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一般采取按专业分批集中脱产,集体授课的方式。教育内容则根据不同工种、专业的具体特点和要求而定。但都应包括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议随两大部分。企业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卡”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及操作考试合格后,到有关部门办理领取操作证手续。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指定单位主持的.、每两年一次的定期复审(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重新参加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应被收缴操作许可证。凡到期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问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
1.0目的
为了贯彻中国政府关于计量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顺利开展xx公司装置现场压力表的检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0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xx公司生产装置以及仪表车间关于压力表的管理工作。
3.0说明
本文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压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阐明压力表检验的周期及相关要求。压力表周期检定的任务单将由SAP系统创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压力表特指无信号远传功能的就地压力指示仪表,不包括电子压力变送器以及标准精密压力表。适用于测量范围在—0.1~1000MPa用于液体、气体、蒸汽压力,以及真空测量的弹性敏感元件压力表。
本文件中关于压力表检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参照本地区同类企业管理经验,并针对赛科实际情况制定或建议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据中国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业法规制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修订完成,同时相应的法规进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将随之更改。
4.0职责
1、压力容器、锅炉、配管、工业管道等设备上的压力表巡检、拆装,以及短丝、接头、阀件、缓冲管、弯管的更换或堵漏由各生产装置负责;
2、需要动火焊接的可委托检修单位施工;
3、需要校验的压力表送仪表维修车间;
4、压力表备件及安装材料由仓库提供;
5、各装置负责统计和更新本装置的定期强制检定、首次检定、非强制检定压力表清单;
6、压力表强制检定工作由仪表维修车间统一协调管理;
7、压力表检定设施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筹备并管理;
8、仪表维修车间计量员对口强制检定工作,建立台帐和检修档案,与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保持联系,落实相关的各项事务。
5.0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5、xx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6、石油化工设备检维修规程;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2、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13、 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14、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15、 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16、 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6.0强制检验压力表统计原则
根据xx技术监督局出版的《强制检定工作指南》,用于以下设备上的安全防护压力表需要强制检验:
1、锅炉主气罐和给水部位的压力测量
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测量
3、汽轮机、发电机油压测量
4、带报警装置压力测量
5、密封增压容器的压力测量
6、有毒、有害、腐蚀性严重的介质压力测量
各装置在统计强制检定压力表目录时参照附表。
7.0压力表检定周期
1、锅炉、压力容器本体压力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其它压力表作为非强制检定处理,周期由赛科生产装置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2、压力表检定周期一般应参照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真空压力表和真空表》执行
3、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强制检定压力表应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4、压力容器本体、锅炉本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六个月;
5、工业管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一年;
6、其它压力表建议作首次检定,或检定周期与装置检修同步;
8.0压力表检定项目
普通压力表检定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零位检查,误差及精度检查,指针偏转平稳性检查;真空表按当地大气压90%以上疏空度进行耐压检定;禁油压力表应进行无油脂检查;电接点压力表应检查绝缘电阻是否大于20MΩ。具体检定步骤见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检定合格证应妥善粘贴或悬挂,维持一个校验周期。
9.0压力表操作线及警戒线设置
1、下警线为绿色,上警线为红色;
2、可采用固定式和可调式两种形式;
3、操作线和警戒线参数由生产装置技术人员提供清单并负责预置。
10.0压力表巡回检查项目
是否超过校验有效期或出现铅封损坏的情况;
量程与其检测的压力范围是否匹配;
是否出现指示失灵、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的.现象;
是否出现刻度不清,或表盘玻璃破裂的情况;
1、是否出现指针断裂或外壳隔离阀腐蚀严重的情况;
2、压力表与管道间装设的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是否不清或锁紧装置是否损坏。
11.0压力计量标准的建立
1、压力表最高计量标准,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向xx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考核。
2、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3、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4、按照规定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JJF1033—2001附录B),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见JJF1033—2001附录C;
5、检定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6、配备至少二名持压力表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资料主要包括: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复印件两份;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他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必须进行严格的专门培训教育。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复审,工作变迁,奖惩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和考核试题,均应根据国家各有关标准组织编写。安全教育后,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理论考核合格方能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均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采用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单位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培训等形式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除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每隔两年需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本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体格检查,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含公司相关方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审核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的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
3.2安环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复审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4财务部门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
3.5人力资源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存在职业禁忌或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应及时向安委会进行报告。
4、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
4.1特种作业定义与范围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厂区内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0)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3特种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2)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相关管理规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3)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对其进行教育,并将违章作业和事故情况记入其资格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进行再教育管理。
(5)离开本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5.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对违章作业人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安委会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5)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事先报告安监部门、安委会同意,并报主管副总批准;
(6)外来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安监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特种作业证的管理
6.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安监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6.2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书面报告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安监部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6.3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6.4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作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划,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
6.5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由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调配岗位处理。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所在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
6.8“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安监部门处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监部门。
6.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6.10新调入我公司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并同时报安环部登记备案。
6.11每年由安环部组织,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6.12各部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年末报下一个年度的培训计划,由安环部汇总并报主管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6.13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复训,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此次复审费用自理);再复审仍不合格或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证件自行作废,不能单独上岗操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6.14安环部应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及档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复训计划,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体检及复审培训。
7.有关规定
7.1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7.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7.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4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附则
8.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依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8.2本制度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8.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6
一、总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规定内容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 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 安全环保办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检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引用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三、定义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
四、职责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考核和发证有安监部门负责。
2、企业安全办公室对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危险物品作业;
11、经国家安监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七、培训
1、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区负责培训的单位统一培训。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手续。
八、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所有单位报镇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2、对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9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为规范云南瑞土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审定和培训取证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和取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我公司安全生产所涉及的采、等多个生产工艺流程中,特殊工种就占了一定的比例。为了搞好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升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减少和避免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经常和反复的安全培训。为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工作,结合生产需要,对公司的特殊工种培训持证工作做相关规定:
1、申报程序:
安全环保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矿山部及选厂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送须培训人员名单,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
2、报名须知:
(1)各单位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定岗定员,避免人员流动,造成持证人员流失。
(2)已持证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在换证复检至新证书未领取期间上岗的,属于证件有效。
⑶已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未领取证件的,属于持证上岗。
(4)已经报名,尚未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属于持证上岗。
3、责任划分:
(1)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将培训名单报送至人教处,延误人教处工作时间的属于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
(2)安排未持证的职工上岗操作的属于单位领导的责任。
⑶人教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相关部门报送培训名单,错过培训时间的,属于人教处行政领导的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0
一、项目部负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或持过期证件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五、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有关部门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动失效。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他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十、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章特种设备要求
第三条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充装操作规程
第八条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要求,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
第四条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各班组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油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二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一条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油库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公司和油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条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四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制度。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条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不应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油库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三条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油库领导批准。
第四条公司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油库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六条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油库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他安全活动。
第四章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油库的有关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直属企业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对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避免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本公司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资格证办理、日常检查、管理、考核及外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证件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第八条 特种作业资格证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保存。个人如需使用证件,各部门可提供证件复印件。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考核未通过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3年复审一次。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每4年复审一次。
第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除需接受复工培训外,由所在部门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其他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资格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原件,作业部门留存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退休时,其证件培训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的,应归还至本人;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应交回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
(一)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原件供公司安全管理科门进行参考确认。
(二)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外,同时接受公司、部门、班组进行的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人员变更
(一)由于身体原因、个人意愿、复审不合格等原因,不再从事本职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所属部门上报办公室,经公司批准后调换岗位。
(二)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由申请部门报办公室核准,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招聘相应人员或安排公司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科。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