
2、职责:
2.1项目经理负责本规定的编写,整理与修改。
2.2项目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3、相关管理规定
3.1工作时间
3.1.1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以外,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度,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按值班制度实行休息。
3.1.2每天工作时间为8:30~17:30,其中12:00~14:00为轮流午餐及午休时间。
3.1.3 法定节假日为(1)元旦;(2)春节;(3)劳动节;(4)国庆节;其休息天数依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3.2出勤记录(签到)
3.2.1考勤记录周期为每月1日~31日。
3.2.2员工到职后,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均必须实行签到制度。
3.2.3签到每天两次(上午、下午),下午上班签到时间最多只能提前半小时(即14:00上班,需在13:30分后才能签到)。
3.2.4没有签到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3.2.4每月2日,各区域负责人提交电子档考勤表到项目部,签到表在各区域存档备查。
3.2.4项目部根据考勤表对各员工作出考勤考核评分。
3.3因公外出
由区域负责人签名证明,项目负责人审核,否则按旷工论处。
3.4因私请假
3.4.1员工因私事需要请假时﹐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区域负责人(含)以上的上级主管批准。
3.4.1当请假天数1天以下由区域负责人批准,1-2天由生产总管批准,2以上时,须经过项目经理批准方为有效。
3.4.1如有特殊原因(比如生病),未能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于当天通过电话方式向主管负责人请假说明原因获得主管同意,并应于事后上班一天之内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3.5考勤规定
3.5.1不得代替他人签决不能,否则每发现一次代人签到者和请人签到者每人当月考评降级。
3.5.2迟到:
3.5.2.1迟到60分钟(含)以内,考勤考评扣20分;凡迟到超过6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论处考评扣分40分;
3.5.2.2每月迟到累计三次以上的人员必须向项目经理提交书面检查,针对迟到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当月考评降级。
3.5.3早退:员工在下班前无故离岗外出视为早退,早退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超过1小时计)作为旷工处理。早退每次考勤考核扣20分。
3.5.4旷工:凡没有出勤签到记录(或只有单次签到记录),也没有经过批准有效的出差、请假条、未刷卡说明等其他证明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1日或累计1日,考勤扣40分,单月超2次者,必须向项目经理书面检查,并当月考评降级;旷工连续3日或当月累积旷工5日、全年累积旷工7日者,予以除名并无任何经济补偿。
3.5.5事假:事假时间以1小时起为计算单位(不足整小时部分按1小时计),扣除100%的薪资;
3.5.6病假:
3.5.6.1员工因病需治疗及休息,可请病假。请病假必须提供公立医院病假单和病历卡等证明,否则只能按事假处理,无任何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3.5.6.2请病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政策规定的医疗期,病假期间工资按相关法规规定计发。
享有各类补贴的人员,病假时间超过半月者不再享有当月各类补贴。
3.5.7婚假:
3.5.7.1员工结婚需请婚假时,必须提供结婚证并提前15天提出申请。
3.5.7.2婚假一般为3天;属晚婚者(男年满25岁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7天婚假。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到外地结婚者,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3.5.7.3婚假发全额工资。
3.5.8丧假: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等直系亲属死亡者,给予3天丧假。非直系亲属,给予1天丧假。外地酌情增加路程假。丧假发全额工资,但扣发当日各类津补贴。
3.5.9产假:顺产产假为105天,若为难产和多胎产假,则各加15天。产假期间的薪资及费用报销依生育保险法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法规规定者,产假期间不享受公司任何假期、薪资及福利待遇。
3.5.10工伤假:员工因执行公务致伤不能工作时,经公立医院和部门主管证明属实者,按工伤假处理。工伤假期间的薪资待遇依工伤保险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5.11法定假:依政府相关规定及休息通知,视公司具体情况统一安排。
3.5.12加班:
3.5.12.1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每位员工应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5.12.2法定节假日为(1)元旦;(2)春节;(3)劳动节;(4)国庆节;才有加班。法定假日加班者,由区域负责人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项目经理(含)以上的上级主管批准,一份交人力资源部作为考勤统计加班的依据。
4、绩效考核规定
4.1每月3日前,各区域经理向项目组提交<<员工考勤表>>;员工签到表在区域存档备查。
4.2每月10日-20日,项目组组织质检小组到各项目检查,检查考勤制度落实情况,并在区域考评上进行考核。
4.3项目组根据《员工考勤表》对各员工作出考勤考核,考勤考核结果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当中。
休假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细则(篇7)
1、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全局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时间为8:30中午下班时间为11:30下午上班时间为13:30下午下班时间为17:30。
2、实行“签到制”。工作人员早上到岗后应在8:30前签到。下班前应在到岗后,离岗前立即签到。月底以签到器的登记为准考核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
3、各种考勤时间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为1小时;超过1小时不到2小时为2小时,2小时以上不到3小时为半天。以此类推,其中病假含法定假日,其他不含法定假日。
4、关于迟到
当月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当月工资的1元;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者扣发当月工资5元;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扣发当月工资15元;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以上(含4次)每次扣发当月工资60元,直到将当月工资扣完为止。迟到或早退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按旷工处理。
5、关于旷工
当月累计旷工1个小时扣发当月工资1%,当月累计旷工2个小时扣发当月工资2%,当月累计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工资5%,当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当月工资10%,当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当工资30%,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当月工资。全年累计旷工超过6天扣除年终奖的30%,全年旷工累计超过10天以上的扣发年终奖70%,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3天扣发全部年终奖,全年累计旷工15天按规定扣发相应的工资,并按自动辞职处理。
6、关于事假
事假3天以内须本人提前向主管局长请假,当月事假超过4天以上须本人提前向局长请假。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5天,扣发年终全部奖金的50%,累计超过40天扣发年终奖金。
7、关于病假
病假应当提前由本人或家属向主管局长请假,过后补交请假条,连续超过3天(含3天)须出具医院的诊断书。全年病假超过40天扣发年终奖50%,全年病假累计60天以上(含60天)扣发年终奖,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
8、全年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累计超过50天扣除年终奖的50%,累计超过70天扣除全部年终奖。
9、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时间,严禁无故外出,不得以办公事下基层为由办私事,一经发现报主管局长后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0、年度代薪休假
代薪休假应根据工作实际,由本人在年初将代薪休假计划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由局内统一安排。
11、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学习或培训,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